公安人员还认定了王水才系被他人用有稜角、有一定重量的金属钝器打击头面致死,再用楔状及长刃片状工具(斧头和菜刀)砍切分尸。
办案人员从王水才遗留的记事本上记载的经济收支情况推算,其住处应有数百元现金及100元以上国库卷,而在勘查现场时没有见到,呢大衣等几件料子衣服也不冀而飞,住室门宙完好,放在床下的“弹子车”上的皮箱及橱柜上的皮箱却有翻动现象,搭在藤椅上的王的长裤上挂的一串钥匙,其中一把被扭弯。王的邻居刘××夫妇反映:5月3日深夜,听到王家有拖“弹子车”的响声。据此,推断案件性质是谋财害命,情杀可能性校设想犯罪分子杀死王后窃取王的钥匙窜入王家窃财,拖动“弹子车”开箱取物,因对钥匙和锁不熟悉,以致将其中的一把钥匙扭弯。
案件性质是谋财害命的推断,显然是根据如下的回溯推理得出来的结论:王水才家现金及国库券、贵重衣料等不翼而飞,皮箱有翻动现象;如果是谋财害命案,那么,应有丢失钱财等现象;所以,可能是谋财害命案。
那么,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王水才刑满出狱后,一人独居,年过50仍贪色,且爱财,所接触的人员主要是跑业务或给他牵线做媒的,因而,犯罪分子应是王的熟关系或用得着的人。
从王生前最后几天情况看,王上班一直比较正常,没有旷工现象,4月28日因停电离厂后,下午发薪未去领,29、30日也未到厂。这种一反常态的情况,表明有个“鬼”将他缠住了。因此,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某种诱饵。从王的嗜好推断,这种诱饵很可能是色情勾引。如果真是这样,说明犯罪分子手里掌握着女人,能将王诱出杀害。这里,也包含着一个回溯推理:王水才被诱出室外杀害;如果犯罪分子手中掌握有女人,就能把王水才诱出室外杀害;所以,犯罪分子手中可能有女人。
据推算,完成杀人、分尸、包尸全过程最少需两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在露天进行容易暴露;所使用的工具有斧头、菜刀、麻袋及“鳝鱼带”等多种。也不易带到露天场地,因而。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宜于杀人分尸的室内环境。这个结论的得出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杀人分尸、包尸的时间较长且使用的是不易带到露天场地的工具,那么,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该案杀人、分尸、包尸时间至少需两小时,使用的是不易带到露天场地的斧头、菜刀之类工具;所以,该案的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
从罪行的残酷性来看,杀人分尸是最凶残的犯罪,一般都有预谋过程,因而,作案分子必然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很可能有犯罪历史。此外,犯罪分子还必须了解两个抛尸现场的环境和行走路线。
基于以上分析,破案人员拟定了排队摸底的九查计划:1.查知情:对死者是否熟悉,是否直接间接知道死者经济状况和现场周围情况;2.查时间:5月1日前后在何处,是否藉故外出;3.查表现:发案后在工作、学习、言谈举止上有无反常表现;4.查为人:是否专横霸道,心狠手毒,胆大妄为;5.查衣着,穿衣习惯是否突然改变,衣服上有无血迹;6.查工具:斧头、菜刀、麻袋有无去向不明或突然更换的可疑情况;7.查经济:发案前是否因盖房子办红白喜事或其他原因急需用钱,发案后是否收支不符,添置物品是否来路不正;8.查环境:是否单门独户,周围环境不复杂,或发案后突然粉刷墙壁;9.查有无违法行为:有无流氓、卖淫、盗窃、赌博或以牵线做媒为名进行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计划,给犯罪分子画了像,给以后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上述内容,办案人员展开了紧张的摸底排查工作。
在王的住处附近调查时,王的邻居陈××说:“5月1日晚上九时,听见有人敲门,出去一看,是董××。后来,王水才跟着董××出去了。法医推断王水才是5月1日左右遇害的,董××5月1日晚将王唤出,应是王生前的最后接触者。今年3月,董××曾给王水才介绍过对象,用过王的钱。于是:董××被列入重大嫌疑对象。调查了董介绍给王的女人徐××,调查了董做过临时工的五个单位及来往单位十六人。董住在四楼,出入都要经过人家门口,不具备杀人分尸的条件。从董的来往关系中,也没有发现可疑迹象,便将董予以否定。群众也反映,董唤王出去的日期有偏差。怀疑并非没有原因,但怀疑仅仅是怀疑,否定更有充分根据。否定是通过下述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结论的:如果是作案者,应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董××没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所以,董××不是作案者。
王水才生前写的控告书的底稿的发现,向办案人员提出了另一个疑点。控告书叙述了这么一件事:武汉温度计厂工人杨××为了把其妹的户口从浙江迁回武汉,让其妹和妹夫胡××假离婚,然后介绍给王水才。办了结婚手续,同居一年半并把杨妹的户口迁回武汉后,杨妹即提出离婚并被批准。王水才在控告书中呼吁道:“他们骗走了我800多元钱,我要是死了,就是他们害死的。请政府为我申冤!”专案组对这个问题当然不能置之不理。但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二杨无作案时间。胡××发案时不在武汉,遂亦予以否定。这也是一个怀疑并非没有理由,但否定更有充足理由。这里包含一个第一格三段论:凡没有作案时间的人肯定不是作案者;二杨和胡是没有作案时间的人;所以,二杨和胡肯定不是作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