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着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 第1页 [侦探推理] 《中外着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作者:吴廷金【完结】 【内容简介】 本书对疑案产生的原因,疑案侦破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强调了现场勘查、现代科学技术、侦察谋略和逻辑推理对侦破疑案的重要作用。 本书精选了国内外有份量的奇难疑案,以思维为线索,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用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把它们的侦破过程揭示了出来。案情复杂、奇特、隐秘,侦破难度大。 情节引人入胜,出人意料;思维严密准确,令人钦佩。 公安人员和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可以从中吸取知识,开阔视野,受到启发,得到享受和提高。 前言 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对国家和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急需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罪犯和犯罪活动。要作到这一切,首要的问题是提高侦察人员的素质,提高他们的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和操作力。其中的核心是提高思维力,思维力是其他能力的核心和统帅。思维正确,事半功倍,所向披靡;思维混乱,寸步难行,到处碰壁。 侦察人员所用的思维,最主要的是线性思维,也叫逻辑思维,即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逻辑推理,由已知到未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直到最后抓住罪恶的魔手。 这是侦察人员克敌制胜的法宝。有了这个法宝,侦察人员凭藉微不足道的痕迹、气味、微粒,就可以把藏在阴暗角落里的魑魅魍魉魅,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为了提高人们的线性思维能力,本书精选了国内外有名的奇案、难案,以思维为线索,进行了介绍分析,用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把它们的侦破过程揭示出来。这些案例复杂、奇持、隐秘,侦破难度大,是它们的共同特点,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曲折复杂的调查研究和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繫的逻辑推理才能侦破。 这本书,首先献给日夜奋战在公安战线的同志,也可作为侦察学、思维科学、包括逻辑学的学习参考书。由于情节引人入胜,出人意料,思维严密敏捷,令人钦佩,涉及到许多科学知识和现代技术,并保留了案例的完整性,所以,可读性很强。其它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可以从中开阔视野,吸取营养,得到启发。 1 疑案并不少见。有的疑案,几天、几十天、几个月就侦破了;有的疑案,过了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得以侦破。拿破崙死亡之谜,经过了150年,才揭开了它的谜底。还有的疑案,徒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然而却久侦未破,成了烛影斧声,千古之谜。 疑案的侦破,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四化建设的成败,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疑案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因为作案手段十分独特,常人难以想到;有的是因为有人提供了假情况或精心伪造了现场;有的是因为集团作案,相互配合;有的是因为运用了现代技术作案,如电脑犯罪;有的则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技术鑑定水平有限,不能提供准确无误的鑑定结论;还有的是由于现场痕迹物证较少,或时过境迁,痕迹和物证荡然无存或发生了变化。 有的案犯作案,经过精心设计,运用了独特的科学知识,属于智力型犯罪。如果没有这些专门的知识,是很难搞清案情的。 下面传说的案例就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案例1】有一次,格拉斯葛大学的里斯德教授把大发明家瓦特请到了他的研究所办公室,拜託一件事:“我设计了一份机器设计图,昨天,忽然被人偷偷地拍去了。由于这种机器在技术上的难度很高,其中肯定有些问题是偷拍者不能解决的,以后会求你帮忙。 这时候,请你立刻告诉我……”正在这时候,他的一个青年助手端着两杯咖啡推门进来,教授立即住口,不再往下说了。这位助手送罢咖啡,出去又拿来一把水壶,放在火炉上,然后出去了。他走后,教授立刻把门锁上,并对瓦特说:“现在再也不会有人打扰我们了。连我的助手我都不敢相信。” 瓦特一边喝着咖啡,一边听教授谈设计图被偷拍的经过。不知怎么地,觉得头有点晕,想睡觉,他马上意识到咖啡里放了安眠药。不知睡了多少时间,终于醒过来了。这时,他发现,里斯德教授的领上扎着一枚约5cm长、带着软木塞的针,身子靠在椅子上死去了。而这枚扎在教授脖子上的针无疑是根毒针。瓦特非常吃惊,立即去开门喊那助手。 这时,他发现门还是象刚才那样锁着的,教授的钥匙仍旧照原样插在锁眼里,窗户也紧闭着。显然,从那个助手进来放水壶以后,再也不可能有人进来过。在咖啡中放安眠药,肯定是那助手干的,他是唯一可被怀疑的对象。但是,那助手出去后再没有进来过,那么,教授颈上的毒针又是谁扎的呢?于是,他没有打开门,也没有喊那助手,而是仔细地琢磨起这根毒针的来历。这事不弄清楚,瓦特将被指控为杀人犯。 由于瓦特是蒸汽机的发明者,对水蒸汽有深入的研究,终于解开了这个谜。原来,那助手也是运用了水蒸汽的原理。助手在把水壶放在火炉上时,就把插有毒针的软木塞塞在壶嘴中,壶嘴对准教授所坐的位置和他颈子的高度。当水壶的水烧开以后,因壶口被堵塞,蒸汽的压力不断增加,到了一定的程度,软木塞便带针飞出,射向教授,针正巧扎在教授的颈上。那助手事先经过再三试验,掌握了毒针飞出的角度、距离等。水蒸汽在膨胀时,其压力要比水大1800倍。解开了毒针之谜、肯定了那助手是凶手之后,瓦特立即报告了警方,终于查清了这个案件。那青年助手是为阻止教授对设计图被偷拍的追查和占有这项发明的专利权才使出了这个毒计。如果不是具有丰富蒸汽知识的瓦特,这个案子很难侦破的。 第2页 [案例2]一天晚上,天气正热。瑞典化学家诺贝尔所在的研究所的助理员汉森,突然在值班室被炸死了。诺贝尔赶到现场,见值班室的地板上有许多厚玻璃碎片和一块直径约15cm的石头。汉森躺在床上,脸部和胸口都扎进了不少玻璃碎片,满床是血,有一扇玻璃窗也被震裂,地板上还有一个直径很大的被震碎的玻璃瓶瓶底,瓶底上拴有几根打着结的钢琴丝。看样子,这爆炸好象是由玻璃瓶内的什么东西引起的。玻璃碎片上有酒精的味道。现场没有危险的硝化甘油,没有旧式的火药,没有燃烧过的痕迹。这爆炸是从何而起的呢?诺贝尔还发现,书架上湿漉漉的,还有水淌下来,使地板也湿漉漉的。 他想,这爆炸的玻璃瓶中一定装满了水。然而,水也不该爆炸呀。诺贝尔感到迷惑不解。 他知道,与汉森同时值班的还有一个值班警卫,便把这个青年警卫叫来。这个青年警卫嗫嚅的说:“九点钟左右,艾肯先生在加完班回家的时候,说要请我吃夜点。我觉得反正有汉森在,出去一会儿没关系,就到一家饭店去了。回到厂里,已经近十一点,发现值班室的玻璃窗象是被震坏了”。艾肯是厂里研究使液态硝化甘油冷冻的技术员。 诺贝尔听说是他把警卫约出去的,立刻警觉到爆炸与艾肯有关,因为他和汉森都爱着厂里一个漂亮姑娘,他们俩是情敌。联繫到艾肯搞的是冷冻试验,便肯定是艾肯借爆炸事故来消灭情敌的。 原来,艾肯忌恨他的情敌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早就预谋杀死汉森。为了逃避罪责,他利用冷冻方面的知识,在一个厚厚的玻璃瓶中放满水,密封后放在化学实验用的玻璃大口瓶中,再在密封的玻璃瓶四周放满了干冰和酒精。然后,在大口瓶上盖上盖子,盖子上又压了一块大石头,并且用钢琴丝牢牢地将石头扎紧在瓶盖上。在轮到汉森值班时,他偷偷地把玻璃瓶放在值班室的书架上。干冰和酒精掺和在一起,温度能降到零下80度,密封着的玻璃瓶中的水也就结成了冰,其体积膨胀起来,使得密封的玻璃瓶发生爆炸,连同实验用的大玻璃瓶的碎片,能象炸弹弹片一样飞出来伤人。汉森反正已经睡熟,警卫又被艾肯拉走,这消灭情敌的目的就达到了。如果不是富于科学头脑的诺贝尔,这个案子是很难大白于天下的。 【案例3】一天晚上,一个名叫亨利的人对爱迪生说:“我做了一架自动接收机,不大好使,请你来我实验室给看看。”亨利一边开门,一边说:“我先进去点灯,你在这里等一会儿。因为地上放满了工具。”亨利走进黑洞洞的小屋里,刚要点燃吊在天花板上的煤油灯,突然一声枪响,亨利顿时应声倒地。等在门外的爱迪生大吃一惊,急忙奔进屋里想弄清怎么回事。这时,亨利的妻子以及同亨利住在一起的他的堂弟闻声跑了过来。 亨利的妻子以为是爱迪生把亨利杀死了,亨利的堂弟也用猎枪对准了爱迪生。爱迪生一再解释,自己没有杀人,但无济于事。在离尸体四五米的柱子下面,有支手枪落在地上。 警察被叫来后,不问清红皂白,就将爱迪生当做杀人犯给他带上了手拷。 “请等一下,警察先生,我没有杀人。手枪是从柱子那个方向发射过来的。你瞧,柱子上面还敲了个大钩钉,还有被火药烧焦的痕迹。手枪一定是挂在那个钩钉上的。”誓察虽不相信爱迪生,但也想证实一下爱迪生所说的那个倩况,便把手枪挂在那个钩钉上。 事实站在爱迪生一边,枪口正好对着去点灯的亨利的嵴背,钉在柱子正中的钉子,也正巧是在手枪的扳机前面。”那么是谁扣动扳机的呢?小屋里只有你一个人,总不能说手枪是自动发射的吧?”警察并未完全消除对爱迪生的怀疑。爱迪生没有回答,他仔细观察圆柱,发现离手枪的枪口仅1cm左右的柱子上,埋着一个象铁片似的东西,而且,还接上了电线。电线顺着圆柱延伸到天花板和地下,被一块薄板覆盖着,不易觉察。他让警察把那块铁片卸下来,然而亨利的堂弟却摆出开枪的架势阻拦说:“不能那样,要是把那块铁片拿下来,柱子会断的。”爱迪生突然用身体猛撞亨利的堂弟,使其扑通摔倒在地。“警察先生,这个傢伙就是杀人犯,你看住他,我来揭穿他的诡计。”说着,爱迪生用撬棍取出埋在柱子上的铁片。只见铁片上绕着线圈,线圈上的软线沿着柱子伸向顶楼和煤油灯下的地板接着。他向警察作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明。 原来埋在柱子上的铁片是块电磁石。线圈的架线伸向油灯下的地板,进而连接藏在顶楼上的蓄电池上。当亨利为了点煤油灯而站在灯下的时候,由于藏在地板下面的开关启动。 接通了蓄电池的电流,铁片就变成了强有力的磁石。由于磁力的作用,挂在钉子上的手枪的枪口被拉引了过来,扳动挂在前面钉子上的扳机,子弹就从手枪中发射出来。 同时,发射子弹的反作用力使手枪脱离钉子而掉在地上。这诡计,显然是亨利的堂弟为了某种卑鄙的目的精心设计的。既要谋害亨利,又能逃避自己的罪责。他按照亨利在点燃吊在天花板上的那盏油灯时惯常所站的位置,事先把手枪瞄准好,真可谓是机关算荆只是由于爱迪生的科学头脑,才揭穿了这个阴谋。 第3页 【案例4】一天夜晚九时左右,电话发明人贝尔正在华盛顿郊区的住宅里看书。突然,电灯熄灭了,轰地一声巨响,传来了爆炸的声音,接着是“哗啦啦”房子倒坍的声音。 贝尔开窗一看,离他200m处的一座房子被炸,火柱还直往上沖。 警察认为,很可能是谋杀案,爆炸是为了灭迹。因为在火场中发现有一具老妇人的尸体。 经解剖,她的健康状况很好,在煤气爆炸前服过安眠药。卧室中有煤气管道漏气现象。 案件令人感到奇怪,有可能是她用煤气自杀。可是,要是用煤气自杀,那煤气为什么会爆炸呢?这引起爆炸的火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在这所房子里,既没有象定时炸弹之类的东西,又正好遇到停电,不可能因漏电而起火。有一个人值得怀疑,那就是被害人的侄子,老妇人的遗产继承人。被害人有大量的宝石和股票,都存在银行里,连同数量可观的人寿保险金和这所房子都立下遗嘱归侄子继承。既然这样,他为什么还要谋杀她呢?炸了这房子不是对这侄子也不利吗?也许,由于这所房子在老妇人的财产中所占比例太小,而因事故而死所得的人寿保险金比这房子的价值大得多。老妇人的侄子很想早日继承财产,而老妇人又是长寿型,很健康,所以打算谋杀她。然而,在这所房子爆炸的前后时间里,这位侄子都不在现场,而是在离现场10公里的一家饭店里。饭店的服务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并说这侄子在饭店还打过电话,受话的对方好象是他的一个长辈。 这样说来,其作案的可能性似乎被排除了。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仍然是一个谜。然而,贝尔利用对电话的丰富知识,终于解开了这个谜:这侄子在饭店里打过电话,肯定是利用电话引爆。 原来,这侄子先在老妇人的电话机上安放了一个能使电话线短路的装置,然后,他让被害人服下安眠药。等她入睡后,他打开煤气灶的开关,让煤气跑出来,他也随即离开,到那个饭店里去。当估计被害人房内充满煤气时,就在饭店里打电话到被害人的家里。 由于电话机中有电流通过却遇着电话线短路,就会溅出火花来,引起煤气爆炸。如果不是电话发明者贝尔,这个案子也是很难侦破的。 一天,高级神经活动学说创始人巴甫洛夫正在看报,他被报上一条新闻吸引住了:本星期一的中午,诗人a氏在自己家里不幸遇害。他是在打电话时被他心爱的狼犬所咬死。诗人最近曾去外地旅行了一个月,前天晚上刚回来。外出期间,这条狼犬曾托他的内弟m代养。 据说,这条狼犬从小就由a饲养,非常驯服。这次为什么会突然进行袭击,尚不清楚。 是否因为离开了一个月而忘记了自己的主人,看来不大可能。警察局曾向m了解情况。m是着名的巴甫洛夫实验医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他是星期一的清晨去a家送还狗的。 有人证实,在a遭到狼犬袭击时,他还在远离五公里的实验医学研究所里上班。因此,这个疑点已被排除。退一步说,即使他在代养期间对狼犬进行过持殊的训练,要从五公里之外对狼犬下达杀人的命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看来,a氏之死,只能认为是由于狂犬的反覆无常的残暴性所致。 看了这条新闻,巴甫洛夫不以为然。他对于狗太熟悉了,他的许多实验都是用狗做的。 他认为,a之死绝不是由于狂犬的反覆无常的残暴性所致,杀人凶手就是m,他是利用条件反射知识犯罪的。 原来,m是蓄意杀死诗人a的。当a把狗交他代养以后,他利用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学说,对狗进行了专门的训练,让狗一听到电话铃声就去咬人。训练好以后,于星期一的早晨,把狗送回给a,然后他去五公里外的研究所。中午,他从研究所打电话到a的家里。电话铃一响,那狗就条件反射地扑向a,把a咬死,如果不是巴甫洛夫,这案子显然是不会有人过问了。 上述案例,由于精心设计,运用了有关科学知识,给人们提供了不在作案现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的虚假印象,给破案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认真仔细地进行调查研究,而且要具备专门的科学知识,必要时,应该向有关专家学者请教。 有些罪犯,作案手段十分高超,令人叫绝。 年轻的挺有身份的亚历山大男爵把车停在了一家珠宝店门前,他要到店里瞧瞧有什么罕见的玩艺儿。店主给他看的东西中有一颗梨状的上品珍珠,既大又纯,真是稀世之宝,价值10万法郎。伯爵犹豫地说,的确很美,他想送人家一份异乎寻常的礼品。要是有两颗这样的珍珠,这份礼就价值连城了。确实,要是这颗梨状珍珠价值10万法郎的话。 那么,两颗同样的配成一对耳环能值30万法郎。男爵考虑了很久才拿定主意。他说他买下这颗珍珠,并要求店主给他找一颗相同的,说愿意出15万的高价。于是他开了一张支票,把珍珠放进口袋。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这位主顾有三四次把车停在珠宝店门外,探出头来问找到了没有,自然是没有找到。男爵说。他可以把钱出到20万。以后,男爵每月都来,有时是派司机来问。巴黎所有的珠宝店都知道了这件事:旺多姆广场一家着名的珠宝店在为一位家资巨万的主顾觅一颗梨状珍珠。后来,一位体态优雅的女士来到圣奥诺莱郊区路一家珠宝店,提出要出让一颗梨状珍珠,顿时引起了店主的注意。可这个女人漫天要价,竟说要卖20万法郎。这家店主把这件事告诉了旺多姆广场珠宝店的店主:“有人要出售你想收购的梨状珍珠,可她要价20万,另外还得加上我们的佣金。”旺多姆广场的店主毫不犹豫地说:“快买下。”圣奥诺莱郊区路的店主立刻把20万法郎付给了那个体态优雅的女士。而她实际上是男爵的一个妹妹。于是,男爵在十一个月前买下的那颗珍珠,又回到了原来店主手里。但男爵凭空得了10万法郎。 第4页 无独有偶,中国的现实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例子。1988年的一天,一家杂物店来了一个个体户,说他有一种草帽,想叫店里代卖,二元钱一个,卖了钱二八分成。店主同意了。 于是草帽留在了店里。过了几天,店里又来了一个人。他说他觉得这种帽子很好,他想买两万顶。店主告诉他,过几天再来。当那个个体户第二次来到店里的时候,店主要他进二万顶帽子,不必代卖,干脆卖给店里,店里马上就可付钱。于是,一笔生意很快成交了。店主不知道,卖帽子的和买帽子本来是一伙的。那帽子根本值不了二元钱。 伏尔加河的某座城市,有几年连续发生住宅被盗之事。罪犯是一个年轻美貌的妇女。 她走进一座多层楼房的院子,往那些坐在长凳上的老太婆身边一坐,和她们谈起了“知心话”。那老太婆不知不觉便把女贼想要刺探的事都说出来了:那套房子只住了夫妇俩,他们的生活习惯怎么样,可能有些值钱的东西。这是典型的案前侦查。选中了合适的一家,在最有利的时候,用仿配的钥匙打开门,潜入室内,把屋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装在手提箱里。一次,当这个女贼把屋里所有贵重东西装进主人的两只手提箱里,正准备离开之际,她听到了有人开门的声音。根据时间来判断,来人只能是女主人玛丽哑·伊万诺夫娜。就在一瞬间,这个女贼立刻一个纵身跳到前室的穿衣镜前,扔掉帽子,一下子把自己浓密的头发弄散,然后慢条斯里地梳理起来。门开了,门口出现了玛丽娅·伊万诺夫娜。当她看到屋里有个陌生女人时,一下子楞住了。不知所措地问:“你在这儿干什么”?女贼毫不在意地回头看了她一眼,反问道:“难道伊万·伊万诺维奇没有跟你说过?难道他没有告诉他要跟你离婚,跟我结婚?我们已经说好了,今天我搬到这儿来。 你看,我搬来了。”她用手指了指那两只手提箱。玛丽娅·伊万诺夫娜是个火性子,她跟这个破坏家庭者二话没说,一下子把她推出门外,紧接着,把两只箱子也扔给了她,然后才坐下来,喘口气,怨恨那无情无义的丈夫。半小时后,玛丽娅·伊万诺夫娜啜泣着向值班警察讲述她如何把两只装满她和她丈夫值钱东西的箱子亲手扔到楼梯平台上的。 侦破疑案,往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下面一案,足可以使我们窥斑知豹。 1905年4月5日中午,巴黎一位少妇夏尔·韦贝尔来到布列塔尼医院,万分焦急地带着她的婴儿莫里斯来看玻小孩奄奄一息,面色青紫。塞安大夫粗略地看了看,断定小孩是急性窒息突发。母亲讲了小孩得病的经过。那天中午,夏尔抱着婴儿和一个妯娌——皮埃列塔·韦贝尔相伴到一个叫雅娜·韦贝尔的另一位妯娌家去作客。午饭后,雅娜求她俩出去替她买点药什么的。没过五分钟,皮埃列塔·韦贝尔就回来了。她当即发现,躺在床上的孩子脸色青紫,口吐白沫,嗓音嘶哑,而雅娜则坐在床前,两手伸入婴儿的小褂子底下按着他的胸脯。几分钟后,孩子母亲回来了,她好不容易扯开雅娜的手,把孩子抱起来去求医。听了她的叙述,塞安再次作了检查,发现婴儿脖子上有手指大小的红色斑痕。他心里闪过一个念头,这婴儿是否被掐过?过了九小时,小孩已经好转。从夏尔的讲述中得知,从3月2日起,姓韦贝尔的好几家里,连续发生了几起小孩死亡事件,已死了四个孩子了。每次间隔三四个星期,死时都有窒息症状,每次都和亚娜有这样那样的牵连。若尔热是在她母亲到洗衣房去洗衣服而雅娜来帮忙照看孩子时死的。窒息之时,雅娜正俯在她身上。双手插入她衬衣底下按着她。3月11日,她的姐姐苏娜也死了。 父母都去上工,雅娜被请去照看这孩子。孩子脸色青紫,邻居们看到孩子脖子上有一道黑乎乎的索沟。两星期后,雅娜到莱昂·韦贝尔夫妇家作客。父母临时外出,雅娜照看着孩子热尔勉。祖母听到孩子哭叫来看她,见她在雅娜膝盖上直喘气。到了夜里,孩子安静下来。3月26日,雅娜又留在家里照看孩子。结果,孩子突然死去。当时,曾有人再次看见雅娜双手插入婴儿衬衣底下,掐着婴儿的脖子根。3月27日,雅娜自己的七岁的孩子也突然死去。据说是染上了白喉的缘故。当时,人们曾经怀疑过,孩子们并不是得了什么怪病,而是这位亲戚弄死的。由于后来雅娜自己的孩子马塞尔也死了,人们对自己的怀疑又怀疑了。 4月6日,莫里斯已经完全康复,险上的紫痕也消失了,可脖子上的青紫斑仍然赫然在目。 塞安坚信,这青紫斑是被人掐出来的,儿科主治医师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于是,他们把这件怪事报告了古多尔区警察局,雅娜被抓了起来。两名巡官开始讯问所有见过那几个孩子死时情景的人。 4月7日,库瓦雷巡官得知,早在1902年的很短一段时间里,就有两个孩子死在雅娜手里:吕西·亚历山大和马塞尔·普瓦托。医生对死因讲得十分含糊,纯属摸稜两可的猜测之词。除了3月18日死去的孩子之外,雅娜还生过两个孩子,也都在几年前死了。 韦贝尔家族的人同情她,每当她执意要和他们的孩子在一起坐坐时,都把这看作是她由于儿女全都死去母亲感情无所寄託的表现。但是,1905年3月2日在皮埃尔·韦贝尔家发生的事,恐怕不能用这种感情来解释。母亲把若尔热留在家里让雅娜照看,才过一小时,邻居姑娘施普就跑到洗衣房找她。原来,她听到若尔热阵阵惨叫,便到小孩那里去看。 第5页 只见雅娜正用双手举着小孩。当小孩母亲跑回家时,若尔热已躺在床上,舌头从嘴里耷拉出来。 嘴唇上净是白沫。雅娜俯身在床前,脸上显示莫名其妙的令人感到陌生的神情。母亲想将孩子抱起来。可雅娜仍然死死按住孩子的胸脯不放。孩子呼吸平稳后,母亲又去洗衣房,孩子又交给这位妯娌照看。没过个把小时,若尔热已经死了。苏姗也是这样。 午饭后,父母去做工,苏珊留给雅娜去照看。下午两点,邻居慌张地来叫苏珊父亲。回去一看,只见孩子瘫在床上,颜面青紫,牙关紧闭,四肢抽搐,雅娜的手正按在小孩胸脯上。 父亲以为是小孩吃咳嗽药剂量太大所致,呼吸平稳后又把小孩交给了雅娜,然后干活去了。刚过十分钟,苏姗已经死了。雅娜在小孩脖子上缠了一块手绢,别人要解开,她不让。解开后,看见苏姗脖上有一道清晰索沟,而医生则大概看了一下尸体,诊断为“痉挛”3月26日热尔勉的死更使人感到不可思议。小不点得肺炎病刚好,25日,雅娜就毛遂自荐帮忙照料孩子。母亲刚上街买东西,孩子祖母就听到孩子叫。只见雅娜双手捧着孩子,孩子直喘粗气,祖母就把孩子抱回来自己照看。不久孩子母亲回来了,可雅娜又请她出去帮自己买点吃的,母亲刚走,邻居就听见孩子哭喊。只见雅娜把孩子仰放在自己膝盖上,孩子已喘不过气来了。雅娜把双手伸进孩子的裙子底下捂着她的胸脯。 大夫来后,并末发现孩子有什么抽搐或白喉症状,却看到脖子上有伤痕。由于孩子已经好转,医生就告辞了。第二天,医生又来了。看过之后,认为什么病也没有。下午四点,雅娜又请孩子母亲帮她买东西。没过几分钟,邻居就听到了稀奇古怪的响声。跑去一看,只见雅娜俯身在摇篮车上,孩子连同雅娜的双手都埋在枕头底下。孩子脸蛋已经青紫,眼珠子也仿佛要从眼眶里突出来了。等找来了大夫和孩子母亲,孩子已经死了。医生的诊断又是“痉挛致死”。 雅娜死不开口,不回答莱德的提问,但莱德怀疑,她把自己孩子杀死是企图打消亲戚和邻居们的疑心,以便以后继续干谋杀小孩的勾当。他确信,这些孩子没有一个是自然死亡的,都是雅娜杀害的。杀人的动因尚不明确,但有一点是必须弄明确的,就是必须设法证明,孩子确是雅娜杀害的。于是,莱德委託莱昂·安德烈·图瓦内博士给倖存下来的莫里斯作一次检查,并将已死的孩子掘尸剖验。 然而,图瓦内关于莫里斯的检验结论却出人意料:颈部无任何暴力痕迹,可能是由于“所假设的谋杀未遂”的痕迹经过这段时间后已逐渐消失,也不排除莫里斯之母证词有假和声门裂痉挛导致窒息(此现象在儿童中常见)之可能性。布列塔尼医院的医生称,曾见过扼死痕迹,但我们不能下此结论。剖验尸体的结论也末给人以满意的判断:苦尔热颈部无任何病变,无青紫斑,颈部肌肉无出血症状,舌骨及颈血管完好无损,左肺有一微小肺结核病灶,其余脏器健康。苏姗的颈部也全然洁净,无伤损,心大肌有一细孝不明显的出血点,乃生前损伤,舌骨、喉与毛管均无任何损伤,肺部无任何瘀血无任何塔雕氏斑(急速窒息死者肺胸膜和心包膜出现的冲动状出血瘀斑),所有脏器俱各健康。 热尔勉颈部无任何暴力痕迹,喉与舌无任何损伤,肺部有极微量瘀血,其余脏器俱各健康。既然无论在若尔热身上,还是在热尔勉身上均未有窒杀的病变特徵,当然,也就不能推断他们死于窒杀。在苏姗颈部确实有青紫斑,但单单以此为据断定为雅娜所杀,恐怕太冒险。剖验中末发现任何可资推断死因之病变,不过,各脏器不发生任何变化的自然死亡也不乏其例。马塞尔的剖验结果也可排除窒杀型暴力死的假说,对于证人们关于颈部索沟状痕迹,颜面青紫,眼球迸出等证言,他坚决指称为不科学而予以否定。窒杀情况下躯体有多处创伤,而我们并未见到任何压迫胸部进行窒杀所伴有的任何创伤。 若尔热,热尔勉、苏姗和马塞尔之死为暴力死的设想在科学上是没有根据的。唯有莫里斯曾经布列塔尼医院的检查,从他们诊察所见的症状来看,可以设想曾发生过扼杀孩童之事。但字里行间清楚地流露出他不相信塞安和塞韦斯特尔的证言的态度,因为这两位医生不是法医。 尽管如此,莱德还是相信,雅娜犯有杀害这几个孩子的罪行。检查官泽利格曼充当公诉人对雅娜提出起诉,指控她犯有杀人罪和杀人未遂罪。但是,法庭审理一开始就为侦查结果与法医鑑定之间的矛盾所左右。庭长于是委託布鲁瓦迪教授与图瓦内一道审核案卷和已有的结论。二人的结论如下:死者颈部、嘴和鼻均无任何暴力痕迹,我们无法从科学上证明关于以压迫胸部的方式扼杀人命的假说。1月2日晚,泽利格曼法官不得不提议宣布雅娜无罪。 1907年4月16夜,一个名叫路易莎·巴乌泽的姑娘敲开了帕卓格卢大夫的家门,说她弟弟病得很厉害。问过病情,开了一剂泻药。17日,又来请医生。医生赶到之时,9岁的奥古斯特已经死了。发现孩子领部有一圈发红的斑痕,于是医生报告了警方。法医奥迪埃对尸体进行了剖验,发现脖子上有奇怪的红斑痕,这种斑痕往往是勒死的指症。 第6页 但这道斑痕恰恰在衣领上方边缘处,所以,他不敢肯定是勒死。当他听说小孩是在病过一段时间后死的,于是便下了小孩属自然死亡的结论。死因看来是脑膜受刺激而引起痉挛,因为小孩死前常常说头疼。 奥古斯特的大姐热尔勉查看了她父亲姘妇穆利尼埃存放自己东西的袋子,其中有雅娜一案的剪报和雅娜的照片。她发现,这穆利尼埃正是雅娜·韦贝尔。于是,她去宪兵队状告穆利尼埃勒死了奥古斯特。布律诺大夫重新剖验了尸体。结论是:死者颈上有一圈2.5厘米宽的索沟,索沟最不明显之处是颈后,喉部有创伤——可能为指甲所掐伤;索沟皮肤干燥,呈羊皮纸样化;喉与颈肌内有瘀血——据此,可排除关于衣领压迫的推断;心肌囊内充满瘀血,该童颈部伤痕证明其为绞死——可能是所假说的那位女姓凶手用一条手绢勒住孩子之颈,并从颈前方将手绢拧紧使之窒息而死。这既可以解释喉部多处抓伤以及颈部索沟不明显的原因。也可解释头次剖验的结论中有关衣领的误断。奥迪埃大夫也表示同意此意见。警方再次逮捕了雅娜。 然而,图瓦内并不认输,他要求掘尸重验,重验结果如下:腐烂已使尸体颈部组织大变,已经不可能验证是否为绞死的问题。肠内有佩耶斑,据此斑即可推断死因为伤寒,因此,根本谈不上暴力死的问题。对此,奥迪埃和布律诺辩解说:“他们对肠子的触诊表明,如此突然的死亡决非疾病所致。儿童的肠道几乎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发现有许多在外观上类似的佩耶班的白色斑点。这类斑点的存在,不能证明患有伤寒。可是,图瓦内在维贝尔书中找到了一句话:“如果佩耶斑呈溃疡状,则可断定为伤寒。”图瓦内认为,他的助手在尸体内找到的正是这种斑。八月底,侦查员又邀请三名着名的法医和病理学家——朗达教授、布里索教授和蒙被利埃的梅雷教授表态。他们没有看尸体,而是以双方的结论为依据进行推断,但他们却贊同图瓦内的结论。雅娜又被释放了。 晴天一个霹雷,1908年5月9日,巴黎各报登出下述消息:饭馆老闆普瓦罗之子马塞尔·普瓦罗被人绞死,雅娜·韦贝尔当场被抓获。5月8日晚,一个名叫埃米尔·布舍利的人带着妻子投宿在普瓦罗饭馆。晚上,埃米尔出去干活,其妻请求让普瓦罗儿子和她一块睡,因为她非常胆校夜里10点钟,有人听见小孩的尖叫声。等到普瓦罗来到后,发现马塞尔僵挺在床上,脸色青紫,鼻孔已无气息,嘴巴还在流血,旁边躺着埃米尔的老婆,她的双手和衬衣上沾满了鲜血。床上有一块血迹斑斑的手绢。过了几分钟,大夫就来了,但孩子已经死了。从埃米尔老婆行李中搜出了一封给雅娜的信,于是她承认她是雅娜·韦贝尔。尸体剖验结果是:颈部有一整圈索沟,特别明显的是两侧,下巴下面的显度次之,颈和脸上都有许多掐痕和细小的青紫斑,舌部有马塞尔的牙樱经查,雅娜曾到奥格维尔幼儿园当保姆,可是,才干了几天,她就企图扼死一个生病的小孩,因此,立即被解僱。 病理学家米谢尔教授和帕里佐两位教授也对尸体进行了剖验,结论为:孩童因被人用手绢绕颈在下额下方紧勒窒息而死。整个法国为之譁然,争吵的烽烟四起。人们都在问:“这是怎么搞的,巴黎医学界的泰斗至少验了五次,竟然没有发现暴力致死的痕迹,到底是怎么回事?无情的事实确实给了人们一声棒喝,许多犯罪痕迹就连经验丰富的法医也未必能在剖验时发现。法医的鑑定有时多么困难曲折,多么需要实事求事的慎重态度,任何主观随意性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错误损失。事后过了50年,人们才清楚了如下事实:儿童的喉部富有弹性,其窒息性暴力死留下的痕迹很轻,而且很快就消失。在以被压迫胸廓的方式在闷死者身上往往找不到暴力死的痕迹。布鲁瓦迪和图瓦内对这种暴力死根本不了解。如果在疑为缢死或窒息死的尸体内发现除头部外全身磷脂含量偏高,则表明为缢杀;颈部血管全部梗塞使磷脂含量偏高的血液不能上行至头部。而杀死之后才将尸体脖子勒上的则无此现象。 侦破疑案,绝对不应忘记历史的教训。否则,就会冤枉好人,或者放纵坏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疑案的侦破,需要运用各方面的知识,非凡的智慧,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方法,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配合。其中最主要的是,侦察人员能从实际出发,认真地进行现场勘查,自觉地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准确无误地进行技术鑑定、调查摸底,发现、查证线索,审查嫌疑人,取得大量客观材料,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客观材料进行整理加工,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找出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繫,推出确凿无误的结论。这个过程,是搜集材料,整理材料,分析研究材料的过程,是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应着重抓住认真进行现场勘查,自觉使用现代侦破技术,有针对性地运用侦察谋略,镇密进行推理等几个方面。 1.认真地进行现场勘查 2.自觉使用现代侦破技术 3.有针对性地运用侦查谋略 第7页 4.缜密进行推理  2.一个血的迷案 丽援在产房里挣扎了28个小时,孕育了10个月的血肉终于降世了。朦胧中,她听到护士说了声“儿子”,便昏睡过去。可是醒来一看,却发现自己抱的是个女孩。于是,她吵嚷起来,拒绝哺乳。医院经过查证,绝对没有错。那么,十四床的丽援为什么听说是儿子呢?原来,当时十五床也正在分娩,护士喊的“儿子”,指的是十五床生了个儿子,而丽援却误以为是自己生了儿子。 任凭医院如何解释、劝说和道歉,都无济于事,丽援就是不相信。怀孕以后,多次请人按脉搏,听胎音,算命,都说她怀了儿子,并且在产房里也清清楚楚地听见医护人员说她养的是儿子,怎么会突然冒出个女儿来?一定是有人暗中调包。她不辞而别,出院后打电话给产科病房“还我儿子,否则,上法院控告,打官司!”为解疑团,王医生来到公安局,请求法医作鑑定。子代的一切基因都来自亲代.所以,子代个体的形态、颜色、声音,都相似于父母,尤其是他们的血型,和父母的血型关系更为明确。 周法医是个有着30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法医,很少出差错,有着“法医侦探”的美号。 他首先提取了女婴左脚的赤脚印,与原始记录簿上捺下的赤脚印进行了痕迹对比鑑定,结论是两脚印的生理结构、纹线、流向、特徵等均相同。根据这些知识,运用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就可准确地判定,女婴就是丽援所生:只有该女婴的赤脚印与原始记录簿上捺下的赤脚印的生理结构、纹线、流向、持征等均相同,才说明该女婴确系14号床位的丽援所生;现已查明,该女婴的赤脚印与原始记录簿上捺下的赤脚印的生理结构、纹线、流向、特徵等均相同;所以,该女婴确系丽援所生。 推理得出的结论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却不能说服丽援领回女儿。 为了万无一失,需要进行亲子鑑定。不料,丽援不肯提供新鲜血液。但也无妨,丈夫总是可以通融的,好在法医作亲子鑑定通常都是以确认父子关系为主的。只要父亲确定了,母亲也就不攻自破。法医提取了丽援丈夫和女婴的新鲜血液,进行了红细胞、酶型、血清型、型4类共10多项血型测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测定结果竟完全不符合血型遗传的科学规律。国际公认的肯定父子关系的父权概率要在95%以上,而此案的父权概率极低,相似的遗传性状微乎其微。这表明,丽媛的丈夫不是这个女婴的父亲。这是通过一个否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只要而且只有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才能肯定丽媛的丈夫是这个女婴的父亲;现已查明,丽媛丈夫的父权概率大大低于95%。 所以,丽援丈夫不是这个女婴的父亲。 为了慎重起见,法医对15床的男孩也做了亲子鑑定,其父权概率高达98%。这说明,他们的父子关系没有错,调包事件不可能。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要而且只有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才能说明其父子关系没有错;现已查明,其父权概率高于95%;所以,其父子关系没有错。 最后,抽了丽援的血进行了鑑定,结果发现,许多基因完全一致。通过类似的推理,毫无疑问地可得出丽援就是女婴母亲的结论。这就不能不使人感到奇怪了。通过冷静的分析,只能得出女婴父亲不是丽媛丈夫的结论。推理如下:如果丽媛丈夫是孩子的亲父亲,那么,亲子鑑定就不会出现父权概率极低的情况;现已查明,出现了父权概率极低的情况;所以,丽媛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父亲。 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结论是没有疑向的。以这个结论为前提,合情合理地可以推出另一个结论:如果丽媛的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父亲,那么,丽媛肯定和别人发生过两性关系;已经推出,丽媛的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父亲;所以,丽媛肯定和别人发生过两性关系。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结论也是毫无疑问的。 经过反覆的思想斗争,丽媛终于讲出了一段难以启齿的遭遇。原来,结婚的前一天晚上,一个歹徒手持匕首强姦了她。想不到一次兽行竟种下了祸根。 一个风波总算平息了。由于丽媛没有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事情也已过去了一年多,这个恶性大案也只好悬挂起来。然而,当周法医抖开鑑定资料准备填表存档时,意想不到的奇事又发生了。突然,他发现14床女婴的血液基因与十五床男婴的血液基因有许多相似之处。怪了,这类血质数的相似,按遗传学规律,只能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才能形成。这说明,两个婴儿在血缘上同出一源。这情况,通常发生在胞兄妹、堂兄妹、表兄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妹之间。实在令人难以解释。突然,他眼前闪过了一个恐怖的黑影,难道是他?他迅速地抽出男婴父亲的血型报告单,仔细观察、对比鑑别,结果令人大为失望。女婴带有一个自己母亲和男婴父亲所没有的基因,而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这说明,男婴的父亲不可能同时是女婴的父亲。这段思维过程,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其血液基因才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已除去直接血缘关系的情况);这两个小孩的血液基因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这两个小孩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第8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女婴携有一个自己的母亲和男婴的父亲所没有的基因,并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说明男婴的父亲不可能同时是女婴的父亲;经查,这个女婴携有一个自己母亲和男婴的父亲所没有的基因,并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所以,男婴的父亲不可能同时是女婴的父亲。 周法医百思不得其解,只好请教刑警队长。刑警队长提出,应该在男婴的父亲的家庭成员中查一查。男婴的父亲叫江海,弟兄三个,老大老二都无作案的思想基础;老三江潮,无业,曾因赌博、扒窃、侮辱妇女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三年,常与不三不四的人鬼混,深夜不归。显然,老三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矗为了弄清江潮的血液,他们想了一个绝妙的好办法。江潮前几天曾吵闹让街道办事处分配工作,于是,就以招工为名,让江潮去检查身体。抽血、验血、血型测定,亲子鑑定,发现其父权概率高于95%,从而确定,江潮就是强姦丽媛的罪犯。推理如下: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他就是女婴的亲父亲;如果他是女婴的亲父亲,那他就是强姦丽媛的罪犯;所以,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么,他就是强姦丽媛的罪犯。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么,他就是强姦丽媛的罪犯;现已查明,江潮的父权概率在95%以上;所以,江潮就是强姦丽媛的罪犯。 在法医和刑警的共同努力下,准确的科学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得以有机结合,终于揪出了一个披着人皮的狼。 3.奇异的悬尸案 1951年×月×日上午,汉中市北郊的一个村庄发现了一具奇异的悬尸。死者宋××,早饭时,有人看见他躺在自家床上。但没多久,他的妻子张××就大喊大叫说,他在自家油坊吊死了,乡亲们连忙解下。只见死者两腿自上而下流满了鲜血,阴囊和两个睪丸不见了。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的说:“奇哉怪哉,揪树上结了蒜苔,没见过割了睪丸的人上吊!”有的说:“我才不相信是他自己上吊的!”发案地点当时归南郑县管辖。南郑县人民法院以姦情杀人案定性,认为必定是死者之妻张××作风不好,勾结姦夫将宋害死,于是拘捕了张××。张×大开始时哭哭啼啼,说她没有杀人,但经不起几番逼供诱供,便信口雌黄地乱咬起来。先交待说和五个邻居一起杀了宋××,后来又说是和邻居田××共同勒死的。田××听说咬了他,一时六神无主,怕坐班房,便冒雨外出,躲藏到庄稼地里,不敢露面。办案人员一听此状,认定田××心中有鬼,必是案犯无疑,连忙派人缉拿归案。在讯问中,田××拒不承认,但张××坚决作证,最后,他只得承认了是他和张××一起勒死了宋××。南郑县人民法院根据张田二人的口供,判处田××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无期徒刑。田××之妻也以同案犯治了罪。 案件上报后,当时的陕西省人民法院汉中分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都批准了县法院的判决,但在最后呈报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审批时,一位领导同志认为有疑点,提出发回重审。以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曾五次组织人员下去调查,但都未获得结果。案子拖到了1954年春天,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指派吴××同志和陕西省人民法院两同志再下汉中,进行实地调查。 吴××等同志一边翻阅大量案卷,一边从头细查,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 他们先从索沟查起。原审认定,死者是被田××和张××先用绳子勒死在床上,然后,张××为了泄恨,用剪刀剪掉了死者阴囊睪丸,弃之于床下鼠洞,最后,二人又共同移尸于宋家油坊,悬于樑上,伪装成死者上吊自杀。这个认定能否成立,关键要看死者颈部索沟印是什么形状。勒死和吊死,由于作用力不同,死者颈部会留下不同的痕迹特徵。 勒死者呈环形索沟印,吊死者呈马蹄形索沟樱经查阅卷宗所记和询问解尸人、验尸人、剃头人以及区乡干部和死者亲属,一致反映死者颈部索沟形状为:由颈前部向两耳后上部上延,后颈部没有绳樱其儿子讲,死者颈前部绳印发红,后颈部绳印是晚上验尸时看到的,只有细细一道,用酒精擦后也不显。其弟弟讲,人一上岁数,脖颈也可能有褶纹。根据这些特徵,看来是典型的吊死索沟而非勒死索沟。这样,认定死者是他人勒死之说,显然从根本上产生了动遥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颈部留有马蹄形索沟,那么,死者就是上吊而死;宋××颈部留有马蹄形索沟;所以,宋××是上吊而死。 2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是上吊而死,那就不是他杀,而是自杀;宋××是上吊而死;所以,宋××不是他杀,而是自杀。 然后,他们复查了现常原审认定死者有两处现场,第一现场即死者被勒死在自己原先睡觉的床上,第二现场即悬尸的地方——死者家的油坊。在第一现常床内侧靠墙一边沿有少量血,床下有一鼠洞,死者的阴囊及睪丸被扔在洞内。在第二现场,有血衣一件,血迹形状为马鞍形,象是用作衬布夹了睪丸部割伤后扔弃的。两处现场仅一墙之隔,有门相通。两处现场还有其他遗物。复查人员对照原认定的作案手段,抓住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两个作案人在床上能否勒死死者,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各方面的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结论。第一、死者是一个身体壮实的农民,吃早饭时还有人看见他躺在床上,并和其说过话,说明他当时是处在清醒状态下。如果有人要勒死他,必有一番搏斗。张××前几天被死者用木墩将右臂尺骨打断,正在治疗,是一个独臂妇女。田××当时正在患痢疾(有人说是疟疾),虽未卧床,但多人证明病情比较严重。如此两人,竟能将索套在一个体壮人的脖子上,将其勒死,实难讲通。第二、死者的床铺两面靠墙,其头一边顶着墙。如系两人勒死,必有一人要蹲在床上里侧使劲,另一个立于床下使劲。而从床上实有地方看,大家公认不能蹲下一个成年人。因此,对第一现场作案得出了否定的结论。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身体壮实的农民,那就必然要经过一番搏斗;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身体壮实的农民;所以,必然要经过一番搏斗。 第9页 2推理同上 如果作案者是一个刚打断一只手臂的人和一个正在患较重疾病的人,那么,合伙勒死一个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壮实农民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作案者张××是一个刚打断一只手臂的妇女,另一个所谓的作案者是一个患有较重疾病的人;所以,他们二人合伙勒死一个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壮实男人是不可能的。 3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床铺是两面靠墙,其头枕一边顶着墙,那么,二人要勒死死者就必须有一个人蹲在床上里侧使劲,另一人立于床下使劲;死者的床铺是两面靠墙,其头枕一边顶着墙;所以,二人要勒死死者就必须有一人蹲在床上里侧使劲,另一人立于床下使劲。 4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是二人合伙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那么,就必须有一人蹲在床上里侧使劲,另一人在床下使劲;如果是那样,床上里侧就必须有能蹲下一个人的地方;所以,如果是二人合伙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那么,床上里侧就必须有能蹲下一个人的地方。 5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二人合伙作案,那么,床上里侧就必须有能蹲下一个人的地方;经查,床上里侧没有能蹲下一个人的地方;所以,不是二人合伙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 三是查时间。如上所述,死者吃早饭时还与人说话,其妻张××,发现其死时叫喊的时间,多人证明是早上放学学生往家里走的时候,按当地放学时间推算,应是10时20分左右。这样,死者与人说话到别人发现他死亡,中间的时间最长不过两小时。经查证实,在这两小时中,主要凶手之一张××,先在其弟妹赵××家“坐了一会儿”,后又到其婆婆家“坐了一个多钟头”,回到家时,就碰见约来看病的医生在其门前等着她(张医生证明,他比张××早到宋家约20分钟)。她进门转了一圈,约有五分钟。就跑出来大喊大叫说:“宋××上吊了。”这样,张××在这段时间内至少有一个半钟头的时间在外活动,均有人见证。那么,她被原判认定的杀人移尸、悬樑等一系列活动的时间在哪里呢?进而根据她的口供所认定的田××共同杀人,又如何能够成立?这里,包含着下述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张××发现死者死亡之时间是学生早上放学向家里走的时候,那么,从死者与人说话到发现死亡时间不到两小g寸;现已查明,张××发现死者死亡时间是学生早上放学向家里走的时候。 所以,从死者与人说话到发现其死亡的时间不到两小时。 2推理同上 如果张××至少有一个半小时在外活动均有人见证,那么,她参加杀人、移尸、悬樑等一系列活动就没有时间;现已查明,张××至少有一个半小时在外活动,均有人见证;所以,她参加杀人、移尸、悬樑等一系列活动没有时间。 3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是具有作案时间的人才能参与作案;张××不是具有作案时间的人;所以,张××不可能参与作案。 最后,复查人员查了作案动机。此案三个被告人,被指控实施杀人者是田××和张××,帮助转尸者田妻。张××供称,杀人是因为“恐怕宋××日后对自己继续虐待,田××交待是因“向宋××借稻谷被拒绝,怀恨在心”,田妻则说她本是去张××家要帮助她洗锅,碰见两犯杀人,就帮助转移尸体,是“无意碰见”。显然,三被告的供述牵强附会,各有各自的思想动机,根本形不成共同的作案思想基矗而且,根据乡长张××证明,田妻早饭后就去田里放水,根本不在村上。这样,三个实际上不在一起、其中两个又有严重创伤或疾病的人,怎么能在大白天勒死一个大家公认的身体健壮的男子汉。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仅因借稻谷被拒绝而怀恨在心,那就不致于发展到合伙杀人;田××是仅因借稻谷被拒绝而怀恨在心;所以,田××不致于发展到合伙杀人。 2推理同上 如果发案时田妻不在村上,那就不可能帮助转移尸体;有人证明,发案时田秀英不在村上;所以,田妻不可能帮助转移尸体。 3推理同上 如果三个人没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础,并且出事时又不在一起,那就不可能共同杀人;这三个人没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础,并且,出事时不在一起;所以,这三人不可能共同杀人。 4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宋××或是他杀,或是自杀; 宋××不是他杀; 所以,宋××是自杀。 调查结果虽然事实清楚,分析有据,但是,原办案人员仍提出种种质疑:宋××究竟是怎样死的?他为什么割掉自己的阴囊睪丸去上吊。割了阴囊、睪丸的人还能活吗?大家争论非常激烈。根据大量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法医鑑定,大家的认识逐渐统一。 原来,宋××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人,个性很强。自杀前不久,曾和其妻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用木墩打断了其妻的右臂的尺骨造成重伤。其妻告到农会,农会将宋××捆绑起来,开会作了批判斗争。宋××认为丢人太甚,回家后闷闷不乐,几天卧床不起,不吃不喝,思想斗争极为激烈。出事前两天,曾将其弟叫去,讲了一些家中经济和内外债务情况,要其弟给他记了帐。又把1950年替别人上公粮的条据交其弟代为保存。 第10页 最后,还把自己的眼镜交其弟修理保存。这种种迹象,都不正是反映了死者准备自杀的内心活动吗?不难看出,宋××不但具有自杀的动机,而且有准备自杀的一系列行动。 推理如下: 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自尊心和个性很强的人自尊心受到严重损伤,那就可能干出荒唐事来;宋××是自尊心和个性很强的人且自尊心受到严重损伤;所以,宋××可能干出荒唐事来。 2推理同上 如果思想斗争激烈并交待后事,那就是在准备自杀;宋××思想斗争激烈并交代后事;所以,宋××是在准备自杀。 为什么要割阴囊睪丸?割掉阴囊睪丸是否还能活?还能去上吊?一般说,阴囊睪丸,不是人体的致命脏器,此处血管多而细小,被割之后不会立即死亡。骡马被阉割后安然无恙:就是明证。很可能是他先认为割了阴囊睪丸就会死,所以,以此作为自杀手段,可割了以后不死,所以又去上吊。此案的作案手段虽不多见。但不多见并不等于不会发生,只承认常见者而否认罕见者,显然是片面的。这一段分析,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阴囊睪丸脏器不是人体致命脏器,那么,割掉阴囊睪丸以后就不会死亡。 阴囊睪丸不是人体致命脏器; 所以,割掉阴囊睪丸不会死亡。 2推理同上 如果割了阴囊睪丸以后不会死亡,那么,割掉阴囊睪丸以后就还能去上吊;割了阴囊睪丸以后不会死亡;所以,割了阴囊睪丸后还能去上吊。 3推理同上 如果认为割了阴囊睪丸会死,那就可能採取割掉阴囊睪丸的自杀手段,宋××可能认为割了阴囊睪丸会死;所以,宋××可能採取割掉阴囊睪丸自杀手段。 4推理同上 如果割了阴囊睪丸后未死,那么,他就可能再採取上吊这一自杀手段,宋××割了阴囊睪丸后肯定不会死。 所以,宋××还可能再採取上吊这一自杀手段。 5直言三段论 不多见的自杀手段不等于不会存在; 割了阴囊睪丸又去上吊是不多见的自杀手段,所以,割了阴囊睪丸又去上吊的自杀手段不等于不会存在。 在认识统一以后,复查组把复查结果呈报上级,得到上级批准,很快就宣布三被告无罪。 不幸的是,田××巳屈死狱中。他临死前还一直念念不忘:“我的冤枉何日能明?”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办案粗心不得,特别是人命关天的事,稍有疏忽,就会给人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4.十五点推理破十六年疑案 1940年×月×日,纽约爱迪生公司大楼的窗沿上发现了一只工具箱。打开一看,里面装着一根黄铜管,管里塞满了炸药,管外裹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爱迪生公司的骗子们,这是给你们的炸弹。 f.p.(签署) 炸弹没有爆炸,但罪犯也没留下指纹。几星期后,在爱迪生总公司,又发现一颗土炸弹,它是一只塞满炸药的短筒羊毛袜,罪犯留下了同样的纸条。 是谁与爱迪生公司过不去?公司保卫部门查阅它所设立的“公安卡”,发现对公司发过怨言的人有好几千,从何查起?他们认为,这也许是想吓唬一下爱迪生公司吧?调查到此为止,也没有对外声张。 1941年,美国捲入太平洋战争,这件无头案就搁了下来一拖就是10年。1950年圣诞节前几天,《纽约先驱论坛报》收到读者一封来自韦斯特切特县的来信:“我是个病人,而且正在为这个病而怨恨爱迪生公司,该公司会后悔他们的卑鄙罪行的。 不久,我还要把炸弹放在剧院的座位上,谨此通告。” f.p. 在以后的几年中,警察局和:“f.p.”那清秀的字迹结下了不解之缘。“f.p.”的炸弹越造越熟练,头八颗土炸弹只爆炸了两个,而后来的四颗都爆炸了。1955年,“f.p.”放了52颗炸弹,响了20颗。报纸开始广泛报导他的“成就”,公众对他感到严重不安,他投寄给报社的匿名信的措辞日益激烈。一天,“f.p.”的炸弹炸死了一个人,社会舆论和政府当局一致表示:一定要把这个炸弹狂挖出来。 “f.p.”和爱迪生公司有些纠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怎样从这家公司积半个世纪之久的庞大档案中找出有关线索来,爱迪生公司和纽约誓察局都束手无策。 芬内是纽约警察局侦探长,兼纽约刑事实验室主任,他曾取得精神病法医学学士头衔。 但这个神出鬼没的“炸弹狂”却使他绞尽脑汁,疲惫不堪,他决定破除门户之见,去请教研究刑事犯罪的心理分析家布鲁塞尔博士。 芬内带来的全部卷案中,唯一有用的只是那炸弹狂的几封信,以及由他制造的炸弹的照片和一些炸弹的弹片。要据此作出结论,显然是不够的,但是,博土凭着他对心理分析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严密推理,竟滔滔不绝地谈了四小时。 布鲁塞尔注视着那几片没有爆炸的炸弹照片,当着侦探的面提出第一个假设:可以肯定,“f.p.”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因为,以前造炸弹和放炸弹的都是男人,无一例外。这个人之所以对爱迪生公司抱偏见,是他认为爱迪生公司害得他生玻渐渐地,整个世界都和他过不去。这是他行为失常的来由。一个人一旦为这种思想纠缠,就变成了:“偏执狂”。偏执狂的发展是缓慢的。但到35岁后,便发展得不可收拾了。那个“f.p.”放炸弹已有16年的历史,年纪应该在50岁以上。这是第二个可能性。偏执狂都非常爱护他们自己,当他们有所行动时,总认为是在“自卫”。他们从不承认自己有缺点,而把遇到的麻烦都归罪于别人或某个大组织,由此产生了第三个可能性,爱迪生公司对那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理,以致遇到他的报复。所以,他的出发点也许无可非议。从他的清秀字迹看,他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这是第四点。 第11页 这段分析是有根有据的,是以以下推理为基础的:1三段论第一格:制造或放炸弹的都是男人“f.p.”是制造并存放炸弹的人,所以,“f.p.”是男人。 应该指出的是,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由一个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认为是正确的,具有相对正确性。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偏执狂在35岁之后才发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弹已有16年历史,那么,“f.p.”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上;偏执狂在35岁以后才发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弹已有16年历史;所以,“f.p.”年龄应在50岁以上。 3推理同上: 如果偏执狂都认为自己的行动是自卫,那么,爱迪生公司对这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置;偏执狂都认为自己的行动是自卫;所以,爱迪生公司对这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置。 4推理同上: 如果信的字迹清秀,说明他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f.p.”的信字迹清秀;所以,“f.p.”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 博士接着说:这种人很要面子,平时行为检点,不做任何他认为有失体面的事,因此,他很少会在公安卡上留下记载,更不大会到过精神病院,因为他根本不认为自己有玻所以,人们是难以从档案里去发现他的。偏执狂患者有85%属于运动员型。据此得出第五个可能性,这个“f.p.”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 博士拿起那几封信继续说:“从这清秀的笔迹,干净的信纸上我说出第六个可能性是,此人工作一定是好的,由此推论他是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直到他遇到所谓的“卑鄙罪行”之前,他一直是这样工作的。 说到卑鄙罪行,这种措词不够美国味,倒有点象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人和英国夸张小说里的语言。“f.p.”笔下“爱迪生公司”的写法,美国人根本不这么写。不管怎样,这个人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也许他就住在外国人的庄区里。这是第七个可能性。 这一段几个可能性的假说是由以下推理得出的:5带可能模态词的三段论:凡偏执狂很可能是运动员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f.p.”是偏执狂;所以,“f.p.”很可能是运动员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 6三段论第一格 凡笔迹清秀,信纸干净的人,肯定是一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f.p.”笔迹清秀,信纸干净;所以,“f.p.”肯定是一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7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卑鄙罪行”的措辞缺乏美国味,并且“爱迪生公司”的写法根本不符合美国人的写法,那么说明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 “f.p.”,“卑鄙罪行”的措辞缺乏美国昧,且“爱迪生公司”的写法根本不符合美国人的写法;所以,“f.p.”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 接着,博士分析了他放炸弹的原因,他与爱迪生公司的纠纷不是他放炸弹的唯一理由。 在这个理由之下,另有一个连他本人也不知道的理由存在,所以,第八个可能性是:他一定受过某种心理上的创伤,例如,他的母亲早已去世,而这一悲剧又是他父亲的过错。 男孩子在幼年时期会由于恋母情绪而憎恨父亲,这种情况在这个偏执狂身上一定也发生过。他经常反抗父亲,并在这种状况下生活过来,但他自己不意识到。长期反抗父亲使他滋生起一种反抗权威的情绪,这种情绪过早地潜入他的意识深处,成为“潜意识”。 而这种象定时炸弹似的潜意识,一旦遇到爱迪生公司对他的不公正处置,使他心头的创伤又复发了,于是,他就从反抗父亲的权威发展到反抗社会的权威,这就是他乱放炸弹的原因,但他自己并不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切的。 失去了母爱,使他感到痛苦,而在他以后的生活中,也没有给他以爱情和友谊,他的心理创伤始终没有癒合。所以,我敢断定他是一个独身者,既没有女朋友,甚至也没有男朋友。但是,他可能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在一起生活,这个女亲属使他常常想到他的母亲,从而触动了他对父亲的怨恨,这种感情又激发了他对权威的反抗。这就是他经常不断地放炸弹的原因。这是第九个可能性。推理如下:8三段论第一格偏执狂肯定是受过某种心理创伤,滋生起反抗权威的潜意识,然后受到某种不公正处置,使他的心头创伤复发,发展到反抗社会权威,于是乱放炸弹;“f.p.”是一个偏执狂;所以,“f.p.”肯定是受过某种心理创伤,滋生起反抗权威的潜意识,然后受到过某种不公正处置,使他心头创伤复发,发展到反抗社会权威,乱放炸弹。 9回溯推理: 他经常不断地放炸弹; 如果他是独身,没有女朋友,也没有男朋友,心理创始终没有癒合,并且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一起生活,这个女亲属使他常想到自己的母亲,从而触动起对父亲的怨恨,不断激发对权威的反抗,则他就会经常放炸弹;所以,很可能他是独身,没有女朋友,也没有男朋友,心理创伤始终没有癒合,并且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生活在一起,这个女亲属常使他想起自己的母亲,从而触动起对父亲的怨恨,不断激发对权威的反抗。 第12页 布鲁塞尔博士接着说:“他没有友谊和爱情,但他多的是礼貌。他对谁都和蔼可亲,因为他要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他八九不离十是个衣着整齐,风度翩翩的人。这是第十个可能性。 这时,一直不做声的芬内探长开口了:“恐怖分子不喜欢公寓,宁愿住独院住宅。 因为,制造炸弹必须有一个设备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发现的隐蔽所在。” 博士完全同意这种看法,这就成为第十一个可能性。 第十二个可能性,他是斯拉夫裔。“对仇敌採用威胁、暗杀手段的,各国都有,但地中海沿岸国家惯用绳勒,斯堪地那维亚国家大多用匕首,而斯拉夫国家中,恐怖分子向来爱用炸弹,因此,一个恐怖分子若是到处使用炸弹的话,这就暗示他极可能是斯拉夫人。 根据斯拉夫人多信天主教,就有理由设想他是天主教徒。从而引出第十三个可能性,此人必然定时上一个天主教堂去。因为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 他的匿名恐吓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因此,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而本地区的几个最集中的斯拉夫人居住区,就是康涅狄克州的布里奇波特,他住在这一地区。这是第十四个可能性。推理如下:10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他是一个偏执狂,他就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如果他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那就很可能是和蔼可亲,衣着整齐,风度翩翩;所以,如果他是一个偏执狂,那么他很有可能是和蔼可亲,衣着整齐,风度翩翩。 (1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要制造炸弹,就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人发现的隐蔽所在;“f.p.”要制造炸弹,所以,“f.p.”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人发现的隐蔽所在。 (12)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恐怖分子到处使用炸弹,那么,他就很可能是斯拉夫人;如果他很可能是斯拉夫人,那么,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所以,如果恐怖分子到处使用炸弹,那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 (13)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那么他必然定时去一个教堂;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所以,他必然定时去一个教堂。 (14)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那么,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如果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那么,他就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里奇波特这一地区(因为该区是斯拉夫人最集中的居住区);所以,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那么,他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里奇波特这一地区。 智者干虑,必有一失。在确定这个“炸弹狂”患什么病时,布鲁塞尔博士犯了一个错误:“f.p.”在持续多年的威胁性字条中声称自己是一个病人。据此,博士提出第十五个可能性是:“f.p.”患的病可能是癌症、心血管疾病或肺结核。如果是癌,“f.p.”可能已经死了,因为癌症患者能活十几年以上的机率很校如果是肺结核,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他很可能早己痊癒,因此,不可能一直是病人。于是,布鲁塞尔推论,他应患心血管方面的疾玻而事后的真相是:“f.p.”患的恰恰是肺结核病,但他一直没有去就医。博士忘记了,偏执狂是不会去找医生的,即使去就诊,也不会尊重医生意见的。 布鲁塞尔博士用的推理是: (15)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f.p.”或患癌症,或患心血管病,或患肺结核;“f.p.”患的不是癌症,不是肺结核;所以,“f.p.”患的是心血管玻这个推理的逻辑结构完全正确,只是小前提“f.p.”患的不是肺结核与事实不符,从而导致了推理结论的错误。 布鲁塞尔博士的精闢分析包含了15个推理,从而推理推出了“f.p.”的15个可能性,从不同方面给这个炸弹狂画了像,提供了关于罪犯的基本信息,为我们找到这个罪犯提供了钥匙。 博士继续说:“把这15个可能性公诸于众,我相信那个人是可以挖出来的。因为假如我的推测是正确的,那么,他的邻居就会把他识别出来。反之如果我错了,他就会找上门来,这样,我们也能得到一些线索。无论如何,我们在报上一公布他的特徵,无疑是将了他一军,使他认为我们在嘲弄他。这对于一个不承认自己有缺点的人来讲,是一种忍受不了的刺激,他一定会作出反应的。 博士的建议是一个绝妙的办法,对侦破此案提供了关键性措施,因为不管推测正确与否,都会使侦破取得进展。推理如下:如果推理正确,那么他的邻居就会把他识别出来,我们会得到关于罪犯的有关线索;如果推测错误,罪犯就会找上门来,我们也会得到罪犯的有关线索,或者推测正确,或者推测错误;总之,我们都会得到罪犯的有关线索。 这是一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 1956年圣诞节前夕,《纽约时报》和美国各大报纸都刊登了这15个可能性。一天深夜,博士接到了一个电话:“我是‘f.p.’,你仍然摸在门外,后悔了吧!”“咔”的一声,电话简搁上了。四天之后,“f.p.”又在一家图书馆和一家电影院里放下了炸弹。 第13页 12月26日,美国各大报又刊登启事,要“f.p.”上警察局自首,公开答覆15个可能性的分析是否正确。第二天,答覆信从韦斯特切特寄出:拜读了12月26日的报纸。若去自首的话,那我就是傻瓜。请别侮辱我的智慧,奉劝你们还是把爱迪生公司叫到法庭上去为好。 f.p. 与此同时,爱迪生公司动员了大批人力,准备把他的人事档案和公安卡都翻一遍。 1957年一月初,一位女职员翻到一份名为乔治·梅特斯基的人事档案,其中有关于这位职员和公司的一场纠纷的记录。档案中央着一封梅持斯基本人申诉的信,信的语气激愤,并有“卑鄙罪行”的话。这引起了那位女职员的注意,于是它被拿出来仔细研究。 乔治·梅持斯基原是爱迪生公司电机保养工,1931年9月5日,锅炉发生回火事故他被烧伤,公司付给了一笔病伤津贴。他拿了没有,档案上没有说明。1934年元月4日,他说自己染上了肺结核,要求终生残废津贴,公司拒绝了。几个月后,他的名字从工资单上註销。梅特斯基是模范职员,办事勤快而谨慎,性情温和而行为端正……等等。在锅炉出事那年他28岁,照此推算,1957年时应为54岁。波兰裔(西斯拉夫人),罗马天主教徒,家住康涅狄克州。 根据这些线索,进行了保密调查。梅特斯基未婚,和两位姐姐住在一栋独立的住宅里。 父母双亡,他因慢性病而不工作,两个姐姐供养他。他没有犯罪记录,邻居肯定他的家是和睦之家。他对人总是彬彬有礼,但与人保持距离,很少往来。这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描述简直吻合到滑稽的地步。说明他是“f.p,”的可能性很大。推理如下:如果谁的特徵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推测基本吻合,谁是炸弹狂的可能性非常大;梅特斯基的特徵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推测基本吻合;所以,梅特斯基是炸弹狂的可能性非常大。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1957年元月22日,四个侦探来到梅特斯基家门口,按了门铃,出现在门口的是一个身材匀称的男人。金丝边眼镜后边,一对碧眼平静地望着侦探。 “晚上好,有何贵干?”他彬彬有礼地问道。 “能不能请你给我们一张有你字迹的纸条?” “噢,我知道你们的来意了,莫非诸位以为我就是那个炸弹狂?”梅特斯基微微一笑,并招呼侦探们进去。他东拉西扯地谈了一个小时,最后被侦探们问得无言以对了,就把他们领到一间小小的工作室。侦探们一眼看出,这就是制造炸弹的地方。 “那么,这事是你干的?” “是的。” 侦探们要他去警察局,他回屋换了衣服,头发梳得光光的,搽了发油,脚上的皮鞋擦得雪亮。布鲁塞尔博士的推理胜利了,16年的悬案解决了。  5.一桩姦情杀人案 1989年×月×日凌晨,广东柿×县公安局接到报告,林寨河滩发现一具腐尸。刑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进行了检查。死者是一少女,十五六岁,左脚穿一只“三七”中筒式女黑色雨鞋,右脚的鞋已无踪影。颈部勒着一条白色的棉纱带子,带子陷入肌肉零点五厘米,皮下有因窒息留下的瘀血。 要确定案情,首先得弄清死者是谁。刑侦人员——查对失踪人员登记档案,发现死者的年龄、体貌特徵、衣着等与十五岁的麦××的情况完全相同,随即确定,死者是失踪的少女麦××。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的假言推理:尚且假定死者的年龄、衣着、体貌特徵等与某个失踪人员的情况完全相同,那么,死者就是那个失踪人员;经查,死者的年龄、衣着、体貌特徵等与十五岁的少女麦××的情况完全相同;所以,死者是十五岁的少女麦××。 根据以上推断,马上找来麦××的父母进行辨认,最后确定,死者就是麦××。 为了确定死亡的性质,刑侦人员仔细检查了勒入死者脖颈的那条白棉纱带子。这条棉纱带子绑得很特别:绕着的第一圈是在颈部正面下颏处打一个死结,再绕第二圈,仍在原来位置打着一个紧实的活结。刑侦人员用同样的带子在自己脖子上作了试验。绕完第一圈,打第一个紧结还勉强可以,再绕第二圈,就会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说明打第二个紧结是不可能的。进而确定,是他杀而不是自杀。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杀,就不可能在脖子上打两个紧实的结;该死者脖子上打了两个紧实的结;所以,该死者不是自杀。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死者要么是他杀而死,要么是自杀而死;死者不是自杀而死;所以,死者是他杀而死。 经法医解剖证实,死者已怀有四五个月的身孕,由此,进一步断定是一桩姦情杀人案。 尸检报告表明,死者胃里残存着明显可辨的芥菜叶,蕃薯片和胡萝蔔等食物。据此,刑侦人员访问了死者的父母。据他们回忆,女孩失踪的1月30日下午六点半的晚餐吃的正是这几样东西。从食物消化程度判断,被害时间是晚饭后两小时左右。所以,被害时间确定为1月30日晚上8~9点。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失踪的1月30日当晚吃的东西和尸体胃内残存的食物完全相同,那么,死者应是在失踪的1月30日当晚死掉的;现已查明,死者失踪的1月30日当晚吃的东西和尸体胃内残存的食物完全相同;所以,死者是在1月30日当晚死掉的。 第14页 2推理同上 如果尸体胃内残存的食物明显可辨,那么,死者是在晚饭进食后两小时左右遇害的;现已查明,尸体胃内残存的食物明显可辨;所以,死者是在晚饭进食后两小时左右被害的。 3组合式联言推理 死者是在1月30日晚上被害的, 死者是在晚饭(六点半)后两小时左右被害的,所以,死者是在1月30日晚饭后两小时即8~9时遇害的。 为了查找凶手,需要找到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常由于现场周围没有作案留下的痕迹或留有某些遗物,于是确定,发现腐尸的林寨河滩不是作案的第一现常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林寨河滩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那么,现场周围应有作案留下的痕迹或某些遗物;经查,现场周围既无任何作案痕迹,又无任何遗物;所以,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常通过调查得知,4月3日下午,下了一场暴雨,雨量多达49.5毫米,利江河水骤涨。综合各种情况,初步断定,尸体是从相距四十多公里的县城附近沖漂下来的。尸体上没有掩埋留下的痕迹,说明尸体不是掩埋以后被水冲下来的。 尸体好长时间未被路人发现,说明藏尸的地方一定是一个不容易为路人所察觉、而汇聚雨水又能沖刷到的隐秘地方。这里,包含着两个推理: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尸体是掩埋后被水冲出来的,那么,尸体身上必有掩埋留下的痕迹;经查,尸体上没有掩埋留下的痕迹;所以,尸体不是掩埋以后被水冲出来的。 2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尚且假设杀人藏尸的地方是一个不易被路人所察觉、而汇聚雨水又能沖刷到的隐秘地方,尸体才能长时间不被路人发现,而在大暴雨中被沖漂到这里;现已查明,这具尸体经过了一个多月未被路人发现,而在4月3日暴雨后被沖漂到这里。 所以,杀人藏身的地方是一个不易被路人所察觉,而汇聚雨水又能沖刷到的隐秘地方。 推理得出的结论,需要实践进一步证实。于是,刑侦人员溯河而上,在沿途40公里的河道两旁查访。离县城2公里的铁潭村有位社员提供,他在4月3日黄昏时曾看见一具尸体逐流而下,沖入利江。畜牧局一位职工也报告说他在铁村旁引水发电的水沟淤泥中挖出了一只“三七”中筒式黑色右脚雨鞋。经对照,和尸体左脚上所穿的鞋属一双鞋。 显然,行凶现场很可能在铁潭村一带。这是通过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如果在铁潭村一带有人曾发现一具尸体逐流而下被沖入利江,并在此地找到了一只与尸体左脚所穿的鞋配对的雨鞋,那么,行凶藏尸的场所很可能就在铁潭村一带;现已查朋,有人在此地曾看见一具尸体逐流而下,沖入利江,并且在此地水沟中挖出了一只与尸体左脚上所穿的鞋配对的雨鞋;所以,行凶和藏尸的场所很可能在铁潭村一带。 根据这一推断,刑侦人员在铁潭村一带仔细检查,一双双鹰隼似的眼睛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他们发现,离河不远有一条废弃的公路,离发现雨鞋一百多米的地方,有一道水泥砌的陡坡,把水沟同公路涵洞连接起来。 这个附近唯一的公路涵洞,引起了刑侦人员的密切注意。洞长14米,高1.1米,宽80厘米。临沟这边因为是陡坡,从沟边往上看,无法望清洞内。傍山那边,是口字形的水平入水井,要跳下一米多深才能钻入涵洞。两边洞口都不容易看清洞里的情况。而且,下暴雨时,山上的洪水沖入涵洞,完全可以将洞里的东西顺陡坡沖入水沟,然后再泻入利江。如果麦××的尸体在涵洞里,就会这样被沖入江中。显然,这个涵洞就是杀人藏尸的现常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尚且假设这个唯一的公路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现场,才能长期不被人发现而在大暴雨时被雨水沖入河里;现已查明,尸体长达一月有余未被人发现,而在3月4日大暴雨时被雨水沖入河里;所以这个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现常不幸的是,一切痕迹都被洪水沖刷得荡然无荐,第一现场被彻底破坏了。破案陷入了困境。 难道破案真的无法下手了吗?不,虽然第一现场被破坏,但死者脖子上还留有一条白棉纱带子,突破口可以从这里打开。于是,刑侦人员围绕这条白棉纱带子作起了文章。 这条白棉纱带子的一端,有个杯口大小的空圈。显然,它对勒死被害者不起作用。 它是干什么用的?经多方面验定,证明它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以此为线索,刑侦人员进行了一系列的推断: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说明整个白棉纱带子是肩挎手电筒带;如果整个白棉纱带子是肩挎手电筒带,那么,说明凶手手中没有什么现成的凶器,而是随手解下手电筒带子作杀人工具;如果凶手手中没有什么现成的凶器,而是随手解下手电筒带子作杀人工具,说明凶手不是蓄谋杀人;所以,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凶手不是蓄谋杀人;现已知道,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所以,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3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暴力打击造成的内外伤,那就说明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用带子轻易从容勒死的;现已查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暴力打击造成的内外伤;所以,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用带子轻易从容勒死的。 第15页 4推理同上 如果凶手作案后连带子都没有解下就逃走了,留下了杀人的物证,说明凶手作案时极端恐惧,并且不是一个老练的惯犯;已知,凶手作案后留下了白棉纱带子这一物证;所以,凶手作案的极端恐惧,并且不是一个老练的惯犯。 5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内脏出现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的迹象,那么,说明凶手不是预谋杀人,堕胎是第一动机,肯定是堕胎不成,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凶手才起杀心;验尸报告表明,死者的内脏出现了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迹象;所以,凶手不是预谋杀人,堕胎是第一动机,肯定是堕胎不成,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凶手才起杀心。 6推理同上 如果凶手急不可待地堕胎,并且在堕胎不成的情况下,慌忙杀死被害人,那就说明,凶手是一个非常伯姦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不是惯犯;现已查明,被害人已怀孕四五个月,到了外露的极限,凶手在被害者放假的当天,就急不可待地进行堕胎,在堕胎不成的情况下,匆忙杀掉被害者;所以,凶手是一个非常害怕姦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不是惯犯。 这种人,不大可能是流窜于社会上的流氓,很可能是隐藏于机关内部,并且是正处在上升时期,得到组织信任的人。这就给查找杀人凶手指明了方向和范围。 为了进一步查明凶手情况,刑侦人员全面地了解被害人的性格、志趣、交往和生活习惯。 麦××是尚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勤劳、俭朴、沉静,也有些孤僻。家长、同学和街坊群众从来没有发现过她有要好的男朋友。学习、劳动之余,唯一的爱好是约几个同学打扑克,所以,不可能是男朋友怕姦情暴露而杀人。如果要同她发生姦情,就必须具备同她接近的条件,而且,这种接近必须是相当隐蔽的,被一种不为人们留意的合法手段所掩护。这样的人,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师,二是邻居。但经广泛调查,没有发现一个教师同她来往密切,所以,学校教师这个怀疑对象被否定了,只剩下邻居这唯一怀疑的对象了。 刑侦人员对麦××的邻居进行了深刻调查,一个本来模糊的形象,在刑侦人员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此人年纪23岁,与麦家对门,两家关系很好。麦××的父亲是个理发工人,家庭生活较困难,这个人时常对麦家进行帮助。他家的剩饭剩汤,都让麦家挑去餵猪。 作为友好街坊,麦××经常出入他家,每隔两三天还进去挑一次餵猪的泔水。因为此人的妻子在电影院上班,晚上经常不在家,麦××还常去帮他照看小孩。麦××投考中专心切,他热心帮她补习功课。这种种正常往来,一般人都不会在意,很可能演化成诱姦的方便条件。调查中得知,有好几次,街坊看见麦××从这家出来,里面的电灯过了一会才亮。她进去挑泔水的时间显得越来越长。 此人是谁?此人就是县委办公室的秘书曾××。显然,曾××有重大嫌疑,应该抓住不放,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有作案动机、时间和其他作案条件。发生案件的1月30日晚上7~9点,他去向不明。他原在教育局工作,曾住在铁潭村附近的师范学校,对那一带的地形相当熟悉,而且曾在那个公路涵洞里避过雨。只有他,才有可能和麦××发生姦情杀死她。除他之外,再无别人。所以,只有他,才有可能是杀死麦××的凶手,这一段侦破过程,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她根本没有男朋友,那就不可能是男朋友害怕姦情暴露而杀人;现已查明,她没有男朋友;所以,不可能是其男朋友害怕姦情暴露而杀人。 2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谁同她发生姦情并且害死了她,那么,谁就必然具备同她接近的条件,而且这种接近是相当隐蔽的,被一种不为人们留意的合法手段所掩护;如果是这样,那么,谁就只能是她的老师或者是她的邻居;所以,如果谁同她发生姦情并且害死了她,那么,谁就只能是她的老师或者是她的邻居。 3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同她发生姦情并且害死她的或者是她的老师,或者是她的邻居;现已查明,不可能是她的老师,因为没有一个老师同她关系密切;所以,同她发生姦情并且害死她的只能是她的邻居。 4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是具有作案动机、条件、时间等方面情况的邻居,才是杀死她的凶手;曾××是具有作案动机、条件,时间等方面情况的邻居所以,曾××是杀死她的凶手。 然而,把曾××列为重大嫌疑分子,受到一种“潜在舆论”的抵制。曾××是县里的干部,工作一贯积极,不久前又被吸收为预备党员,这样的“红人”能是杀人凶手吗?况且,他本人在发案后一直镇定自若,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表现,似乎工作更加埋头苦干,对被害人表现出同情心,不时在熟人中间议论几句,好象一切都很正常。但这种看法,完全是靠不住的,因为它是基于下述错误的推理:1如果是红人,那就不可能是杀人凶犯;曾××是红人;所以,曾××不可能是杀人凶犯。 第16页 2如果没有发现异常表现,就是没有异常表现,没有发现曾××有异常表现;所以,曾××没有异常表现。 显然,这两个推理的大前提都是错误的假言判断,因为其前后件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繫。以这样的判断为前提,必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破案靠的是法律、事实和严密的推理,而不能只凭表面现象和想当然。红人不一定不是凶犯,没有发现异常表现并不等于没有异常表现。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作案者恰恰不是流窜于社会上的流氓,而是潜藏于机关内部,并且得到组织信任的人。所以,刑侦人员不理会人们的舆论。他们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决定採取一个非同寻常的方案——有意地打草惊蛇。只有有意地打草惊蛇,蛇才能暴露出来。 于是,接二连三地召开了几个座谈会。一个是县委、县革委会办公室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座谈会,直截了当地告诉大家,曾××和麦××一案有牵连,要求密切注意动向。 第二个座谈会,是召集县委机关住宿的同志,正面了解发案当晚曾明殴的活动时间。这两个座谈会,既是调查,又是放风。紧接着,召开了麦家邻居座谈会,会就有意安排在他家召开。由一名公安局副局长出面,请各人汇报自己1月30日晚上的行踪。轮到曾××,紧紧盯住不放,盘根究底,察言观色,捉摸反应,以摧毁曾××的精神防线,促使其露出蛇尾。这一招,对于表面镇定自若、不露声色的曾明殴,果然凑效,狐狸尾巴果然露出来了。在开邻居座谈会之前,刑誓队长曾去电影院找过曾××的爱人谈话。谈话将要结束时,碰巧曾××走过电影院。他爱人立即把他从窗口叫住,说:“公安局的同志问你1月30日晚上做些啥,我弄不清楚,你自己进来讲吧。”曾××一听,猛然一惊,脸色骤变,傻了一会才走进门来。刑警队长客气地递给他一根烟,他划了三根火柴都没有点着。这个时候,并没有颳风,是他的手在颤抖。坐下后,他拿起茶壶给斟茶,倒不出来,才知是个空壶。谈话不到十分钟,这个斟空壶的动作,竟一连重复了三次。这些反常表现,没有逃脱公安人员的眼睛。 另一些异常情况,也被公安人员捕捉到了:表面上斯文镇定的曾××,已经难以掩盖内心的恐惧和惊慌,他急忙列出了一张1月30日晚活动的时间表,匆忙地奔走于领导与同志之间,到处寻找为他作证明的人,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显然,他用学历、表现、信任、入党、镇定等垒筑起来的精神防线,已经崩溃了。9月6日中午,听爱人说:“麦××一案很快就要破了,还不是一般干部干的。一公布出来,会叫人大吃一惊,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他一下子慌了手脚。当夜,就带了现款、粮票和衣服,星夜潜逃了。 这就不打自招地等于承认了是他作了案。 如果他没有问题,就不必惊慌失措,不必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不必星夜潜逃;他惊慌失措,干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并且星夜潜逃;所以,他并不是没有问题。 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结论是可靠的。根据这一推断,公安机关迅速将他缉拿归案。审问中,他不得不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自1978年起,曾××就利用方便条件,对当时还是幼女的麦××进行调戏,猥亵,从1979年夏天开始进行姦污。1980年初,发现她已怀孕。由于害怕暴露,影响调级、升级、入党转正、组织信任和家庭关系,曾犯就用中药为麦××堕胎,但是没有成功。后来,从书中翻见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和少量农药有堕胎作用,就准备了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注射器和灭蝇用的“敌敌畏”。1月30日晚七点,曾犯手挎手电筒,带了药品等,引麦××到公路涵洞堕胎。先注射了超过常量一倍的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但半小时后仍不见胎动,于是,就把“敌敌畏”倒入麦××的口中。但是,不但堕胎未成,人已奄奄一息了。曾犯遂起杀人之念,解下手电筒带,趁其神志不清之时,将其勒死。 刑侦人员没有单纯听口供,而是通过物证进行查实。在整个破案过程中,对唯一的现场物证手电筒带以及带子的结法是一直保密的。但曾犯的交待与物证的情况完全相符。 而且,作为杀人凶器的手电筒带与他家留下来的一节带子是同一种带子,接口处也完全吻合。这就充分证明了曾犯的罪行交待完全属实。这个验证,是通过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实现的:如果曾犯的罪行交待是假的,那么,他的交待就不会与带子的情况完全相符,或者手电筒带子与他家中留下的一节带子接口处不会完全吻合;现已查明,曾犯的交待与带子的情况完全相符,而且,手电筒带与他留下的一节带子接口处也完全吻合;所以,曾犯的罪行交待是真的。 这桩杀人案,尽管第一现场被破坏,留下的物证仅是一条棉纱带子,但由于刑侦人员能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能抓住本案的特点,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精彩推理,终于使侦破疑案获得了成功。  6.瓮泉山下的奇案 山村的夜,格外宁静,夜幕笼罩着疲劳的村庄,各家灯火都已经熄灭。十点多钟了,一阵狗叫声把熟睡的李秀珍惊醒,过了一会儿,山村又恢复了平静。秀珍把孩子头放在枕头上,依偎在丈夫马国田的身旁,重新进入了甜密的梦乡。 第17页 “哼……哼……”秀珍在熟睡中忽然惊醒,慌乱中摸到灯的开关,“咔嚓”一下把灯拉开。“氨!她情不自禁地惊叫一声,穿着背心短裤,越过纱窗跳到屋外,拼命地大喊:“来人啊!救命啊!原来,秀珍打开灯后,只见身旁的国田满脸是血,头皮翻开。屋地上有一个人,手拿着什么,脸上带着面具,身上披着白色布单,直挺挺地站在那里。 见到这令人恐怖的情景后,她急中生智,从窗户跳到屋外,失魂落魄,声嘶力竭地呼喊起来。 嘶哑的呼喊声,把熟睡的山村唤醒了,一家接一家地打开了屋门,人们从四面八方向发出呼救声的地方跑过来。 翌日凌晨,绥中县公安局长、副局长带着刑侦科长、技术员、法医、侦查员,相继赶到现常上午十时许,市公安局副局长,带着刑侦队长,法医、刑侦技术工程师也赶到了现常一场侦查战斗打响了。在一个宽敞的屋子里,公安人员把四面八方的线索汇集起来:死者马国田,过去曾当过生产队长,为人耿直,好打抱不平。颈部有5厘米长的创面,胳膊上也有相等的创伤。由此推断,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杀人凶器很可能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长度的锐器。从死者的创伤来看,凶手要置死者于死地,由此推断,极大可能是仇杀。死者的血浸满了被褥。夫妻俩睡觉时相距很近,可李秀珍的身上却没有一点血迹,所以,姦情杀人不能排除。中心现场屋里的摆设没有异常,箱子里的810元钱也没有任何触动,看来不象盗窃杀人。死者是午夜12点左右被害,然而就在10点左右,死者的叔叔在屋里听到了一阵狗叫声。当他走出门外时,看见一个人影从东墙外向南走去。 在中心现场提取的足迹,与死者叔叔家墙外留下的足迹相同。从中心现场看,凶手熟悉死者家里的情况,甚至连他们夫妻睡觉的位置都了如指掌,因此可以断定是熟人作案。 那为什么又在死者叔叔家发现了窥视所留下的痕迹呢?这真是一起布满疑团的凶杀案。 侦查人员的上述分析,包含着如下正确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创伤深且长,那就说明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杀人凶器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长度的锐器;现已发现,创伤深且长;所以,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杀人凶器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长度的锐器。 2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的血浸满了被褥,并且夫妻俩睡觉时相距很近而妻子身上却没有一点血迹,那么,姦情杀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现已查明,死者的血浸满了被褥,并且夫妻俩睡觉时相距很近而李秀珍身上却没有一点血迹所以,姦情杀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3推理同上 如果中心现场屋里的摆设没有异常,存放的钱没有触动,那就不象盗窃杀人;经检查,中心现场屋内的摆设没有异常,箱子里的810元钱也没有触动;所以,不象盗窃杀人。 应该指出的是,“看来不象”并不等于“不是”,就是说,这个推理并没有完全排除盗窃杀人的可能性,只是从已发现的情况推断不象盗窃杀人。 4推理同上 如果在中心现场提取的足迹与死者叔叔家东墙外留下的足迹相同,那么,10点钟东墙外的人就是杀人凶手;现已查明,在中心现场提取的足迹与死者叔叔家东墙外留下的足迹相同;所以,10点钟死者叔叔家东墙外的人就是杀人凶手。 市公安局的赵副局长望着侦查员们一张张疲乏的面孔,说道:“这是一起复杂的凶杀案,但是,乱麻也会理出头绪来。只要我们深入群众之中,充分利用现场遗留的物证,一定会使案件水落石出的。侦探大师福尔摩斯不是说过一句名言吗?‘去了不可能的,就是可能的’。大家不妨试一试。”他的几句话,提醒了大家:“对呀!我们也来个排除法。”侦查员们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埃所谓排除法,就是首先排出各种可能性,然后一个一个排除不现实的可能性,最后剩下的无法排除的可能性,就是破案的结论。从逻辑上讲,排除法实质上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它是侦破疑案都可能遇到的一种推理。那么,从哪儿排查呢?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从“她”开始。 她,就是死者的妻子李秀珍。只见她坐在自家门口,乌黑的头发随意散着,本来很秀美的两只眼睛,已经红肿了。五官端正的脸上,布满了泪痕,干裂的嘴角,神经质地颤抖着。她穿着别人借给她的衣服,低着头,静静地坐在自家门口的石头上,手里拿着一根树枝,机械地轰赶着拼命往院里跑的老母鸡和十几只小鸡。张副局长,望着李秀珍,不由得心里暗暗问道:“难道是她吗?”他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又听李秀珍说,他们夫妻是自己搞的对象,关系很好。一面听着,一面在思索。看来因婚恋发生变故而导致的凶杀不大可能,第三者插足所导致的奸倩杀人也没有明显迹象。张副局长的思索不无道理,它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死者妻子眼睛红肿,脸上布满泪痕,干裂的嘴角神经质地颤抖着,那就说明她异常悲痛;如果她异常悲痛,说明他们夫妻关系密切;如果夫妻关系亲密,那么,因婚姻变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凶杀就不大可能;所以,如果死者妻子眼睛红肿,脸上市满泪痕,干裂的嘴角神经质地颤抖着,那么,因婚姻变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凶杀就不大可能。 第18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死者的妻子眼睛红肿,险上布满泪痕,干裂的嘴角神经质地颤抖着,那么,因婚姻变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凶杀就不大可能;经观察,死者妻子眼睛红肿,脸上布满泪痕,干裂的嘴角神经质地颤抖着;所以,因婚姻变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凶杀不大可能。 但是,令张副局长解不开的一个谜是:死者与李秀珍并排而睡,为什么她身上没有一个血点?黑暗中,凶手为什么判断死者的位置那么准确。 又一个山村的夜晚来临了。虽然时钟已经敲了十一下,可张副局长和刑侦科长李科长还是不能入睡。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同时杀掉李秀珍而为什么不杀呢?已经两天两夜没合眼了,他们带着这个疑问进入了梦乡。 天刚亮,张副局长就推醒了李科长,告诉他解开了一个谜。他由李科长打呼噜想到马国田打呼噜,于是得出结论:由于马国田打呼噜,凶手完全可以在不开灯的情况下断定谁是马国田。这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李科长晚上睡觉打呼噜,别人在不开灯的情况下可以准确判断出哪个是李科长;马国田也是晚上睡觉打呼噜;所以,凶手在不开灯的情况下也可以准确判断出哪个是马国田。 李科长说:“有道理,有道理!不过我也解开了一个谜。昨晚,你躺在我右边,而死者的伤口在左侧。李秀珍身上之所以没有血迹。那是因为李秀珍睡觉时在死者的右侧。 一般情况下,血柱是朝着凶器下去的方向喷溅。所以,李秀珍身上没有血迹。她突然开灯,完全出乎凶手预料,在凶手一楞神的瞬间,李秀珍撞开纱窗,跳到屋外,呼喊救命。 待凶手明白过来是怎么一回事后,想追杀李秀珍已来不及了,只得仓皇逃窜”。 “完全正确!真没有想到,我们眯了一会儿竟做了一次模拟试验”。 想像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过程,它可以对原有经验进行改组,创造出新的思想。一切创造性活动都离不开想像。破案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更离不开想像。 经过调查得知,死者的父亲,弟弟,以及广大群众一致反映,李秀珍作风正派,绝对不会谋害亲夫。于是,侦查员排除了姦情杀人的可能性。这个结论不无合理性,它包含着下述推理: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作风正派,那就不会有姦情;如果没有姦情,那就不会有姦夫;如果没有姦夫,因姦情谋害亲夫就不可能;所以,如果作风正派,因姦情谋害亲夫就不可能。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风正派,那么,因姦情谋害亲夫就是不可能的;李秀珍作风正派;所以,李秀珍因姦情谋害亲夫是不可能的。 那么凶手到底是谁呢? 死者生前曾在较长时间内当过生产队长。在当生产队长时期,是否伤过人呢?如果伤过人,也只是远因,没有新仇,这根导火线是不会导致矛盾激化而杀人的。在调查过程中,马国田的叔叔说了这样一件事:王某,今年28岁,曾当过兵,马国田当队长时,因王家的主要劳动力都在林场上班,所以,秋天分粮时,让他们用钱买粮。王某因此对马国田耿耿于怀。说来也巧,两家分的责任田又挨着,因地头地脑发生过矛盾,不愿见面也得时常见面。半月前的一天,王某在地头大骂;“我叫他美,他也太欺负人了。等几天我非把他整死不可!”王某的骂声是冲着离他不远、正在收拾地的马国田的叔叔骂的,意思是让他传个信。 听了这件事,侦查人员暗自核计:“莫非是他?”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王某虽然具有作案动机,却不是备作案时间,有多人证明他在发案时的动向。王某的身高体态与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凶手相似,但是,经鑑别,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不相吻合。看来,王某作案的可能性只得排除。 排除王某作案的结论是有充分条件的,因为它不具有作案的一些必要条件。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谁是凶手,那么,谁就必然具有作案时间;王某不具有作案时间;所以王某不是凶手。 2推理同上 如果谁是凶手,那么,谁的情况就会与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相吻合;王某的情况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不相吻合;所以,王某不是凶手。 与死者及其家庭有明显矛盾的其他人没有了,侦查工作陷入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刑事侦查工作,恰似一条江水,千回百转,有时穿入那令人迷茫的深山峡谷,有时又一泻千里,冲过坦荡的平原。有时,正在你一筹莫展之际,偶然的一件事,一句话,却会使你豁然开朗。当那些令人难以琢磨的哑谜一旦被解开时,会使人觉得,爬过的万重山,涉过的干条河,只不过是一张薄纸。只要捅过它,一切便迎刃而解了。那么,侦查人员怎样才能捅破这张薄纸呢?鲍庄子共有52户人家,170多人。侦查人员反覆掂量了几遍,可是收效不大。是侦查方向搞错了?难道凶手不是本村人?不!绝对不可能。凶手就是这个村的人,就是要从这170多口人中把凶手找出来。 又一次调查走访开始了。侦查人员走街串巷,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出入农家院门,田埂,山冈。功夫不负有心人,又一条新的线索上来了。 村中有个姓曹的人家,过去和马国田家也有一些纠纷。曹家有两个儿子,人称村中两只虎。最厉害的要数老二了。这人有一股打架不要命的劲头。6月26日,曹的父亲对别人说:“我的那个现世宝(曹老二),偷了家里200元钱,21日晚上逃跑了,直到现在也没回来。”这一线索,引起了侦查员的极大注意。这个21日晚突然失踪的人,与24日晚上的凶杀案有什么联繫吗?侦查人员决心搞清这个秘密。 第19页 找到曹家,发现曹老二已经回来了。他说:“我在家呆不住,去了一趟北京,又到天津逛了两天。24日早上从山海关返回绥中,买的是高岭到前卫的车票。为省钱,没从山海关买票。24日晚上,我没买票从绥中去了山海关,晚上是在山海关车站住的。25日,从山海关又返回绥中,又从绥中乘车去锦州,当天返回绥中,住了绥中三八旅社,今天坐汽车从绥中回家来了”。 “这几天怎么来回乘车跑哇?有什么急事要办吗?”“那有啥正经事,就是想玩玩。” “你24日晚上住在山海关有人和你在一起吗?” “你们怀疑我是咋的?我这里有车票和住宿费收据,给你们看。” 两张24日高岭到前卫的火车票,一张25日绥中到锦州的火车票,一张25日晚绥中三八旅社的住宿费收据,一张26日绥中到鲍庄子的汽车票,这五张票据,在侦查人员手中传递着,翻动着。 在侦察人员宿营地,张副局长正在组织大家研究曹老二的情况。 “曹老二两天内奔波在山海关、绥中、锦州一线,又多次往返,对于一个神经正常的人来说,简直是令人费解,实在不可思议。绝对不会是象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单纯为了玩。” “假如是为了玩,他就应该去北京、天津多玩几天,更为合理。可是他没有这样做。” “24日晚,他夜宿山海关无凭无证,他个人也没有提出能证明他这个晚间行踪的人。” “他有一张24日高岭到前卫的火车票,并不能证明他到了绥中。如果他从前卫站下车,到鲍庄子村仅几十里,作案后又窜回前卫,登车去锦州是完全可能的。” “曹老二的足迹,虽然与现场遗留的足迹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差异,所以应慎重”。 侦查员们的分析,包含着如下的推理: 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没有别的原因,曹老二不会在两天内奔波在山海关、锦州一线,又多次往返;曹老二在两天内奔波在山海关、锦州一线,又多次往返;所以,肯定有别的原因。 2推理同上 如果是单纯为了玩,那么,他就应该在北京天津多玩几天;他没有在北京天津多玩几天;所以他不是单纯为了玩。 3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 如果夜宿山海关无凭无证,他个人又提不出证明他这个夜晚行踪的人,那么,他完全可能从前卫站下车,到鲍庄子作案后,又窜回前卫,登车去锦州;曹老二夜宿山海关无凭无证,他个人提不出证明他这个夜晚行踪的人;所以,他完全可能在前卫站下车,到鲍庄子作案后又窜回前卫,登车去锦州。 一直仔细静听的张副局长这时开口了:“曹老二构成了重大嫌疑,嫌疑根据正如大家所说的。但是,嫌疑犯和真正凶手之间还有很大距离。比如说,没有人证明他在发案的晚上在山海关过夜,那又有谁证明他没在那儿过夜呢?还有,曹老二为什么要置死者于死地而后快?难道几年前的摩擦能导致他今天的杀人吗?说他是凶手,人证在哪里?物证又在哪里?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抓人,审问,而是寻找我们缺少的那一部分最重要的东西。”他的分析,切中要害,指出了工作方向。于是,侦查员们兵分两路,一路对全村发案前后外出的人进行全面访问,一路以火车票为线索,到前卫去调查。 终于,他们有了突破性的发现。有人证实,6月25日早晨四点多钟,在前卫火车站碰到过曹老二。也就是说,24日晚上曹老二没有夜宿山海关。他所编造的谎言被揭穿了,曹老二完全有时间、有条件潜回鲍庄子作案。推理如下: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6月25日早晨四点钟有人在前卫站碰到过曹老二,那么,说明24日晚曹老二没有夜宿山海关;如果24日晚曹老二没有夜宿山海关,那么,他完全有时间潜回鲍庄子作案;所以,如果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点钟在前卫站碰到过曹老二,那么,他完全有时间潜回鲍庆子作案。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点钟在前卫站碰到过曹老二,那么,曹老二完全有时间潜回鲍庄子作案;现已查明,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点钟在前卫站碰到过曹老二;所以,曹老二完全有时间潜回鲍庄子作案。 在另一所房子里,市公安局技术科的同志们正在仔细地研究着现场所遗留的足迹与曹老二的足迹。经过六个小时的奋战,他们发现两枚足迹有十一处相同的地方,终于获得了杀人凶手的证据。推理如下: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作案现场遗留足迹与曹老二的足迹有多次地方相同,那就说明作案现场的足迹是曹老二所留;如果作案现场足迹是曹老二所留,那么,曹老二就是杀害马国田的凶手。 所以,如果作案现场遗留的足迹与曹老二的足迹有多个地方相同,那么,曹老二是杀害马国田的凶手。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现场遗留的足迹与曹老二的足迹是多个地方相同,那么曹老二就是杀害马国田的凶手;现已查明,作案现场遗留足迹与曹老二足迹有十一处地方相同;所以,曹老二就是杀害马国田的凶手。 “立即拘捕曹老二!”朱局长果断地下达了命令。 第20页 戴着手拷的曹老二,仍然不可一世,气势汹汹,高喊“我没有罪”。 “不!你有罪。”刑侦科李科长站起来,大声说:“你盗窃杀人,我们有证据!你不说,我替你说!6月24日晚,你从天津回到山海关,没买票,混上了481次列车。列车从高岭火车站开车后,乘务员开始查票,你谎称从高岭车站上车,骗过了查票人员,补了一张到前卫站的火车票。你根本就没有去绥中,而是在前卫站下车。晚上,你潜回鲍庄子隐藏起来。大约十点钟左右,你窜到死者的叔叔马国有家,从后窗往屋里窥探,为实施犯罪作准备。你满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万没想到,你的举动惊醒了马国有家的狗。狗叫声唤起了马国有的警觉,他开门到外面查看动静。这时,你急忙沿着冯家的院墙向南跑去。 此后,你窜到了马国田家附近。约摸十二点钟左右,你对马国田下了毒手。” “还有”,张副局长忿然接着说,“你杀人后,李秀珍的呼救声打乱了你原来的计划,你扔掉了凶器和披在身上溅满血滴的白布单,一直向前卫站逃去。半路上,你将蒙在脸上的手帕和口罩扔在乱树丛中,又在水渠中洗了手,洗了脸。次日早晨,你乘坐前卫车站最早一趟东行的列车到了锦州。” “啊!”曹老二突然尖叫一声,连声说:“我坦白!我坦白!”“我想去旅游,可手里没有钱,我就从家里偷了200元钱。等我从天津回到前卫时,一数钱,共花了66元。 我怕回家没法交代,就想到马国田家去偷。我先到我家拿了铡刀,戴上口罩,光着脚到了马国田的叔叔家,想偷双鞋,好转移目标,结果,狗一咬把我吓跑了。当我端开窗户进入马国田家时,屋里黑洞洞的,我就照着呼噜声下了手。本想把马国田干掉后他媳妇就吓瘫了,没想到她跑到外面去喊人。她这一喊,我也不敢翻钱了,就吓跑了。真没想到,你们知道得这么清楚。” 正是由于侦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填密的推理,准确地恢复了作案的全过程,罪犯才顺利地认罪伏法。  7.一桩杀人分尸案 1983年5月8日。农民刘××在自家粪池打粪时,看见池面浮有一层杂草,扒开杂草后,发现一只麻袋,捞出一看,里面装有一具无头、无下肢的男性残尸,遂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人员及时赶到了现场,勘查结果如下:装尸麻袋系用“缮鱼带”綑扎,残尸上身穿浅灰色条花呢男西服,大桥牌白衬衣,有补丁的人造海英蓉春装,白色细布圆领衫,下身反穿白色针织旧短裤,包茎。尸体高度腐败,两手被水浸渍形成溺水手套。颈部从第七颈椎体横断,创面整齐,附有骨片;躯干下部从腹股沟下横断,皮肤肌肉创缘断面整齐,系多次切割所致。根据尸体腐败程度推断,死亡时间一星期左右。可以认定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办案人员从尸体的衣着、身体特徵、捆包材料、死亡时间入手,在印发案件通报的同时,对现场附近的居民区进行了深入细緻的调查访问,查找五一前后的失踪人员。很快就得知:针织五厂工人王水才,5月1日外出未归。随即,王的前妻傅××带着女儿提供了如下情况:王生前外穿浅灰色条花呢西服,内穿白色细布圆领衫,系劳改服,包茎,同尸体的衣着、身体特徵吻合。那么,死者是否就是王水才呢?经查,王水才,51岁,1973年因姦污知青被判刑三年。王的档案中虽有指印,但纹线模糊,无法比对,遂对其住处进行勘查。从玻璃杯、搪瓷杯、油瓶、碗等用具上提取了18枚指纹,一枚掌纹,与死者比对,其中,有16枚系死者生前所留。鑑于这些指纹都留在生活用具上,数量多,范围广,有些部位是外来人员不可能接触的,从而认定,死者确是王水才。 推理如下: 1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这些指纹都是留在王水才家的生活用具上,数量多,范围广,并且,有些部位是外来人员不可能接触的,那么,这些指纹就是王水才的;经查,这些指纹都是留在王水才家的生活用具上,数量多,范围广,并且有些部位是外来人员不可能接触的;所以,这些指纹是王水才的。 2推理同上 若且唯若尸体指纹与王水才的指纹可以认定为同一,那么,尸体才是王水才的尸体;已经得出结论,尸体指纹与王水才的指纹可以认定为同所以,尸体是王水才的尸体。 5月17日,在洪山区青菱公社长江四队武庆堤外粪池内,又发现一条用“缮鱼带”綑扎的麻袋及一颗人头和左右下肢。将此头颅、下肢与5月8日发现的躯干会同检验,离断的解剖部位相应,断端的损伤特徵相互吻合;毛发、指甲、肌肉组织、血型均相同。 据双手中指间距及足长推算身高均在163厘米左右;从而认定,两处粪池中发现的四断块残尸同属于一具男性尸体,即王水才的尸体。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若且唯若两粪池发现的四段残尸其离断部位相应,断端的损伤特徵相互吻合,毛发、指甲、肌肉组织、血型均相同,据双手中指间距及足长推算的身长相同,那么,两粪池中发现的四段块残尸同属于一具男性尸体;现已查明,两粪池发现的四段块残尸其离断部位相应,断端的损伤特徵相互吻合,毛发、指甲、肌肉组织、血型均相同;据双手中指间距及足长推算的身长均在163厘米;所以,两粪池中发现的四段块残尸同属于一具男性尸体。 第21页 公安人员还认定了王水才系被他人用有稜角、有一定重量的金属钝器打击头面致死,再用楔状及长刃片状工具(斧头和菜刀)砍切分尸。 办案人员从王水才遗留的记事本上记载的经济收支情况推算,其住处应有数百元现金及100元以上国库卷,而在勘查现场时没有见到,呢大衣等几件料子衣服也不冀而飞,住室门宙完好,放在床下的“弹子车”上的皮箱及橱柜上的皮箱却有翻动现象,搭在藤椅上的王的长裤上挂的一串钥匙,其中一把被扭弯。王的邻居刘××夫妇反映:5月3日深夜,听到王家有拖“弹子车”的响声。据此,推断案件性质是谋财害命,情杀可能性校设想犯罪分子杀死王后窃取王的钥匙窜入王家窃财,拖动“弹子车”开箱取物,因对钥匙和锁不熟悉,以致将其中的一把钥匙扭弯。 案件性质是谋财害命的推断,显然是根据如下的回溯推理得出来的结论:王水才家现金及国库券、贵重衣料等不翼而飞,皮箱有翻动现象;如果是谋财害命案,那么,应有丢失钱财等现象;所以,可能是谋财害命案。 那么,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王水才刑满出狱后,一人独居,年过50仍贪色,且爱财,所接触的人员主要是跑业务或给他牵线做媒的,因而,犯罪分子应是王的熟关系或用得着的人。 从王生前最后几天情况看,王上班一直比较正常,没有旷工现象,4月28日因停电离厂后,下午发薪未去领,29、30日也未到厂。这种一反常态的情况,表明有个“鬼”将他缠住了。因此,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某种诱饵。从王的嗜好推断,这种诱饵很可能是色情勾引。如果真是这样,说明犯罪分子手里掌握着女人,能将王诱出杀害。这里,也包含着一个回溯推理:王水才被诱出室外杀害;如果犯罪分子手中掌握有女人,就能把王水才诱出室外杀害;所以,犯罪分子手中可能有女人。 据推算,完成杀人、分尸、包尸全过程最少需两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在露天进行容易暴露;所使用的工具有斧头、菜刀、麻袋及“鳝鱼带”等多种。也不易带到露天场地,因而。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宜于杀人分尸的室内环境。这个结论的得出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杀人分尸、包尸的时间较长且使用的是不易带到露天场地的工具,那么,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该案杀人、分尸、包尸时间至少需两小时,使用的是不易带到露天场地的斧头、菜刀之类工具;所以,该案的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 从罪行的残酷性来看,杀人分尸是最凶残的犯罪,一般都有预谋过程,因而,作案分子必然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很可能有犯罪历史。此外,犯罪分子还必须了解两个抛尸现场的环境和行走路线。 基于以上分析,破案人员拟定了排队摸底的九查计划:1.查知情:对死者是否熟悉,是否直接间接知道死者经济状况和现场周围情况;2.查时间:5月1日前后在何处,是否藉故外出;3.查表现:发案后在工作、学习、言谈举止上有无反常表现;4.查为人:是否专横霸道,心狠手毒,胆大妄为;5.查衣着,穿衣习惯是否突然改变,衣服上有无血迹;6.查工具:斧头、菜刀、麻袋有无去向不明或突然更换的可疑情况;7.查经济:发案前是否因盖房子办红白喜事或其他原因急需用钱,发案后是否收支不符,添置物品是否来路不正;8.查环境:是否单门独户,周围环境不复杂,或发案后突然粉刷墙壁;9.查有无违法行为:有无流氓、卖淫、盗窃、赌博或以牵线做媒为名进行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计划,给犯罪分子画了像,给以后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上述内容,办案人员展开了紧张的摸底排查工作。 在王的住处附近调查时,王的邻居陈××说:“5月1日晚上九时,听见有人敲门,出去一看,是董××。后来,王水才跟着董××出去了。法医推断王水才是5月1日左右遇害的,董××5月1日晚将王唤出,应是王生前的最后接触者。今年3月,董××曾给王水才介绍过对象,用过王的钱。于是:董××被列入重大嫌疑对象。调查了董介绍给王的女人徐××,调查了董做过临时工的五个单位及来往单位十六人。董住在四楼,出入都要经过人家门口,不具备杀人分尸的条件。从董的来往关系中,也没有发现可疑迹象,便将董予以否定。群众也反映,董唤王出去的日期有偏差。怀疑并非没有原因,但怀疑仅仅是怀疑,否定更有充分根据。否定是通过下述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结论的:如果是作案者,应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董××没有宜于杀人、分尸、包尸的室内环境;所以,董××不是作案者。 王水才生前写的控告书的底稿的发现,向办案人员提出了另一个疑点。控告书叙述了这么一件事:武汉温度计厂工人杨××为了把其妹的户口从浙江迁回武汉,让其妹和妹夫胡××假离婚,然后介绍给王水才。办了结婚手续,同居一年半并把杨妹的户口迁回武汉后,杨妹即提出离婚并被批准。王水才在控告书中呼吁道:“他们骗走了我800多元钱,我要是死了,就是他们害死的。请政府为我申冤!”专案组对这个问题当然不能置之不理。但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二杨无作案时间。胡××发案时不在武汉,遂亦予以否定。这也是一个怀疑并非没有理由,但否定更有充足理由。这里包含一个第一格三段论:凡没有作案时间的人肯定不是作案者;二杨和胡是没有作案时间的人;所以,二杨和胡肯定不是作案者。 第22页 两起重大嫌疑被否定,那么,凶手到底是谁,杀人现场到底在哪里,就成了一个难以下手的问题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准确地划定侦查范围。然而,犯罪分子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这就给确定侦查范围带来了困难。办案人员并没有知难而退,以犯罪分子抛尸时应有运载工具(自行车)为前提,进行了严密的分析。第一抛尸现场刘××家粪池地处城郊结合部,从郊县,从城区都可到达这里,但由城区来则只有一条路可以走自行车。犯罪分子若是从郊县来,因沿途有很多粪池,他不会捨近求远。 这说明犯罪分子不是从郊县来的。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是从郊县来的,不会捨近求远扔在刘××家粪池内;犯罪分子把尸体扔在了刘××家粪池内;所以,犯罪分子不是从郊县来的。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犯罪分子要么是从城区来的,要么是从郊县来的;犯罪分子不是从郊县来的;所以,犯罪分子是从城区来的。 第二抛尸现场(长江四队粪池)地处长江边上。看来,犯罪分子原打算抛尸江中,只因为江边有木排,木排上有人,他才临时决定抛入堤外的粪池里。若是从郊县来的,因沿途都临江,他早就把尸体抛入江中了。而从城区来,到了长江四队才能看到长江。这可以证明,犯罪分子来自城区,推理也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是从郊县来,没有必要走到这里才抛尸(因为沿途都临江);犯罪分子走到这里才抛尸;所以,犯罪分子不是从郊县来的。 从第一抛尸现场到第二抛尸现场之间,没有可供自行车走的路。这就是说,犯罪分子若住在第一现场附近,就不能径直去第二现场;若住在第二现场附近,就不能径直去第一现常这两个地点互相限制。这就告诉我们,还应该有第三个地点,它离两个现场都有一段可供自行车走的路,距离不大近,也不太远,并在城区之内。这就是犯罪分子的住地,而且很可能是杀人现常这是一个闪耀着智慧之花的思维过程,推理如下:如果第一抛尸现场到第二抛尸现场之间没有可供自行车走的路,那么,犯罪分子的住地应是到这两个抛尸现场都有自行车路的第三个点,距离不大近也不太远,并在城区之内;现已查明,两个抛尸现场之间没有可供自行车走的路;所以,犯罪分子住地应是到两个抛尸现场都有自行车路的第三个点,距离不太近,也不太远,并在城区之内。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于是,专案组以上述三个点作为三角形的三个点,划出一个三角地带,作为侦查范围,将白沙洲、紫阳、首义三个派出所的辖区包括了进去,而以白沙洲所辖区为主。侦查火力集中在这个三角地带,共发动了12500多人次,调查走访了520人次,实地查看单门独户的房屋246间,审查王水才的来往关系160人,审查并排除了嫌疑对象35人。 第五针织厂工会副主席刘××提供:4月28日晚,他途经宝善堤四三号处时,见王水才跟两男一女在一起。王水才问:“还有多远?”一个男的回答:“快到了”。由此看来,王水才生前最后几天不去上班是被这两男一女缠住了。两男一女要把王水才带到他没有去过的地方,很可能是个圈套。那个地方离宝善堤不远,很可能就是杀人现场,正好在三角地带之内。办案人员决定把查找重点放在两男一女身上,在三角地带内追查到底。 6月19日,白沙州派出所辖区第三居委会沈××反映:住在马子湖有个叫易××的女人,年约30岁,作风不好,来往关系复杂,与方老六姘居。办案人员查明,方老六,37岁,无正当职业。死者在生前的日记中曾提到此人。方家住在兴隆街143号,正好在三角地带之内。方老六从十五岁起就跟公安机关打交道,曾被少管强劳,1973年还因盗窃罪被判刑五年,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其兄家住第一现场附近。方老六本人,曾在第二现场附近的省木材公司贮木场做过临时工,了解两个抛尸现场的环境和行走路线。4月23日,方离开贮木场外出,有作案时间。他曾同王水才在一个劳改队服过刑,有过交往。 方同易××饼居多年,具备勾引王的条件。方的住处僻静,可供杀人作案。因此,专案组认为,方老六同罪犯画像相符。借调方老六的档案,经比对,王水才家遗留的一枚指纹,系方右手食指所留。专案组遂将方列为重大嫌疑对象。方老六同其姘妇易××,很可能是4月28日出现的两男一女中的两人。推理如下:如果家住三角地形之内,各方面情况都同罪犯情况相符,其指纹和王家所留指纹可以认定为同一,那么,就是该案的重大嫌疑犯;现已查明,方老六家住三角地形之内,各方面情况都同罪犯画像相符,并且其指纹和王家所留指纹可以认定为同一;所以,方老六是该案重大嫌疑犯。 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为了使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专案组抓住战机,採取两项措施。一是依法传唤同方一起赌博的张××,使方造成错觉,以为公安机关在抓赌;二是接触方的姘妇易××,到方的住处实地观察。 6月26日,专案组傅队长同一位民警换上便服,来到方的住处,适逢易××在家。 第23页 在这以前,管段民警来过,只能进堂屋而被拒于内室门外。傅队长今天穿着很土气,易××误以为是“沙洋”来的,当作方过去的朋友予以接待。傅队长单刀直入。闯进方的卧室。 坐在床上,一面同易谈话,一面四处打量。时近黄昏,又逢雨天,光线昏暗。傅队长发现墙角有少许深褐色的斑点,但辨不清是何物。他不便径直奔往墙角,这样会打草惊蛇。 扯谈已近一小时,易××提出要锁门离去,下了逐客令。眼看机会将要丧失,傅队长突然心生一计,以抽菸点火为名,将打火机丢给那位民警,故意未丢准,抛到墙角。 傅队长于是起身拣打火机,蹲在墙角查看,发现那深褐色的斑点竟是喷溅血迹。 知道是血迹,但不知是人血还是其他动物血。即使知道是人血,还需要检验血型。 次日,在市公安局六处的协助下,对方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从两处墙角、天花板等三个部位提取了血迹,经检验系人血,而且全是a型,与死者王水才血型相同。 局处领导当即决定,选择易××为突破口,依法对其传唤审查。易××交代,方老六最近曾给她100元国库券。从号码认定,该国库券是从死者家中丢失的。 6月28日,依法对方老六住处公开搜查,从门、窗帘、水泥墩、夹墙里的聚氯乙烯布块《文化娱乐》杂志等处发现了大量血迹,经检验全是a型,从而认定此处是杀人现场,方老六就是杀人凶手。推理如下:若且唯若方老六和罪犯画像完全相符,王家所留指纹和方老六的指纹认定为同一,方老六给易××的国库券从号码认定是王水才家丢失的国库券,方老六家发现的大量血迹与王水才的血型相同,那么,方老六家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方老六就是盗窃并杀害王水才的凶手;现已查明,前件所述的情况都得到了确认;所以,方老六家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方老六就是盗窃并杀害王水才的凶手。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根据以上推断,在掌握了罪证的基础上,依法将方老六拘留。在铁的事实面前,方犯只得供认了杀人分尸的全部罪行。 侦破此案的关键,是准确地划定了侦查范围,将地方确定在三角地带之内。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逻辑推理帮了大忙。  8.埃琳娜被害案 1934年4月20日中午,阿伯丁市乌克瓦尔德路一座大楼里,八岁的小女孩埃琳娜·普里斯特利失踪了。她是约翰和艾格尼莎·普里斯特利夫妇的女儿。12点15分,埃琳娜从学校回到家。中午一时许,她同妈妈一起吃了午饭。1点30分,她去一个面包店去买面包。 本来,去一趟只要几分钟就够了,而她到1点50分还没有回来。由于上课时间快到了,妈妈焦急不安,到面包店里去找女儿,得知女儿买面包后接过一张发票就走了,她心想女儿可能到学校去了,于是转身就往学校里跑。到学校一问,谁也没见到埃琳娜。 她把事情告诉了丈夫和几个熟人后,就到警察局报了案。 晚上五时,刑警局巡官泰勒接到关于孩子失踪的通知,记下了有关埃琳娜外貌的描述。 她身穿羽纱小裙,天蓝色毛线衣,海浪色帽子,黑色长袜,小连衣裤和深蓝色短裤。 泰勒另一次寻找小孩时,偶然碰见了埃琳娜的同学哈德·扎顿。这个同学说,他中午曾看见埃琳娜同一个流氓在一起。就因为这一句话,起初一段时间的寻找全误入了歧途,一直到他后来承认这句话是自己瞎编的为止。警察们搜查了洗衣间和堆煤棚。普里斯特利夫妇坐着警车走遍了全区寻找女儿,邻居们也帮忙寻找,4月21凌晨五点钟,邻居波特寻找孩子回来,见楼梯口的角落里有个麻袋,走上去用手摸了摸,顿时大声惊叫起来。 原来,麻袋里装的是埃琳娜的尸体。 没过25分钟,泰勒及警长戈登,警察科勒和韦斯特兰及医生罗伯持·理查兹便来到了这栋楼里。理查兹马上注意到麻袋完全是干的。鑑于当时仍在下雨,不能设想麻袋是从外面搬进楼里来的。给麻袋拍照后,理查兹从麻袋里拽出一具小小的尸体,她就是埃琳娜,被拽出时是向右侧卧着的。理查兹认为,孩子被强姦过。她的小连衣裙上不仅有许多血污,而且还有一些黄色斑迹,其来历一时还难以确定。尸体已经冷而发僵。左腿外侧和右腿内侧有尸斑,说明埃琳娜是向侧躺着,后来才被换成右侧卧的姿势。她右手还握着面包店给开的发票的一块残片,牙齿上沾有煤渣。头发里也发现有煤渣,嘴唇上沾有混有煤灰的呕吐物残渣。 六时许,尸体被送到阿伯丁警察局陈尸所,戈登和泰勒仍留在那里,调查麻袋的来历——在四点半到五点的时间里,它是怎样出现在楼梯角上的。楼里谁也没听见过有大门被打开的声响,楼前一直有人来往。4点30分,楼旁已有本市一些工人在清洗管道。4点45分,旁边一栋楼里有一位送牛奶的工人出来去上班。谁也没有看见过有某个人扛着或提着麻袋从附近经过。于是,他们得出结论:孩子的尸体本来就一直在这楼内,只是后来被凶手得便悄悄搬到楼梯上去,而后才被他人发现的。这个结论是通过下述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来的:如果尸体是从楼外搬进来的,那么,肯定有人看见过麻袋被提着或扛着从附近经过(因为这段时间内一直有人出出进进);没有发现有人看见过麻袋被扛着或被提着从附近经过;所以,尸体不是从楼外搬进来的。 第24页 鑑于理查兹认为埃琳娜被强姦过,警方开始查找强姦犯。有迹象表明,强姦犯是这栋楼里某个住户。从早晨开始,泰勒就对住在这栋楼里的男人进行秘密盘查。一个名叫门罗的盖房工说,4月20日,他在旁边的一栋楼里干活。下午2时许,他曾听到小孩惨叫的声音。这一消息使泰勒确信,女孩是在普里斯特利一家所住的这幢楼里被杀的。 与此同时,地方检查官授权65岁的病理学教授杰奥多·谢南对女孩的尸体进行剖验,理查兹作他的助手。孩子的胃里尚有大量未消化的食物,也有少量未消化的食物进入十二指肠。肠淋巴管刚刚开始扩张。谢南据此得出结论:女孩是在进食后过了一小时被害的。 埃琳娜是一点吃了饭,所以是在两点被害。这是通过下述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如果死者胃里有大量未消化的食物,少量未消化食物进入十二指肠,肠淋巴管刚刚开始扩张,说明死者是饭后一小时左右被害;现已查明,埃琳娜胃里有大量未消化食物,少量未消化食物进入十二指肠,肠淋巴管刚刚开始扩张;所以,埃琳娜是饭后一小时左右被害。 女孩的肺部状况,证明她是窒息而死的。颈部皮肤有多处抓伤和青痕,据此可以推断,她是被人用双手掐死的。在气管深处,发现有呕吐物的残留物,这也是窒息死的一个证据。甲状腺显着肿大,可见该女孩对传染病和其他外界影响的抵抗力很弱。这样的小孩易于晕倒。受到轻微的震荡就会晕厥。检查女孩的生殖器的结果更是出人意外:阴道和肛门大量出血,把大腿相连衣裤下端全染遍了。两位医生得出结论:此女孩的生殖器是被人用某种硬物刺伤。阴道后壁已被戳穿,直透直肠。这种创伤,可能是用某种工具戳刺的结果。性慾倒错的男人有可能干出这种骇人听闻的卑劣之事。接着,他们在孩子身上和衣服上寻找精液的痕迹。 石英灯能放射紫外线,精斑受紫外线照射会发出淡蓝色的萤光。其他一些物质,如淀粉,受紫外线照射也会有这种反映。所以,对紫外线照射下发出萤光的斑迹还要作进一步的检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在显微镜下发现精于。谢南和理查兹既使用了石英灯,也使用了显微镜,但是,他们未发现任何类似精液的东西。这时.谢南想起了几年前发生的一件怪事。有个妇女杀死了一个小女孩,为了掩益罪行,她把女孩的生殖器弄坏了,伪造成被强姦过的模佯,诱使警方在男人中寻找罪犯。他认为此案也有这种嫌疑。 这种由此及彼的联想具有创造性思维的特徵,它包含着下述类比推理:甲案,作案者杀死了一个小女孩,把女孩生殖器弄坏,伪造成强姦过的模样,实际上,弄伤生殖器是为了掩盖杀人罪行,诱使警方在男人中寻找罪犯;乙案,也是作案者杀死一个小女孩,把女孩生殖器弄坏,伪造成强姦过的模样;所以,乙案弄伤生殖器也是为了掩盖其杀人罪行,诱使警方在男人中寻找罪犯。 埃琳娜的令人惊异之处在于,她的生殖器上的伤具有生前伤的特徵,其伤口周围组织有大量出血。谢南认为,这在死后伤中是绝对不可能的。从另一方面看,此伤是在女孩临死时被凶手造成的。他对伤组织进行了显微镜检查,未发现任何对受伤作出反应的痕迹,从而得出了上面的结论。因此,谢南推断,女孩在阴部受伤时还是活着的。这里,包含着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伤口周围组织大量出血,那就不可能是死后伤;埃琳娜生殖器上的伤口周围组织大量出血;所以,埃琳娜生殖器上的伤是生前伤,即此处受伤时她还活着。 谢南和理查兹在反覆分析检验结果时发现,埃琳娜的连衣裤浸有尿渍。他杀性窒息往往伴有小便失禁现象。埃琳娜的连农裤仅在被撕破处被掀起的部分有尿渍,阴部伤口流出的血把内裤全染污了,而衬衣上的这个部位却没有血渍。据此推断,小女孩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后内裤被撕破,生殖器被弄伤。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小女孩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后内裤被撕破,生殖器被弄伤,才会在连衣裤上找到尿渍,在伤口周围造成出血,但却找不到任何对受伤作出反应的痕迹(因为身体活着但却没有知觉);现已查明,死者连衣裤上有尿渍。伤口周围造成大量出血,但却找不到任何对受伤作出反应的痕迹;所以,小女孩是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后内裤被撕破,生殖器被弄伤。 4月23日和24日,谢南和理查兹写了两份鑑定笔录。其结论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准确地确定了埃琳娜的死亡时间,二是罪犯不一定是男性。后者是通过下述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合乎逻辑地推出来的:如果弄伤生殖器仅是为了掩盖其杀人罪行,那么凶手就不一定是男性;所以,杀害埃琳娜的凶手不一定是男性。 戈登和泰勒对该楼住户已调查得清清楚楚。楼里被列为嫌疑犯名单的男人一个一个被他们勾掉了,最后只剩下一个男人。唯有这个男人及其一家,在这段时间里没有露面,也没有参与寻找失踪孩子的事情。他就是理发师亚力山大·唐纳德,他同妻子珍妮和一个十岁的女儿住在一层楼梯右侧的一个单元里。那天凌晨四点半钟,即装有埃琳娜尸体的麻袋被发现之时,曾有人看见唐纳德家的厨房里有灯光。亚力山大·唐纳德直到早晨六点半才从屋里出来,立在自家门口,带着一副毫不知情的神态,很随便地向一位警察询问有什么新闻。警察答道:“他们在一个麻袋里找到了小女孩。”唐纳德听了,旋又转身进屋,关上屋门,再也没有出来。 第25页 唐纳德是个沉默寡言的人,平时只顾忙自己的事,但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孤僻的性格常常掩盖着最卑劣的品行。他的妻子曾在一个饭店当厨师,素有喜怒无常,爱吵爱闹的泼妇名声。有一次,因老闆说了她几句,她便把老闆的鸡一个个地全拧断了脖子。 她有一双粗壮的手,和丈夫一样孤僻,几乎从不与邻居说话。 泰勒来到唐纳德家,趁他妻子不在家时,对他进行了讯问。泰勒询问21日至22日那个夜晚唐纳德夫妇到底是否听见楼梯上一片喧譁声。唐纳德慢吞吞地答道:“哪能没听见呀!”说他们甚至钻进被窝了还听见那一片嗜杂之声。他的妻子还曾叫他去看看,到底出了什么事,但他不想起来。这时,他妻子说:“你听,这是乔斯太太的声音,她在嚷嚷她的女儿被人强姦了。”听了这些话,泰勒不禁产生怀疑。所谓埃琳娜被人强姦的话是当时他和戈登警长站在楼梯上听理查兹博士对他俩低声说的,别的人谁也没有听见这句话。谁也不会大声嚷嚷:“小姑娘被人强姦了”——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人这么嚷嚷过。唐纳德的妻子怎么知道孩子被人强姦了呢?这个怀疑不无道理,创造了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唐纳德的妻子是不会知道埃琳娜被人强姦过这件事的;唐纳德的妻子知道埃琳娜被人强姦过这件事;所以,肯定有特殊原因。 4月24日泰勒得知作案者有可能是女人之后,便怀疑起珍妮·唐纳德来了。他们打电话到唐纳德家里,要和珍妮进行一次普通的谈话。然而,这次谈话,变成了长达13个小时的讯问。珍妮自终都是一副泰然自若,事不关己的腔调。她不加思索地说,4月20日上午她到市场上去,在那儿买橙子和鸡蛋,然后到拉希·莫里松女士的布店逛了逛。 回家时,在乌克瓦尔德路的一个拐角处看见了几个妇女,其中一个就是哭得两眼红肿的普里斯持利太大。珍妮没有停下来,问问发生了什么事,自顾回家去了。回家后,她开始熨衣服,当时大概是下午2点10分至15分。四点钟,她熨完衣服,才从女儿那里得知埃琳娜失踪了。5点20分,她领女儿到比奇戏院去排练,在那里,一直呆到晚上11点才回家。 回到家后,马上就上床睡觉了。 警长吩咐一名警官去查验她的全部证言。情况表明,她的证言颇为可疑。例如,她说的橙子和鸡蛋的价格都不对,4月20日,这两样东西的市场价格都和她说的不一样,她说的是上一周的价格。莫里松女士的布店,在唐纳德太太说的4月20的那个时间根本就没有开门。刚哭过的普里斯特利太大同几个女人站在街道的一角,这倒是事实,但不管是普里斯特利太太,还是其他女人,都说不曾见过珍妮从她们旁边走过。她在家里倒是可能看见她们站在那街道一角的情景,因为从唐纳德的窗户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地方。 对珍妮的怀疑是有充分根据的。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珍妮当时确实去了市常那么,鸡蛋、橙子的价格就不可能说错;调查证实,鸡蛋、橙子的价格她都说错了;所以,当时她没有去市常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4月20日那天的那个时间莫里松女士的布店没有开门,那么,珍妮不可能在那天那个时间进入该布店;现已查明,4月20日那天的那个时间莫里松女士的布店没有开门;所以,珍妮不可能在那天的那个时间进入该布店。 这就是说,珍妮说的话是假的。于是,戈登决定检查唐纳德的住所。在泄水盆的泄水管下面的地板上铺有一块油布,上面有承放大煤箱留下的箱腿印迹。但是,珍妮说她家没有煤箱。然而,她女儿的嘴道出了真情,说这个地方一直放着煤箱。由于先前已在埃琳娜尸体上发现有煤渣和煤灰,所以,这件事更加使人怀疑。此外,在厨房饭桌前的油布上发现有一些可疑的斑迹,便让理查兹大夫当场作了有无血痕的检验,所得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他声明,最后结论要等到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后才能得出。4月25日午夜12点,逮捕了唐纳德夫妇。 4月26日,理查兹在实验室检验了上述可疑斑迹,验明其中没有血。亚力山大·唐纳德很快就被释放了,因为已经查明,4月20日他一整天都在当班,不可能介入该杀童案。 为了找到珍妮作案的充足证据,地方检查官找了西德尼·史密斯教授,请他用医学和其他科学的全部成果作出鑑定,以利于破获此案。 史密斯同戈登、谢南及理查兹进行了详谈并复验了显微切片,他同意谢南的意见,即本案谈不上强姦之事。4月29日,戈登了解到,埃琳娜给珍妮起了个外号——“椰子”,经过唐纳德家门口时,这孩子常以戏弄的口吻,连声大叫“椰子”。据此,史密斯认为,4月20日中午,小姑娘从面包店回来,经过唐纳德家门口时又喊了声“椰子”,碰巧珍妮站在门口,她跑出来,一把抓住了埃琳娜。在一般情况下,这本来是出不了大事的,很可能,她不过是抓住孩子的肩膀推搡了几下,如此而已。没想到这个患有甲状腺病的孩子受了惊吓,顿时晕倒。唐纳德把孩子抱进屋里,以为这孩子已经死了,急中生智:何不伪装成小姑娘被强姦的模样?他掀起孩子的裙子撕破她的短裤,把某个厨具的柄捅入孩子的下体内。痛觉使孩子恢复了知觉,于是她大声喊叫起来——这就是那个盖房工听到的喊叫声。她这一喊可把珍妮吓慌了神,她感到除杀了孩子外,别无它途,于是,就用手掐孩子脖子。此事中,尚不明了的是,埃琳娜是因为呕吐物倒灌吸入毛管而窒息的,还是纯系被扼死的。接着,珍妮把死去的埃琳娜装进了盛煤的箱子里,到了深夜,女儿和丈夫都睡着了,她便把尸体塞进麻袋,瞅个方便机会,把它搬到了楼梯口。 第26页 这是一个典型的犯罪过程归纳推理,它提出了珍妮作案过程的假说。这个作案过程的假说是合情合理的,但仍需要确证。如果能够证明埃琳娜4月20日中午之后的某个时间里确实在唐纳德家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为此,得在唐纳德家中找到埃琳娜的某一物品。 由于珍妮有足够时间清理现场,并且显然已经收拾过屋子,所以,发现什么东西的希望是很小的。因此,更重要的,是要找到未被珍妮发现的细小痕迹,如小姑娘的血迹、呕吐物、头发以及衣服上特有的纤维。或许,装过尸体的麻袋有助于发现它的主人。还有,小姑娘腹股沟所遭受的延及明道和肛门汇合处的创伤,导致其中的血为细菌所感染,也许会发现某种极其罕见的细菌。 从珍妮是凶手这一推测出发,史密斯相信,她肯定要用抹布擦去从小姑娘身上溅落到地板上的血迹,因此,在唐纳德家的某块抹布上可能留有肠菌。 可是,在唐纳德家没有找到孩子的任何物品,也没有找到任何致伤工具。在炉内的灰渣里找到了一块小纸片,其质地和显微成分与孩子手中的发票相同,纸片上的绿色线条与发票上的吻合,麻袋上有“老闆”字样。据查,它原是加拿大装运粮食的麻袋,最后落在唐纳德太大一个兄弟家附近的某个农民手里,她这位兄弟经常用麻袋给她送土豆。 对麻袋里发现的两把炉渣与整栋楼房各家的炉渣样品进行了显微镜检验和比较,经过x射线检验、光谱分析和显微检验,以验证是否有某化学成分是与唐纳德家所用的煤一样,但这些检验均无结果。 在史密斯的坚决要求下,把麻袋里发现的毛发和在唐纳德家里找到的毛发全部被送到格拉斯哥去请格莱斯特检验。悄悄地取到了珍妮的头发样品,与埃琳娜的头发进行了比对。 结果发现,麻袋里的头发不可能是埃琳娜的毛发。这些毛发比孩子的头发粗,其颜色也不相同,其外表不平滑,并有烫过的痕迹。麻袋里的头发与唐纳德太太的头发完全相同,就连最细微的特徵也是一致的。 唐纳德家的墩布大部分是普通的布,墩布上有些毛发和家家户户常见的那些从衣服,毛毯等织物上脱落下来的线头等物。从墩布上和麻袋上得到的纤维样品有毛线、亚麻、黄麻的各种纤维,总共发现了二百种纤维。将这些东西同唐纳德家中的各类材料进行了对比,对比了其长度、厚度和形状。还用光谱分析和试剂对其细胞结构、颜色及染料的成分进行了对比。麻袋上有25种纤维被证实同唐纳德家墩布上的纤维同一。还从其他各家搜集了一些墩布进行了对比,但对比的结果几乎全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性的结论。 至此,史密斯的推断基本上得到了证实。通过肠菌检验,也取得了重要证据。史密斯把埃琳娜带有血迹的内衣全寄给了细菌学教授迈基。迈基把从这些材料中提取的样品移植到培养基里进行特殊的培养。试验表明,埃琳娜的血迹里确实含有她的肠菌,而关键性的一点是迈基在其肠菌中果然发现了一个极其罕见的菌种。以前,他曾出于科研目的,做过150次肠菌培养实验,一次也没有碰到过这种细菌。第二个关键是,在珍妮所有的抹布上也发现有这种细菌,而她的私人物品上却没有这种细菌。 至此,被杀者与杀人现场的联繫已得到了无可辩驳的确证。这个证明过程,包含着下述推理: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在唐纳德家中炉内灰渣里找到的纸片其质地和显微成分与孩子手中的发票相同,且纸片上的绿色线条与发票上的绿色线条完全吻合,说明二者原先是连在一起的同一片纸;如果二者原先是连在一起的同一片纸,说明唐纳德家中炉内灰渣中找到的纸片是埃琳娜的物品;如果唐纳德家中的炉内灰渣中找到的纸片是埃琳娜的物品,说明埃琳娜在4月20中午之后的某个时间确实在唐纳德家中呆过;所以,如果在唐纳德家中炉内灰渣中找到的纸片与孩子手中的发票相同,且纸片上的绿色线条与发票上的绿色线条完全吻合,那么,说明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之后的某个时间确实在唐纳德家中呆过。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在唐纳德家中炉内灰渣中找到的纸片与孩子手中的发票相同,且纸片上的绿色线条与发票上的绿色线条完全吻合,那么,说明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之后的某个时间确实在唐纳德家中呆过;现己查明,在唐纳德家中炉内灰渣中找到的纸片与孩子手中的发票相同,且纸片上的绿色线条与发票上的绿色线条完全吻合,所以,埃琳娜在4月20日之后的某个时间确实在唐纳德家中呆过。 3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里的毛发与女孩的毛发粗细不同,颜色各异,并且外表不平滑,有烫过的痕迹,那说明麻袋里的毛发不是这女孩的毛发。 现经过比对,麻袋里的毛发比女孩的毛发粗,颜色不同,且外表不平滑,有烫过的痕迹;所以,麻袋里的毛发不是这女孩的毛发。 4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里的毛发与唐纳德太太毛发的持征完全相同,那么,说明麻袋里的毛发是唐纳德太太的毛发;经查,麻袋里的毛发与唐纳德太太的毛发连最细微的特徵也相同;所以,麻袋里的毛发是唐纳德太太的。 5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上有多种纤维同唐纳德家墩布上的纤维同一而与其他各家搜集的墩布上的纤维几乎全不同一,那就说明麻袋来自唐纳德家;现已证明,麻袋上有25种纤维同唐纳德家墩布上的纤维同一而与其他各家搜集的墩布的的纤维几乎全不同一;所以,麻袋来自唐纳德家。 第27页 6推理同上 如果在这孩子血迹中含有的肠茵中发现了一种极其罕见的菌种,在唐纳德太太用过的抹布上也发现有这种菌种,而唐纳德太太的私人物品上却没有这种菌种,说明唐纳德太太用过的抹布和孩子的血迹有直接关系;检验证实,在这孩子的血迹所含有的肠茵中发现了一种极其罕见的菌种,在唐纳德用过的抹布上也发现有这种菌种,而珍妮的私人物品上却没有这种菌种;所以,珍妮用过的抹布和这孩子的血迹有直接关系。 7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后确实在唐纳德家中呆过,麻袋里的毛发是唐纳德太太的,麻袋来自唐纳德家,唐纳德太太用过的抹布和这孩子的血迹有直接关系,而唐纳德本人当天全天值班,不可能作案等一系列事实都得到确证,才能说明唐纳德太大是杀害埃琳娜的凶手;上述一系列事实已得到确证;所以,唐纳德太太是杀害埃琳娜的凶手。 1934年7月16日,珍妮·唐纳德在爱丁堡受审,被判处死刑。后来,其死刑被改为终身监禁,但十年以后被释放了。 侦破此案的特点是法医学突破了病理学、毒物学、司法精神病学和社会医学的范围,步入化学、物理学和微生物学的领域,广泛利用各学科科技成果,但是,要正确运用这些科技成果,并使其取得应有的成效,仍然需要正确地进行逻辑推理。  9.马王堆国宝失窃案 1983年10月22日,湖南省博物馆珍藏的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物被盗。21个文物陈列柜有七个被盗,号称国宝的素纱禅衣,以及“信期绣”绢手套、捲云纹漆盘、玳瑁卮等31件珍贵文物,还有精心复制的“长沙丞相”等三方印章、四册古籍,都不翼而飞。 70年代初期从马王堆一、二、三号汉墓中出土的文物,曾使全世界震惊。素纱蝉衣,更是稀世之宝。它薄如蝉翼,轻若浮云,衣长128厘米、袖长190厘米,重量不到49克。 在当代,即使用世界先进的纺织技术织造的单丝织物,重量也要超过它3倍。难怪无数外国人站在陈列柜前膛目结舌,嘆为观止。还有那朱红、浅棕、深绿、鹅黄等各色丝线绣出的穗状流云和卷枝花草的“信期绣”绢手套,那绘着朱红、灰绿色云纹,至今光可鑑人的漆器,每一件都价值连城。要是国宝外流或者被毁,那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发后,罪犯逃之夭夭,不知去向。而且,10月20日午夜过后,大雨滂沱,雨水把陈列厅周围沖刷得干干净净,连机灵的警犬也闻不到任何异样的气味。面对这种情况,要在短期内抓获罪犯和找回文物,无异于大海捞针。 侦查工作的第一步,是现场勘查,收集材料。年过半百的老段,带领大家到现场开始搜索。省公安厅何副处长和市公安局李副局长亲自参战,公安部两位专家也赶了来。 一双双锐利的眼睛,一寸寸地搜索着地面,他们在大厅里进行了八天八夜的精细入微的战斗,狼藉不堪的碎玻璃片,被一点点地拼拢复原,专家们要从这里测出罪犯的击物类型、力度和高度。木架上每条划痕都用技术手段提取了,可以测定罪犯的作案工具和作案顺序。 在墙上找到了一只鞋印,一根纤维,又一根纤维,在窗户上找到被玻璃割下的一根毛发。 突然,一个特殊的信息拨动了痕迹专家的神经,在侦查员那放大镜的光圈里,找到了一粒一闪一闪的小颗粒。这些罪证,以及现场的照片,详实的检验报告,就是专案人员展开思维翅膀、开出美丽的思维之花的空气。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开始了第二步的工作,侦查推论,即运用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刻划罪犯的脸谱,提出假设。根据鞋印和击打玻璃的力点、高度推断,罪犯身高165cm左右;根据毛发化验结果,可确定为男性,b型血;根据长沙产的工农皮鞋的鞋印,推知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作案者可能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或是40岁以上的中年男子。因为“现代派”的青年,对于“工农皮鞋”大多早已不屑一顾了。但也不能排除特别狡猾的傢伙伪装的可能性。根据被盗文物的数量、重量判断,罪犯很可能是一人作案,可是也不能排除,现场外还有人接应。罪犯盗走了价值连城的素纱掸衣,却没有盗走更为珍贵的彩绘帛画,连复制的三方印章和并非文物的《汉书》、《史记》也一起盗走,说明罪犯缺乏文物知识,或者是故设烟幕。被盗文物柜下都有一个暗锁,看来罪犯并不了解。在撬开明锁后仍然开不动玻璃门时,索性冒险砸烂玻璃,说明罪犯可能是外面人,内盗和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很校种种迹象表明,罪犯很像是一个力气不大,却又胆大妄为,作过案而未受到打击的小个子青少年。 上述推论过程,是一个推理过程,也是一个分析综合过程。先进行单项具体分析,从各个方面进行推断,然后,把各方面推出的结论,放在同一个客体上进行考察,画出了罪犯的脸谱。推论过程包含了五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1如果罪犯穿的是长沙产的工农皮鞋,那么,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经查,现场留的是长沙产的工农皮鞋鞋印;所以,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 2如果罪犯个子不大,并且穿着工农皮鞋,那么罪犯很可能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或是四十岁以上的男子,也不排除持别狡猾的傢伙进行伪装的可能性;经查,罪犯个子不大,穿的是工农皮鞋;所以,罪犯可能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或40岁以上的中年男子,也不排除特别狡猾的傢伙进行伪装的可能性。 第28页 2如果被盗物品数量、重量不大,那就很可能是一人作案,也不排除现场外还有人接应;被盗物品数量、重量不大;所以,很可能是一人作案,也不排除现场外还有人接应。 4如果罪犯并未盗走更为珍贵的文物,并且连复制品和并非文物的东西也盗走,说明罪犯缺乏文物知识,也可能是故设烟幕;经查,罪犯并未盗走更为珍贵的彩绘帛画,并且连复制品和并非文物的东西也盗走;所以,罪犯缺乏文物知识,或者是故设烟幕。 5如果罪犯不知道柜下暗锁,说明罪犯很可能是外面人,内盗和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很小;经查,罪犯不知道暗锁;所以,罪犯很可能是外面人,内盗和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很校上述推理,尽管属于演绎推理,但结论却是或然的。在案情还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得出或然性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正当侦破组紧张战斗之时,出现了新情况:11月1日,在烈士公园幼儿园一座空房前,发现了一个绿色的布包,里面装有被盗的一部分文物。三天后,在闹市中心的五一路邮局里,发现了一个无主的白布包裹,里面装有价值连城的素纱掸衣等,丢失的大部分文物回来了。 面对新的情况,侦破人员又进行了新的推断:犯罪分子之所以胆大妄为,盗窃于前,又胆小如鼠,丢赃于后,存在着两个可能:一是侦破工作已触动了罪犯,一是罪犯因他案落入法网,他的亲属慑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力,仓惶丢赃。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是要控制住赃物的,既然胆大妄为偷了文物,是不会轻易丢赃的。丢赃人仓惶丢赃,说明盗窃犯已因某种因素失去了控制赃物的能力。这一推论,也包含着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仓惶丢赃,那就可能是侦破工作触动了罪犯,或者是因他案罪犯落入法网;罪犯仓惶丢赃;所以,可能是侦破工作触动了罪犯,或者是因他案罪犯落入法网。 公园门前的一个个体摊贩,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11月1日下午,她看见一个人挟着绿色布包,连门票都没买,趁守门人员和别人说话时一闪身熘进去了。侦查员几经辗转,找到了一个50多岁的男人。他在博物馆作临时工,熟悉倩况。他的儿子“小b”,正好16岁,身高1.66米,有盗窃前科。发生盗窃案的那天晚上,他又没在家睡觉。次日凌晨,有人看见他的鞋子上有湿乎乎的黄泥。在他家,还发现了旧窗帘布。还有人反映,“小b”曾经向人打听:金子和古董,到底哪样值钱?几个过去曾和“小b”一起搞过偷鸡摸狗之类营生的青少年也说,“小b”曾经想到省文物商店动手。更重要的是,在两次丢赃以后,“小b”却突然到云南去了。还有一个因走私贩卖文物被收审的“s”,在关押期间还打听过“博物馆好搞(偷)不?”这个“s”,体型、家境与罪犯脸谱极其相像。 盗窃犯“阿c”,有一个姐夫逃港,去年曾回过长沙一次,“阿c”带着姐夫到博物馆熘过几次。疑似之迹,不可不察,怀疑不无道理。这是一个回溯推理过程:如果“小b”是马案的作案者,“小b”肯定和罪犯脸谱相像;“小b”和罪犯脸谱相像;所以,“小b”可能是作案者。 回溯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但它可以作为一个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加以验证。 侦查人员连夜出发,撤出了几张无形的网。事实是:10月22日晚上,“小b”在一家饭店浪赌通宵。侦查人员只好把“小b”排除。侦查工作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苦战于大海之中,似乎摸到了“针”,但仔细一看,才知是海藻,鱼刺。排除“小b”的过程,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小b”是马案的罪犯,那么,作案时他必在作案现场;经查,作案时,“小b”不在作案现场;所以,“小b”不是马案的罪犯。 其他几个怀疑对象也被否定了。这真是,怀疑有理,否定有据。一个新的推断又提出来了: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在六块玻璃上发现了手套痕,有一个手指痕迹略呈弧形。 他们推断,这是罪犯的一个异常的生理特徵:左手小指是弯曲的。于是,又一条指令发布了:迅速查找和罪犯脸谱相似而又是左手小指弯曲的人。然而,调查了几个工厂,却没有找到一个弯指的人。侦查人员心理翻起波涛:把弯指人当做唯一依据,是否有点片面?倘若技术失误,岂不贻误战机!于是技术人员拿起玻璃,戴上手套,模拟犯罪动作,一遍又一遍地做起实验,得到了一个与原来推断不同的结论。原来认为弯曲的左手小指,实际上是右手食指。于是,侦查工作又从一小段弯路上被纠正过来。 根据“丢脏”出现的新情况,市局果断地向专案组和全市机关作了布置,迅速对10月22日以后依法搜捕的刑事犯邪分子重新作一次调查,要特别注意从物证中查找罪犯。 这时勘查现场时发现的一个小颗粒g引起了公安人员的特别重视,认为这是一个重要发现。 光滑的陈列小厅怎么会有这种东西?很可能是罪犯作案过程留下来的,是罪犯的物证。 既是物证,就能通过它找到物主,抓获罪犯,这可真是慧眼识金。这个思想火花很有见地,非常重要。它包含着下述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发现的小颗粒是罪犯作案时留下的,那它就是犯罪的物证;如果它是犯罪的物证,那么,通过它就能找到物主,抓获罪犯。 第29页 所以,如果发现的小颗粒是罪犯作案时留下来的,通过它,就能找到物主,抓获罪犯。 经过检测,断定这种小颗粒是从一种代号叫“f”的物体上损落的。所以,查到了“f”,就可以找到罪犯。一场艰苦细緻的调查工作,大面积展开了。侦查人员分兵多路,到分局、派出所,听取对在押人犯的调查报告。 12月12日,侦查员来到韭菜园派出所。外号“活字典”的副所长,一口气说了好几个犯人,都被侦查人员否定了。当提到一个叫许××的人时,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重视。 这个人是因为盗窃友谊商店被抓的,和马案罪犯脸谱很像。从他家搜出了几件作案的工具。 治安民警提过来一只黄挎包往外一倒,侦查员小王眼睛不觉一亮。原来,里面竟有“f”。他可真有点火眼金睛的本领。经省公安厅技术室反覆检验,“f”,与“g”天衣无缝地吻合了。这说明“f”确是马案的作案工具。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f与g(小颗粒)能天衣无缝地吻合,才能说明f是马案的作案工具;经检验,f与g能天衣无缝地吻合;所以,f是马案的作案工具。 17岁的许××,看着审讯室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精神防线完全崩溃了,只得认罪。他的母亲——丢赃人,也被逮捕归案。 一个17岁的孩子为什么如此胆大妄为?为什么过去聪明伶俐、成绩优异的许××,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什么他的母亲,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法律知识的妇女会牵扯在儿子的犯罪行为里面?,实在令人大惑不解。然而令人大惑不解的东西,未必就不遵守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许母50年代末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分配在湘潭市公安局工作,但她不服从分配,为了爱情,抛弃工作,跑回北京。因为没有户口,后来被安排在农场就业。生了儿子许××,只有一个念头,希望儿子出人头地,给她争口气,对儿子非常骄纵。聪明的儿子考上重点学校高中班后,成绩却日益下降。偷改试卷,老师批评还不服气,想学习几套少林拳制服老师。许母真的花钱让儿子学了武术。有一次,他随着一班小兄弟收买金银器皿,被治安人员查获扣留,干脆退了学。妈妈并未责备他。他成了一个自由人,整天瞎混。 看坏书,听外台广播,心里琢磨着,能到香港美国那诱人的地方,就不枉人生一世了。 没有钱就偷,胆子越来越大。背回来的东西,显眼的,妈妈叫舅舅处理;不显眼的,摆在家里,无挂无碍。有这样的妈妈,舅舅,他为什么不大胆干下去呢?记得上小学时,参观过文物陈列厅,里面有一件什么衣,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宝物。如果搞到了,可以享乐一辈子。于是,他把全部机灵都用在“偷衣”上。他先后六次到这个陈列厅去参观,把那里的地形,布置,通道,甚至电灯开关的位置都弄得一清二楚。他甚至谎说找他的表姐,和女讲解员进行了交谈,弄清了这里晚上没人值班。为了锻鍊胆量,他甚至晚上一人爬进一所大学的生物解剖室,朝着被解剖得支离破碎的尸体打汽枪。到后来,竟敢去触摸那散发着福马林气味的尸体和干瘪的骷髅。许××已经变成了一个精明的犯罪分子。 10月22日晚,他带着一包“行头”,看了一场电影《蛇案》。散场后,他大摇大摆地进了博物馆大门。十一点多,他动手了。北墙气窗是早就选定了的通道。昨天,他特意在参观时趁讲解员不注意,放了一架竹梯在里边,内层护板的插销也已经抽掉了,他轻而易举地翻进了陈列厅。砸玻璃的巨大声响,几次把他吓得心惊肉跳。但是博物馆里竟无一人听见。待到午夜回到家从尼龙提包里取出一大堆文物时,许母吃了一惊。她知道这是什么东西,也知道盗窃这些东西是什么后果。她轻声叫儿子“赶快送回去,”但儿子却坚定地说:“你要是报告或者送回去,我就自杀。”于是,母亲投降了,再也没有吭气,扯起煤炉,烘烤起被淋湿的文物来。许××则钻进被窝甜甜地睡了。这样,等待他们的,当然只能是无情的法网。 离奇的遭遇 1976年×月×日,天刚亮,河南省董庄一农民去水井打水,由于找不到原来放在井上的井绳,就取来抓钩进行打捞。结果,不仅捞上了一条井绳,一只铁皮水桶,而且还捞上了一具女尸。经辨认,系本村社员李西兰。 就在当天下午,铁道兵郑州仓库收到了发给该仓库班长董辰可的一封加急电报,声称其妻“掉井淹死,急速回来。”这时,董辰可不在部队,他于前一天请假到郑州火车站去接一个老师,还没回来。仓库党委、铁道兵后勤部党委对此十分重视,立即派人驱车赶赴该县,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在董庄吃水井。井口用四块青条石扣成,略呈长方形。井口至水面高7.64米,水深1.78米。井壁光滑,砖砌而成。井口周围的石条上有软泥,除发现打捞人员的足迹外,在井口南条石棱沿附着的软泥上,发现有10×5厘米的条绒布痕迹。其余未见异常。 水井东6.42米处是粪池,东北40米处是队饲养室,北侧20米处是村民××住处,西北6米处是村民××的房子,而1.07米处是××的猪圈,南6米处是一条东西大街。 第30页 抽干井水,深挖0.69米,打捞出半截砖头三筐,粘有泥沙的抓钩齿一个,水车头铁鼻一个。 尸体身长155厘米,尸僵存于全身各关节。额部右侧距右眉弓上2.5厘米处有6.5×1.5厘米的挫裂伤,深达骨质,创角钝,创沿不整,创周伴有表皮剥脱,骨膜挫裂,边沿不整,创内无组织间桥,有少量泥沙。两眼角膜混浊,瞳孔左0.6厘米,右0.5厘米。 左眼外眦,右眼内眦,球结合膜及右下睑结合膜有小出血点。右肩峰有3×2.5厘米的皮下淤血,同侧上臂前外侧有3.5×2.5厘米皮下淤血,呈青紫色。两手指甲长0.3—0.4厘米,甲缝内无泥沙。 以李西兰和水井为中心,向周围扩大延伸一里,未发现有一点痕迹物证。 有的同志认为,李系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根据是:1.尸体外表检验未发现与他人挣扎搏斗伤痕,相反却有许多生前入水特徵;2.从水桶中打捞出了李西兰自己家的水桶,进一步说明了失足落水的可能性。3.李西兰平时劳动积极,作风正派,同邻居的关系处理得很好。从未与人发生过口角,不存在仇杀、姦杀的因素;4.水井周围有社员,最近的一家只有6米,饲养室离水井40米,昼夜不离人,即使有人谋杀,也不会选择这种场所。 这种猜测不无合乎逻辑之处,但却没有充足的理由。它所根据的是两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1如果尸体外表检验未发现与他人挣扎搏斗伤痕,具有很多生前入水特徵,并且无仇杀姦杀因素,那就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尸体外表检验未发现与他人挣扎搏斗伤痕,有很多生前入水特徵,并且无仇杀姦杀等因素;所以,是失足落水因故自杀。 2如果周围均有人居住,并且昼夜不离人,那么,就不会有人选择此地为谋杀场所;水井周围均有人居住,并且距水井40米处有昼夜不离人的饲养室;所以,不会有人选择此地为谋杀场所。 两个推理的逻辑形式倒是不错,但是,推理的大前提,前后件均无必然联繫,所以,据此推出的结论不可靠。实际上,仅根据以上事实,还无法排出肯定的结论,只能根据以下的推理,得出或然性的结论。 1回溯推理 尸体检验未发现与他人挣扎搏斗伤痕,具有生前入水的许多持征,并且可以排除仇杀姦杀因素;如果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那就不会发现与他人挣扎搏斗伤痕,而具有生前入水特徵,并且可以排除仇杀姦杀因素;所以,可能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 这样,并不排除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性。 2肯定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周围均有人居住,并且昼夜不离人,那么,此处发生谋杀的可能性就较小;此处周围有人居住并且昼夜不离人;所以,此处发生谋杀的可能性较校可能性较小并不等于没有可能性,并不能排除此处有谋杀的可能。随着新的事实的发现,可能性可以由小变大。 为了进一步搞清问题,办案人员一面对尸体进行解剖,一面进行深入细緻的访问。 调查中,他们了解到,死者临死的前一天上午,还参加了大队召开的群众大会;下午,和本村女社员董××一起在地里撤化肥。收工后,又和董××一起去邻村磨面,并邀请董××第二天一起去赶集,准备买肉包饺子,请她母亲来。没有任何反常现象。另外,她家的水缸里还有一桶水,深更半夜是不会主动去打水的。 通过尸体解剖。发现李西兰头部创角右上方有4×3.5厘米皮下组织瘀血,额骨右侧有6.5×5.5厘米类圆形骨折,稍呈凹陷。头皮挫裂相应部位,有一稍呈弧形、边沿不整的2.5厘米的纵向条状骨裂。在类圆形骨折的四周,有五处延伸骨裂,分布于右眼上眶沿、额骨、顶骨,最长的达15厘米,均伤及颅骨内外板。右侧颅骨头皮下组织有4.5×4.5厘米的淤血,淤血区相应部位的头皮外表未发现损伤。打开胃壁,可见糊状的红薯食物约300毫升,胃壁完整,未见出血及腐蚀现象。阴道分泌物未发现精虫。肝、肾及井水处理后镜检,均发现有硅藻,其余未发现异常。 经综合分析认为:李西兰绝对不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而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形成严重脑震荡后,落水溺死。 这一段思维很有逻辑性,主要由下列推理构成;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杀必有自杀的反常迹象;李西兰没有任何自杀的迹象;所以,李西兰不是自杀。 2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才能形成那样的严重的类圆形骨折等伤;现已发现,形成了那样的严重的类圆形骨折等伤;所以,李西兰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 李西兰的婆母,近来身体有病,12月31日天刚黑就躺在了床上。一觉醒来,看到李西兰抱着小孩对他说:“娘,让小孩跟你睡吧。”她婆婆怕麻烦,拒绝了。李西兰站了一会儿,抱着小孩离开了。过了很长时间,大概已经深夜,婆婆被孙子哭声惊醒,她没有理睬,但哭声一直不停,而且越来越厉害。于是,婆婆披衣到媳妇房门口。门上有一把锁,进不去,又摸到窗户跟前,呼叫李西兰,但没有人回答,她从窗口伸进手,在铝锅上摸到火柴,连划了几根,却找不到经常放在桌上的油灯。正在哭的小孩看到有人在窗口划火柴,光着身子爬到窗台跟前。婆婆问“哭啥?”孩子说“找妈”。问妈到哪里去了,孩子说“开会”。问什么地方,孩子颠三倒四说不清楚。婆婆不断地划火柴,叫小孩在屋里点灯。窗台、锅台都找遍了,还是没有找到。她只得说“你上床睡觉去吧,奶奶在窗口看着你。”等孩子睡了后,她到大队部、饲养室、学校等几个常开会的地方找儿媳妇,整个村庄都找了一遍,还是没找到,只好睡觉去了。不知过了多少时间,她又被小孩的哭声惊醒。只见儿媳房门虚掩着,锁挂在门上。她把孩子抱到堂屋,让其和叔叔睡在一起。然后,她拿了一根大棒,到庄上、集上、李西兰娘家各处寻找,一直到天亮,还是没有找到。 第31页 情况表明,夜间可能有人找过李西兰,而且几次进出过李的房间,李西兰是在非暴力强制的正常情况下离开了自己的家。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如果李西兰要把小孩交给婆婆,并且其房门一会儿锁上了,一会儿又开了,那说明,可能有人找过李西兰,并且几次出入过李西兰的房间;李西兰要把小孩交给婆婆,其房门一会儿锁上了,一会儿又开了;所以有人找过李西兰,并且几次进出过李西兰的房间。 2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兰想把小孩留在婆母房里,说明李是在非暴力强制情况下离开自己家的;李西兰想把小孩留在婆母房里;所以,李西兰是在非暴力强制的情况下离开自己家的。 那么,这个人是谁呢?根据群众大量揭发材料,有七个人可疑。 1.李西兰与其婆母关系不好。她经常骂儿媳傻、笨,什么也不会干。尤其在董辰可参军后,婆媳关系更为紧张。 2.十几年前,董××与董辰可的伯母私通姘居,两家结下冤雠。后来,董××被定成了坏分子。文化大革命中,董辰可领着群众狠狠地斗争了他。新仇旧恨,使两家关系更为恶化。 3.坏分子董××的弟弟董××、,因为董辰可斗争了他哥,对董辰可恨之入骨,曾扬言要杀害董辰可全家。 4.董辰可的弟弟董××,因分房与董辰可曾发生过纠纷。据董××爱人讲,董××在出事那天晚上回来的很晚,过一会儿又走了。问他干什么,他说你不用管。 5.董辰可的三弟董××,因受其家庭影响,与李西兰关系也不好。平时住在大队饲养室,唯独出事那天晚上,他既没有到队部参加学习,也没有到饲养室去睡觉。有人看到:当天董××曾和李西兰一块到井台打过水。 6.杨××,是董辰可读高中时的物理老师,和董辰可关系很好。李西兰31日死的那天的下午,有人曾看到杨到过小董庄。更可疑的是,据董辰可讲,31日早晨,杨曾约董辰可在郑州火车站见面。杨在这次事件中是什么角色?他和董辰可见面后又干了什么?7.董辰可。1971年入伍,党员,入伍后工作表现很好。1969年与李西兰结婚,夫妻关系一般。31日,他到火车站去接人,长时间超假,夜不宿归。就在这时候,其爱人突然死亡。 这可真有点象尼罗河惨案,一船丧五命,七人都有作案的可能,案情扑朔迷离,难以分辨。但是,经过大量工作,五名嫌疑对象均可否定,唯有杨××和董辰可未能排除。 李西兰被人杀害,其丈夫在远离700里的郑州,也经历了一次离奇的遭遇。 据董辰可交待,1975年12月30日下午,他向助理员阎国昌请了假,第二天到火车站接他的高中物理老师。31日凌晨。董辰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步行到车站。不久,杨老师从他身后走来。没等他开口,就领他向一辆郑州牌130型汽车走去。上车后,杨说“对不起,我们已改乘汽车到郑州,让你在这里久等了。”随即开车向东南方向驶去。 途中,杨对董讲:“明天就放假了,你没事,到我的老家去玩玩。顺便看一位新来的校长。” 几小时过去了,车子还是不停地向前开着。董辰可心中矛盾重重,请半天假到车站接老师,现在不但超了假,而且又到了远离部队的老师家乡,回去后如何向组织交待?车子终于在河南沈丘县一个村庄停下来。老师的爱人和小孩,据说是探亲去了。吃饭自己做,喝水自己烧。天快黑了,董提出要回部队。杨说,“晚上校长来,他也到郑州去。 如果咱们先走了,留下他一个人不好办。已经深夜一点多钟了,这位校长还没有来。他们只好上床睡觉。一觉醒来。天已大亮。吃了饭,老师叫他喝茶。刚喝几口,就感到精神不振,昏昏欲睡。杨老师见他这种情景,就说:“你再好好睡一觉,我到校长那里去一趟。”下午一点半,杨老师叫醒了他,董辰可发现自己袖口上不知从那里粘了一块黄泥巴。吃完饭,仍是那个130汽车,那个不讲话的司机,把他俩送到郑州。途中,杨老师交给董一个纸包,说这是几张车票,你拿去可以报销。另外,还给了一瓶内服药水,要董晚上一次服用,据说这是专门治眼病的特效药。晚上,因找不到开水,只好把药放回原处。 找到了董辰可放在抽屉中的一瓶“药水”,经化验,竟是硫酸。 车票,硫酸,违纪外出,李西兰突然死亡,一系列离奇的事实,将人们引入互相矛盾的推断:1.杨老师杀害了李西兰,嫁祸于董,又给车票,又给硫酸,使董服用,造成董杀妻后畏罪自杀的印象;2.董辰可杀妻,为逃避惩罚,转移视线,嫁祸于杨。到底谁搞的圈套,关键在于事实。 董辰可被临时看管后,从其身上找到了三张车票:郑州至商丘的火车票,商丘到高口的汽车票,商丘市内公共汽车票。三张车票不是董辰可所用,就是杨老师嫁祸于人的罪证。 所以,查清车票,对弄清案情十分重要。 火车票是一张硬座普通客票印有“郑州—商丘”字样,并有油印加盖的“1975.12.31”字样,字迹模糊难辨,车次签章有两次加盖或位移痕迹,票左侧有一4×4毫米的m型剪口,剪口内有11毫米的直线撕裂痕迹。票背面印有“a联”“郑州站联”字样。两端票号为4655,“预售次日”倒盖在背面。 第32页 长途汽车票,票号“商口104392”,票价壹元四角五分,左侧有“商丘至高口”标记,“商丘”二字系印章加盖,“高口”二字用蓝色原子笔写成。左侧下角加盖“下午69次12月31日3时10分开车。” 商丘市公共汽车票,票号“no.031915”,两侧印有上下行事次和车站代号的数字,票价两角,车票左侧12、13两路格用蓝色原子笔勾划。 必须迅速查清三张车票何时何地出售,票上各种符号如何解释,买票人、用票人是谁。 郑州,有很多车票发售点。侦查人员请业务人员对车票上各种符号进行了会诊。查明:“a联”字样,是售票处联运口出售,“1975.12.31”为乘车日期,“预售次日”签章,说明这张预售票是30出售的。 经查郑州车站出勤表,找到了12月30日在联运口售票的梁××同志,经她辨认车票后反覆回忆,证实了以下情况:1.“a联”是火车长途汽车联运票的符号。凡有:“a联”和“郑州站联”的,均为联运口出售,其他票口一律不办理这种票。2.联运车票口专售当日和预售次日的火车、汽车联运票。如果旅客持有已购的火车票,可以售给联运的汽车票,这里一律不予发售。3.从董辰可身上查出的火车汽车票,是在联运口同时出售的,汽车票上到站“高口”二字,是该售票员亲笔所写。 与此同时,又查阅了售票帐单。12月30日,联运口出售郑州至商丘的火车票11张,票号从4659到4669。董身上的车票是4665号,为当天发售的第七张;出售长途汽车票八张,票号是010439l到0104398,董身上的汽车票号是0104392,是当天出售的第二张。 以上说明,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是12月30日在联运口同时预售给一人的。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有“郑州站联”和“a联”字样的,那就是联运口出售;董身上的火车票是有“郑州站联“和“a联”字样的;所以董身上的火车票是联运口出售的,2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是既买火车票又买汽车票的人,才能在联运售票口买到火车票,董身上的火车票是在联运售票口买到的,所以,买此车票的人是既买火车票又买汽车票的人。 3合成式联言推理 预售董身上车票的人是既买火车票又买汽车票的人;此车票是12月30日在联运口买的;所以,此人车票和长途汽车票是12月30日在联运口同时售给一人的。 车票发售的时间、地点找到了,但持票人是否进站、乘车,也就是说,这几张票到底是为了通行的需要还是为了别的目的买的,仍不清楚。要弄清这些问题,票剪痕迹,车票签字是调查重点之一。 在车站,找到了12月30日7时发出的456次列车的剪票员同志。看了每一个同志的票剪,共发现m型剪刀八把,但都没有和此车票上相同的剪口。那么,会不会在郑州买票,在别的地方上车,不经剪票上车,在车上或站口补剪,或为了逃避追查,用指甲刀等工具伪造剪口呢?走访了456次包乘组和商丘火车站等单位,仍没有发现相同的票剪。伪造剪口的问题也否定了。无论乘车作案或嫁祸于人,在这些小问题上,罪犯决不会自找麻烦。 所以,工作重点应放在郑州站。经过5次查访,才发现31日参加剪票的,还有考勤表上找不到的一名工作人员。因她当天是替人上班。经过比对,她的票剪与董辰可所持车票剪口相同,证明了乘车人确是从郑州站上车的。 商丘到高口的联运长途汽车票虽然在郑州火车站出售;但必须到商丘办理签字手续方能乘车。侦察人员到了商丘汽车站,与31日售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他们提供,69次车是商丘开往鹿邑县的长途公共汽车,运行两小时左右,每天下午3点发车,元旦前后乘车的很多,一般在中午12点以前票就售完了,也不再办理签字手续。据此,又调查了商丘县北关汽车站。该站提供,商丘县北关汽车站是去鹿邑县第一站。12月31日下午两点左右,有一位身高1.7米左右的男同志,要求办理签字手续,说是在郑州买的联运票,家中有急事。此人态度非常好,于是,给他办了签字的手续。联运票的签字手续,本站无权办理,两个月来,只办过这一次,所以记得特别清楚。 为了搞清这个坐车人究竟是谁,决定对31日乘坐69次公共汽车的乘客作一次普查。 通报下发到鹿邑县每个基层单位,很快找到了十多个坐过这次车的人。公安人员分别请他们回忆坐这次车的有些什么人,什么特徵,哪里上车,哪里下车等情况。贾滩公社高庄大队社员陈××反映;“31日下午3时10分,在商丘北关汽车站等车时,从北边步行来了一个军人,戴单帽。肩上背一个军用挎包,里边好象东西不多,年纪在30岁以内,身高五尺,长白脸,嘴尖,有点歪;下巴、脸上和脖颈上有不少粉刺疙瘩。问他去什么地方,他说:“去试量公社”。但当车到高口站时,这个军人却下车了。当时,我还以为他下错了站。” 陈××所提供的长相、特徵与董辰可很相象。为了进一步证实,让陈××穿了军装到了仓库。组织战士列队操练,陈××一眼就认出第二排第四名就是要找的人,他就是董辰可。 第33页 与此同时,对董所持的公共汽车票也进行了查证,发现no31915是元月二日售出的第12张票,票上被划掉的12格说明是由商丘北关到火车站下车。经售票员回忆,此票是早上六时许第一班公共汽车所售,说明乘车人当天早上是由商丘北关到商丘火车站方向的。 以上情况说明,董辰可就是该票的用票人。 铁道兵郑州仓库也作了紧急动员,组织专门力量,寻找有关线索。与童辰可一起入伍的战士家属每年都来队一两次,唯独董辰可的妻子只在去年三月份来过一次,没住几天就哭着走了。他们查看了董辰可回来所带的东西,发现其白衬衣袖上粘有一块黄泥,窗台上的布鞋也有同样的泥浆。他们把这一微不足道的发现报告了侦破组。侦破组对这一发现非常重视。;在小董庄的井台上有软泥土的条绒布樱死者李西兰的棉袄上也粘有泥浆。那么。董辰可袖口、鞋上的泥土和井台、死者身上的泥土有没有联繫呢?首先,他们查明了,董离部队前几天并没有洗过衣服和鞋,归队后换下来的衣服和鞋也没来得及洗。于是,决定提取董的衬衣袖口和鞋底的泥土,同时以发案现尝死者棉袄以及郑州的土壤为标准进行分析鑑定。为了逐步缩小土壤地区差异的范围,派专人在郑州至鹿邑发案现场600多里的沿途,每十里取一样品,供化验人使用。他们打听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曾经为一碎尸案检验煤渣,并因此破了案,于是赶到那里,请他们对土壤进行检验。大家献计献策,首先研究了取样问题。一致认为,如果鞋底附着的泥土来源于井台,虽然行走时又会粘上别的泥土,但凹陷处附着的泥土,一般不易脱落,而土质比较集中,样品比较稳定,因此决定在鞋底凹陷处附着的泥土中层取样。 其次,对检验程序作了安排,採取一物多用的方法,解决了样品奇少的困难。检验结果表明,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与井台、死者棉袄上的土壤成分相似,与郑州土壤差异极大。显然,童辰可曾经到过井台,其妻又在董离队期间死于井中,因此,董被确定为重大嫌疑对象。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与井台、死者棉袄上土壤成分相似,而与郑州的土壤差异极大,那么,说明董辰可曾到过本村井台;经检验,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与井台、死者棉袄上土壤成分相似,而与郑州的土壤差异极大;所以,董辰可到过本村井台。 2推理同上 如果董辰可到过本村井台,而其妻又在他离队期间死于本村井中,那么,董辰可就是杀其妻的重点嫌疑对象;经查,董辰可到过本村井台,并且董妻在他离队期间死于本村井中;所以,董辰可是杀害其妻的重点嫌疑对象。 与此同时,对嫌疑对象杨××的调查工作也取得了结果。查证杨××31日前后的活动时间,牵连到买票、乘车、签字、作案以及和董辰可会面。也就是说,如果是杨杀了李西兰,又嫁祸于董的话,那么,在有限的时间内他必须在下列地点出现;30日在郑州买票,31日下午两点半在商丘签字,晚上在小董庄作案后连夜赶到沈丘,元月一日下午又同董辰可一起到郑州,然后赶回鹿邑县。这样地涉数县、行程2000多里,即使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也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杨××杀害了李西兰,又伪造证据嫁祸于董辰可,那么,在有限的时间内他必须在郑州等一系列地点出现,行程2000多里;在有限的时间内在郑州等一系列地点出现行程两千多里是不可能的;所以,杨杀害了李西兰又伪造证据嫁祸于董辰可是不可能的。 更为重要的是,调查结果中证实,30号、31号、1号三天时间内杨根本没有离开过学校。 董辰可所讲的什么“郑州见面”“沈丘旅行”“在杨老师家过夜”等等,完全是谎言。 这就完全排除了杨××作案的可能性。推理如下: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杨××根本就没离开学校,那么,董辰可的“郑州见面”等话就完全是谎言;如果董辰可的“郑州见面”等话完全是谎言,那么,杨××就没有作案时间,如果杨没有作案时间,那么,完全就可以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杨根本就没离开学校,那么,完全可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杨根本就没离开学校,那么,完全可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经查,杨根本就没离开学校;所以,完全可以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 报请批准后,于元月17日,将董辰可拘留审查。拘留后,董一直坚持“接杨老师”那段假话;连续顶了一个多月。为了彻底揭露他的谎言,打破他的侥倖心理,决定让杨老师当面揭发。当杨老师等人在预审室出现时,董辰可吃了一惊,坐立不安。最后要求:“给我点考虑的时间。” 为了不使他产生侦查人员急于得到口供的错觉,公安人员当即指出:时间可以给,但用组织所给的时间来对抗组织,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同时,充分估计到了董辰可有可能藉此拖延时间,另想对策,作垂死的挣扎,决定暂停预审,经批准,正式逮捕了董辰可。 这就打掉了他的嚣张气焰,迫使他不得不低头认罪,交待了犯罪的经过:“1975年12月30日,我买了由郑州至商丘、商丘至高口的火车、汽车联运票,然后,请了假,说第二天去车站接一个老师。次日早晨,带着装有口罩、钉锤等物的挎包,乘车出发,天黑时潜入本村,听到有人喊我爱人的名字。等爱人出去后,我顺院墙熘到她的住室门口。 第34页 见门已锁,就端开北扇门,进屋后又将门安上。首先看水瓶有水没有。如果有水,就准备倒掉。见暖水瓶已坏,就去看水缸。水缸里有水,但不多。看这些的目的是为将爱人骗到井台为杀害作准备。爱人回来后,我告诉她,回来有事,你先叫小孩到娘那里睡。 由于娘不让,后来还是在自己屋里睡了。小孩没有看见我,因为我躲在屋角里。这时,我骗我爱人说:“我是回来拉酒的,天不亮还要走,并说身上弄得很脏,要洗洗。她要给我烧水,我说打点井水也不凉。她提桶向井台走去,我带着挎包随后跟上。 当她往上提水时,我猛推一掌,使她头朝西北脚朝东南倒在井台上,我佯装将她扶起。 趁其不备,将她头朝下投入井内,迅速逃离现场,跑到村口,仿佛听到井内呼喊救命,就冒险进村,在董××屋后墙头抱起几块砖头向井下砸去,直到听不到喊声,才走出村外。” 对上述口供,侦查人员进行了覆核,绝大部分得到了证实,但在凶器问题上,显然是埋下了钉子。董××屋后根本没有墙,董说的在墙上搬了砖头,显然是假话。董称跑出村外还听得见村里呼救。如果李西兰落水时脑袋清醒,为什么找不到挣扎的痕迹。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分析,董辰可在杀妻前已作了充分的准备,而他所交待的杀害手段显然不符合现场情况和一般规律,但是也有人认为,井底有那么多砖,难道就撞不破脑袋?不能形成这样的伤痕?带着这个问题用动物颅骨和干葫芦进行了多次实验,并走访了郑州大学。计算结果表明:从10米高的井口头朝下坠入井底,其冲击力完全可以造成颅骨破裂。郑州大学保卫科还介绍了几年前从4米高的井口撞碎颅骨的一起案例。尽管如此,河南省公安厅的数名法医、技术人员对情况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坠井造成颅骨破裂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死者头部撞入井底形成颅骨骨折,颈椎等部位有间接损伤,而且死者伤口的部位和形状也不符合井底形成的特点。这就进一步确定了李西兰头部的伤痕是在入水前形成的科学分析。这一段分析研究过程,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董××屋后根本没有墙,也找不到董辰可用过的砖头,那么,董辰可交待的在董××屋后的墙头搬下几块砖向井中砸去的话便是假的;现已查明,董××屋后根本没有墙,也找不到董辰可用过的砖头;所以,董辰可交待的在董××屋后墙头上搬下几块砖向井中砸去的话是假的。 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董辰可所说的跑出村外还能听见井中的呼救声的话是真的,那么,住在近处的社员更应该听见井中的呼救声;住在近处的社员没有听见井中的呼救声;所以,董辰可所说的跑出村外还能听见井中的呼救声的话不是真的。 2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兰落水时未死并且神志清醒,那么,肯定可以找到她挣扎的痕迹;没有找到她挣扎的痕迹;所以,并非李西兰落水时未死并且神志清醒。 这就是说,落水时李西兰要么死了,要么活着,但神志不清。 4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兰落水时已经死了,那就不会有许多生前入水特徵;经查,李西兰有许多生前入水特徵;所以,李西兰落水时活着。 5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李西兰落水时要么死了,要么活着但神志不清;李西兰落水时不是死的;所以,李西兰落水时活着但神志不清。 6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头部撞入井底形成颅骨骨折,那么,死者伤口部位和形状应符合撞击井底形成的特点;经查,死者伤口部位和形状不符合撞击井底形成的特点;所以,不是头部撞入井底形成的颅骨骨折。 由于预审人员穷追猛攻,董辰可终于交待了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和整个预谋杀人过程:“我杀妻的念头由来已久,嫌爱人士气,没文化,想另娶新欢。几次谋杀都未成功。 1976年元旦放假,我认为是个机会,设想将她害死于本村吃水井中,别人可能误认为是不慎落水。于是提前准备了铁锤,万一推不下去,就用锤打。怕留下指纹,带了一副手套。因为我家的门是用铁丝捆着的,所以,我又带了一把螺丝刀,准备撬门用。听说人临死时眼里能留下他所看见的人影,尽管我不太相信,但在杀妻时还是带了大口罩。 31日,我乘车到家,趁天黑潜入家中,骗妻至吃水井台,将其推倒在井台上,乘其翻滚之时,用铁锤猛击头部,当即打昏,投入井内,逃离现场,第二天下午六时,赶回部队,将铁锤放入办公桌抽屉内。 董辰可的上述交待与现场勘查和凶器检验等查证结果完全一致。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1.撤销一桩杀人案 1952年腊月中的一天清晨,太阳还未出山,乡农会主席汪某起床后到户外活动,忽见郑某一人在门前来回走动,神情紧张。郑某曾在国民党军队当兵多年,一脸麻子,解放战争中被我军俘虏,被遣返回家。处过30才经人介绍与大龄姑娘韩某结婚。当时正值土改年月,阶级斗争很激烈,郑某的举动引起了汪某的警惕。汪某走上前去查问,只见郑某欲言又止,吞吞吐吐,他便推门进屋。只见满屋是血,女的被杀,死在床上,他被惊呆了,二话没说,拉上郑某就去公安局报案。 第35页 县公安局迅速赶到现常勘查检验笔录如下:死者仰面躺在床上,颈部正中有一道切割伤,很深,床头、地面一片殷红。地面瘀血右边有一把菜刀,刀刃有血,刀把无血。 死者头发不乱,喷溅在脸上的血仍呈原始状态;死者双手臂平直放于身躯两侧。左手手背、手心均有血;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死者身上覆盖着被子,被子右肩膀旁有一脚后跟收拉时留下的血樱床的外侧中间部位有一双血手掌印,清晰可辨;床头木桌上放一盏油灯,旁边有一火柴匣。火柴匣上也有血。经对被告人郑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所穿衣服领部、鞋后边缘部均有血。经调查得知,郑某在出事前一两天,曾将家里东西向外转移。讯问郑某,先否认当晚在家,韩某如何被杀他不知道,后经指出床上有其血手印等事实,他才勉强承认当晚在家,但坚不承认曾经杀人。逮捕后,时而承认杀人,时而又推翻。县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杀人罪向法院提出公诉。县法院经过审问,确认不疑,以“被告郑某面麻凶恶,行凶杀人,坚不吐实,罪大恶极”为由,判处郑某死刑,上报地区分院覆审。 一开始,覆审人员感到此案办得很扎实。既有人证,又有物证,特别是床上那一双血手印,把他证死了。他本人虽在开始时不承认杀人,但后来还是承认了。大家一致认为郑某杀人无疑,该判死刑。但是,经过深入分析,原来的认识开始动摇,觉得理由不很充足,中间还存在着矛盾。为何死者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按照常倩,在受到加害时,不管她愿不愿死。只要手未被绑,未被药物麻醉,在感到疼痛时,总是要本能地进行防护的,按说手心手背都是应该有血的。他杀的结论开始动遥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他杀,那么,因本能地挣扎反抗,受害者双手心手背都应有血;经查,这个受害者不是手心手背都有血;所以,不是他杀。 由于这一疑点,大家都感到茫然了。显然原先的审判结论存在着问题。有一些事实和案件结论似有同一性联繫,而另一些事实则和案件结论没有同一性联繫。因此,深入调查案件的全部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繫,才能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克服主观随意性。在深入探索中,办案人员把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菜刀把上无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边这三个事实联繫在一起,作出如下的假说:“死者生前用右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掉到床下血堆边上。只有这样才能完满解释这一奇特现象;否则不好解释。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才能造成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菜刀把子上无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边的独特情况;经查,死者右手手心无血,凶器菜刀把子上无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边;所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后手松刀落。 如果这一假说成立,那就意味着死者不是他杀,而是自杀,一年前所判的案子要彻底推翻。若果是这样,被告的口供和现场的一系列痕迹、物证等,应该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不仅是事实的简单罗列,而应该是具有内在联繫,形成一个互为因果关系的统一整体,从这个统一整体只能得出上述结论,而不能得出任何别的结论。 经过反覆审问和开导,被告终于说出了真实情况:“当晚,我俩是脚对脚睡着。酣睡中迷迷糊糊地听到她那头有吐噜咕噜的声音,我以为是打鼾,叫她她不应声,就坐起来摇她,也没声,只觉手上摸了什么,湿漉漉的。我便披衣下床,点灯一看,她死了,到处是血。我吓呆了,不知咋办,就把她的双手拉直,给她盖上被子。当时想跑无处跑,想喊人没有人,就在门里门外打转转,天明碰到了农会主席。”郑某的一段供述,对现场的某些痕迹提出了新的印证。他的衣领、鞋边及床沿、火柴匣上的血迹,不是随他的行为而形成的吗?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口供就作出结论。 大家对死者肩膀边的血脚印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是郑某留下的。这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死者肩膀边的血脚印要么是郑某留下的,要么是死者留下的;肯定不是死者留下的(因为她不可能把自己的脚搬到自己肩膀旁)所以,死者肩膀的血脚印是郑某留下的。 那么郑某是怎样留下的呢?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听到死者有响声起床摇动她时拉腿收脚时自然形成的,另一种是他杀人后上床故意伪造的。联繫整个现场情况看,从血迹未铲,凶器未藏,血衣未换等情况分析,并根据郑某这样一个具体人,不可能是杀人后制造假象以迷惑破案。这也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那么,韩某新婚不久,为什么要自杀?如果是自杀,必然有自杀的动机。还有,郑某出事前为什么要将家里衣物向外转移呢?经过深入调查,终于找到了答案。原来,韩某不讲条件和郑某结婚,为的是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不料婚后发现郑某是个阴阳人,生理有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韩某苦恼万般,难对人言,曾乞求巫婆,巫婆说,韩某被鬼所缠,无法摆脱。在一系列刺激打击下,情绪压抑,逐渐精神失常,在家乱撕衣物。 第36页 郑某转移衣物皆由于此。发案当天上午,曾有一小孩路过其门,见韩某被头散发,手持一把剪刀,要剪自己喉咙,并对小孩大声喊:“你不要来,我烦得很,我要死……”小孩见状被吓跑,当晚就发生了此案。勘验分析、被告供述、调查结果等提供了一系列事实,而且这些事实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着内在联繫,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从这个完整的统一整体中,只能得出自杀的结论,而不能得出他杀的结论。这就形成了对案件下结论的充分必要条件。于是,办案人员得出了最后结论:这桩案件不是他杀,而是一起精神失常者的自杀案。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这一案件确是自杀案件,其勘验分析,被告人供述,调查结果等一系列事实才会都是真的,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繫,能够形成一个只能得出自杀结论的统一整体;现已查明,该案的勘验分析,被告人供述调查结果等一系列事实都是真的,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繫,能够形成一个只能得出自杀结论的统一整体;所以,这一案件确是一自杀案件。 这桩案件,差一点冤枉无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对于任何案件,切不可草率从事,带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案件的全部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繫,排除逻辑矛盾,才能客观地得出关于案件的确凿无疑的结论。  12.胰岛素杀人案 英国布雷德福刑事调查科的侦探警佐奈勒在1957年5月3日被派往桑伯里·克雷森特,因为这天午夜之前不久,有一位医生打来电话说。大概在11点半左右,有一名叫伊丽沙白·巴劳的妇女在澡盆里因虚脱而死去了。 当医生领着奈勒到浴室去的时候,死者丈夫肯尼斯·巴劳一言不发地瞧着。洗澡水已经放掉了,伊丽沙白·巴劳在空澡盆里向内侧躺着,胳膊弯曲,好象正在睡觉。显然,她是坐在或躺在澡盆里,呕吐过,一阵发虚使她支持不住,头落在水里,所以淹死了。 身上各处都没有受过暴力袭击的迹象。警佐发现,死者瞳孔扩散得很大。巴劳毫不踌躇地讲了事情的经过。他的妻子在一家洗衣店工作,这天,他们是休息日,吃了下午茶以后,伊丽沙白觉得天气难受,便上床去休息,她要丈夫在七点半叫醒她,那时有个电视节目她想看。可是当叫她时,她又说不想看了。大约9点30分,她又叫丈夫,说她呕吐了。 巴劳换了床单,也上床睡觉。过了一会儿,妻子说觉得太热,她要去洗个澡,随后巴劳就睡着了。11点多,他醒来了,看到妻子还没有回到床上来,浴室里还有灯光,便急忙跑到了浴室,发现妻子已经淹死在水里了。他想把她拉出来,她太重,拉不动,随后他把水放掉,并用人工呼吸设法使她甦醒。可是,他的努力终归无效。 奈勒把这套房间仔细观察了一番,他注意到,巴劳救他妻子时穿过的睡衣裤完全是干的。 如果巴劳曾设法把妻子从水里拉出来,睡衣裤怎么是干的呢?他打电话给警察局长,警察局长来后也看出了许多矛盾的情况。例如,浴室的墙上和地上都没有溅上水。既然巴劳曾设法把妻子从装满水的浴室里拉出来,还能够不把水溅到地上?这事看来不大可信。 他立即与哈罗门警务研究所联繫。三点半,研究所的巡官长科菲和病理学家兼法医学家普赖思赶到了布雷德福。普赖思医生马上就注意到死者的肘部上面还有水,他认为这个情况和巴劳所说的试图进行过人工呼吸相矛盾。科菲在厨房的角落里找到了两支皮下注射器,其中一支还留有药液。对此,巴劳解释说,他是护士,屋子里自然有注射器,因为他长了一个疔疮,注射过青霉素。他根本没有给妻子作过任何注射。但是鑑于死者的瞳孔扩大,普赖思怀疑她是受过了某种麻醉品的作用。于是,当天晚上,尸体送到了哈罗门。 可以看出,刑事工人员仅凭藉初步观察就已发现了一些疑点,这是最可宝贵的一种能力,是深入研究和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否则,老虎吃天,无从下手。发现疑点的过程,也是推理过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真如巴劳所说,他曾设法把妻子从水里拉出来,么,他的睡衣裤就不可能不弄湿;奈勒发现,巴劳的睡衣裤是干的;所以巴劳所说的他曾设法把妻子从水里拉出来是假的。 2推理同上 如果真如巴劳所说,他曾设法把妻子从水里拉出来,那么,浴室的地上不可能没有溅上水(因为浴盆里的水是满的);浴室地上没有溅水;所以,巴劳所说仍他曾设法把妻子从水里拉出来是假的。 3推理同上 如果巴劳的话是真的,那么,就会出现死者肘部上面有水和他试图进行过人工呼吸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肯定是假的;所以,巴劳的话是假的。 这个推理。也叫归谬法推理。要证明一个命题是假的。先假设它是真的,由它的真推出逻辑矛盾,再由逻辑矛盾肯定是假的。推出原命题肯定是假的。其推理形式是:如果p真,那么q并且非q;q并且非q肯定假;所以,p假。 4回溯推理: 死者瞳孔扩大; 如果死者注射了某种麻醉品,那么,死者瞳孔扩大;所以,死者可能注射了某种麻醉品。 普赖思医生马上解剖尸体,但没有找到任何可以说明在澡盆里突然发作而虚脱的情况。 第37页 心脏和其他所有器官都很健全,胰脏、甲状腺和脑垂体都没有异常。检查了肠道和脾内的细菌,也表明没有感染。皮肤上没有发现作过注射的痕迹。死者已怀孕约两个月,妊娠完全正常,很难把这解释为昏迷以致在澡盆里淹死的原因。5月4日上午,总部法医研究所的a·s·柯里和盖伊医院附属医院的p·h·赖持两人开始检查尸体内的药物和毒物,分析了呕吐物的取样,查了尿、血、肝、脾、肺和脑,用尽了各种已知的检验几百种药物和毒物的试验方法,还运用了所有可能检查出血液疾病或是代谢失调的生物化学检验方法,所有的结果都是阴性。既没有发现任何毒药的踪迹。也没有发现任何能引起虚脱与丧失知觉的代谢紊乱迹象。检查了那两支注射器和针头,有少量普鲁卡因青霉素,这证实了巴劳所说的他给自己注射过青霉素。 5月8日,普赖思拿了一只放大镜,在强光照射下观察这具尸体全部表面,有条不紊地搜索了两小时,在左臀部找到了两个靠得很近的细小针痕,在右臀部的皮肤皱褶里也找到了两个类似的点状痕迹。因为死者皮肤上有许多痣、雀斑和痤疮,所以,先前把这些痕迹漏掉了。普赖思在这些怀疑是注射痕迹的地方,极其细心地切开皮肤和下面的脂肪层与肌肉组织,找到了注射不久时常会留下的细小发炎点。左边臀部皮肤上的痕迹肯定至多是在死亡之前几个钟头之内注射造成的。这是一个明显的证据,说明巴劳起码讲了假话。毫无疑问,他给妻子注射过什么东西,而这可能与她的死亡有关。因此,决定把巴劳监视起来,同时,去圣路加医院查明有哪些药品归他掌管处理,其中有没有哪种丢失过。 5月8日下午,普赖思从死者臀部上把几块皮肤、脂肪和肌肉连同注射针孔在内一齐切了下来,存放在冰箱里。如果曾经注射过什么东西,在尸体的其他任何部分又都找不到它,那就只有在注射部位还有可能进取一点点残余。由于这几个部位的组织太少了,每一根肌肉纤维都得计算。他们得首先仔细考虑好,做那种分析成功的机会最大。他们找了许多专家教授,围绕着哪一种麻醉品或者药品可以使妊娠初期的妇女产生伊丽沙白死亡之前的症状——疲乏、呕吐、出汗、突然虚脱、丧失知觉、瞳孔扩大,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把这些症状结合起来看,有可能是低血糖症。要维持生命,血中含糖量必须保持在一定水平。低血糖症与糖尿病相反。糖尿病中胰腺周围的胰岛停止产生胰岛素,而这一激素对调节人体血液中的含糖量是至关重要的,血液中的含糖量过多导致高血糖症。注射了过多的胰岛素就会迅速减少血液中的含糖量,使人体失去至关重要的能量来源,从而发生低血糖症。病人燥急,肌肉震颤,噁心作呕,发热出汗,最后丧失知觉,陷入低血糖昏迷。如果不迅速给予葡萄糖,就随即死亡。把一个糖尿病人所能接受的胰岛素含量如果注射到健康人的身上,就可能使他产生低血糖休克状态而死亡。伊丽沙白肯定没有得过糖尿病,解剖时查尿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柯里从死者心脏两部分中取出混合的心内血液,检查了血中的含糖量,结果是100毫升中有210克的血糖——远高于正常量。因此,伊丽沙白的死因,不象是低血糖症。但调查人员怀疑,巴劳是护士,知道胰岛素的作用,有可能他给妻子注射了胰岛素,并算好了时间,正好使昏迷发生在她洗澡时,使她淹死。 这个朦陇的推测,是破案的突破口,它来源于回溯推理:伊丽沙白表现出低血糖症病状而死亡;如果巴劳给她注射了足量的胰岛素,他就会表现出低血糖症状而死亡;所以,巴劳很可能给她注射了足量的胰岛素。 经调查,发现伊丽沙白是巴劳的第二个老婆,第一个老婆33岁就死了,连说得过去的死因也没有查出来。巴劳曾对别人讲过,随便哪个人,要是用上十足剂量的胰岛素,他就得上路,到另外一个世界去。可以用胰岛素很妥当地杀人,决无办法发觉,因为胰岛素在血液中分解了,完全不留痕迹。如果巴劳给妻子注射胰岛素,就能在注射部位找到它。 经查找,终于找到了有用的资料;混合心脏血液中的血糖量与全部血液中的血糖量没有联繫。在38个未患糖尿病因窒息或水淹而暴死的人体中,他们在心脏的右半侧发现了异常高的血糖值,而对身体其他部分的检验却发现血糖值极低。因为在临死的一瞬间,肝脏动用了它剩下的糖储存,而在人死之前,这些糖刚来得及到达心脏的右半侧,血液循环一停止,糖分也就留在这个地方了。这就是伊丽沙白心脏左右两侧取得的混合心脏血液中含有这么多的糖的原因。柯里所找到的每100毫升血液中有210毫克血糖这个数字,并不能证明巴劳没有用胰岛素进行谋杀。推理如下:如果心脏血液中含有大量糖分是因窒息或水淹而暴死的人的必然反应,那么,伊莉莎白心脏血液中含糖量远远高于正常值并不能证明巴劳没有用胰岛素来进行谋杀;现已查明,心脏血液中含有大量糖分是因窒息暴死的人的必然反应;所以,伊丽沙白心脏血液中含糖量远远高于正常值不能证明巴劳没有用胰岛素来进行谋杀。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结论是肯定的。下一步的任务是,如何证明巴劳确实干了这种事。困难的是,当时还没有发明出识别胰岛素的方法,柯里只好作生物测定对比试验。他先把尸体组织的取样,包括注射痕迹在内,制成提取液,再在作为对照的一组老鼠身上注射胰岛素,各个老鼠身上注射的剂量多少不等,它们分别表现出颤抖、抽搐、躁动、虚脱与昏迷。又把死者臀部组织的一些提取液注射到另一些老鼠身上,这些老鼠所表现出的症状竟和注射过胰岛素的老鼠的症状完全一样,也陷入昏迷和死亡。据推算,臀部组织有相当于84个国际单位的胰岛素,这意味着对死者所注射的胰岛素肯定比这个数字大许多倍,因为留下来的仅汉是一点点未被吸收的残余。为了使结论可靠,又用豚鼠做了对比试验,结果还是一样。这又一次证明了从女尸得到的提取液具有和胰岛素一样的降低糖分的作用。由于没有办法来验证胰岛素,所以,必须尽最大限度的可能来确证:从尸体提取物得到的物质所能起的一切作用都和胰岛素一样。 第38页 已经知道,半脱胺酸和胃蛋白酶破坏胰岛素。因此,柯里把死者组织的提取液用半脱胺酸和胃蛋白酶分别处理。结果提取液就再也不能对大小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 还有一个已知的情况是:给豚鼠反覆注射胰岛素的油悬浮液,豚的血清就会敏感化。这种抗血清对于注射了相当剂量的胰素而会发生痉挛的老鼠可以起一种保护作用。把尸体组织提取液用这种抗血清处理,结果,提取液马上变成了对老鼠无害的东西。 除了胰岛素之外,还有没有别的物质可以引起糖分的迅速降低、发生低血糖的症状呢?这种药物有“合成灵”等三种,但用这些药物所作的试验很明确,它们使血糖有一定下降,但不会产生注射胰岛素后特有的症状。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排除,就是胰岛肿瘤。 它可以使人体本身把胰岛素突然地输进血液而危及生命。然而,经检查伊莉莎白的胰脏,没有发现有这种肿瘤的任何迹象。而且,任何一次这样自然发生的胰岛素涌出,都应该使胰岛素均匀的分布在死者的整个身体中,决不会象在本例中这样积聚在臀部组织中,更不会是在臀部两边的聚积量不一样。 还有一个问题,巴劳原先曾说过,用胰岛素来杀人不可能被侦破,因为胰岛素在流动的血液中会完全消失,事实上并非如此。科学家已能从死了多年的尸体中得到胰岛素的提取液。而巴劳这个例子却和医学理论不一致。原因是胰岛素在酸性的人体组织中是稳定的。人死后,人体内部组织,特别是内脏,由于分解蛋白质的酶的作用变成了硷性。 但在肌肉中却产生乳酸。这具女尸的臀部肌肉中就产生了这种乳酸,把注射进来的胰岛素一直保存到被发现的时候。基于以上分析,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巴劳用胰岛素谋杀了妻子。这是一个非常细緻严密的推理过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把死者臀部组织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能得到和注射胰岛素相同的症状,都有降低血糖的作用;那么,死者臀部组织提取液就有胰岛素;经实验,把死者臀部组织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身上得到和注射胰岛素相同的症状,都有降低血糖的作用;所以,死者臀部组织提取液中有胰岛素。 2推理同上 如果把死者组织的提取液用可以破坏胰岛素的半脱胺酸或胃蛋白酶处理,它就不再对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那就证明,死者组织液中有胰岛素;经实验,把死者组织提取液用可以破坏胰岛素的半脱胺酸或胃蛋白酶处理,它就不再对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所以,死者组织提取液中有胰岛素。 3推理同上 如果用给豚鼠反覆注射胰岛素的油悬浮液所产生的抗血清处理尸体提取液,它就马上变成对老鼠无害的东西,说明尸体组织提取液中有胰岛素;用给脉鼠反覆注射胰岛素的油悬浮液所产生的抗血清处理尸体组织提取液,马上它就变成对老鼠无害的东西;所以,尸体组织提取液中有胰岛素。 4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 如果巴劳注射了“合成灵”等三种可以引起糖分迅速降低的药物,那么,虽然可使血糖有一定下降,但不会产生注射胰岛素以后特有的症状;巴劳妻子不是仅使血糖有一定下降,而是陷入昏迷和死亡;所以,巴劳不是给妻子注射了“合成灵”等三种可以使糖分迅速降低的药物。 5推理同上 如果是胰岛肿瘤使人体本身把胰岛素突然输进血液而危及生命,那么,胰脏上肯定会找到肿瘤的痕迹,而且,胰岛素会均匀地分布在死者整个身体中,决不会聚积在臀部组织中,更不会是臀部两边聚积量不一样;经检查,巴劳妻子胰脏中没有任何肿瘤的迹象,而且胰岛素聚积在臀部组织中,臀部组织的聚积量不一样;所以,不是胰岛肿瘤使人体本身把胰岛素突然输进血液而危及生命。 6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伊莉莎白或是因注射了致命剂量的胰岛素而死亡,或是因注射了“合成灵”等三种物质而死亡,或是因胰岛肿瘤而死亡,经推断,不是因注射了“合成灵”等三种物质而死亡,也不是因胰岛肿瘤而死亡;所以,伊莉莎白是因注射了致命剂量的胰岛素而死亡。 1957年7月29日,肯尼思·巴劳被逮捕,他被指控为用胰岛素谋杀了妻子。巴劳显然吃了一惊后很快镇定下来。先是根本不承认他给妻子注射过任何东西,几天之后供认他确实给妻子作过注射,但不是胰岛素,而是麦角诺文。他妻子坚决不要这个孩子,他知道麦角诺文可以流产,就在医院里偷了几支。她死的那天,他刚给她打完最后一针。 但是,法医学家们并没有被他的供词搞乱,因为麦角诺文常被用作堕胎药,已经是毒理学家们首先注意探查的有毒药品之一了。如果伊莉莎白死亡当天注射过麦角诺文,那就应该在她的尿里有所发现。尽管如此,柯里还是按科学的严密性办事。他从一个生前肯定从未注射过胰岛素或是麦角诺文的女尸两臀取下几块组织,把麦角诺文注射进去,从这些组织中取得提取液,再把此液取出注射到老鼠和豚鼠身上。产生的反应同以前注射的含有胰岛素的提取液之后的症状毫无相似之处。而且,柯里知道,麦角诺文对血糖量没有任何影响,也决不会使瞳孔扩大。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伊莉莎白被注射了麦角诺文,那么,在她的尿里就会有发现;经查,在她的尿里没有发现;所以,伊莉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麦角诺文。 第39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把注射了麦角诺文的组织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其反应同注射了含有胰岛素的提取液之后的症状毫无相似之处,那么,说明伊莉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麦角诺文;现经实验,把注射了麦角诺文的组织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其反应同注射了含有胰岛素的提取液之后的症状毫无相似之处;所以,伊莉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麦角诺文。 3推理同上 如果麦角诺文对血糖量没有任何影响,也不会使瞳孔扩大,那么,伊莉莎白根本就不可能是被注射了麦角诺文;麦角诺文对血糖含量没有任何影响,也不会使瞳孔扩大;所以,伊莉莎白根本不可能是被注射了麦角诺文。 唯一给巴劳辩护的是霍布森医生。他的论点所根据的事实是:人在恐怖或激动的一瞬间,身体会产生肾上腺素,血中含糖量将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身体也可能释放出大量的胰岛素。他说,伊莉莎白有可能是因为某种自然发作的虚脱而滑入了水下,这一瞬间她感到十分恐惧,胰腺就分泌出了大量胰岛素,因此引起昏迷,导致死亡。对此,普赖思医生只用了几句话就驳倒了这个理论。他说,霍布林医生注意到没有,死者两臀注射痕迹附近的很小区域内有多达84个国际单位的胰岛素,这意味着什么?如果胰岛素从胰脏中涌出来,而且分布到全身,那就有数量大得出奇的胰岛素才足以在总共只有六英两重的三小块臀部组织中积聚84个国际单位。假定死者体重75磅,胰脏必须产生不少于15000个国际单位的胰岛素才能作到这样。难道霍布林医生听说过,在哪一个实例中一个人类的胰脏能产生出这么多的胰岛素来?他是否考虑过,一个病情中等的糖尿病患者每天所需的胰岛素只有12到50个国际单位。如果胰脏产生的胰岛素均匀地分布到全身,而竟会在左臀部注射痕迹部位积聚了这么多,在右臀的注射痕迹部位又积聚得少一些,霍布森医生对此到底能不能提出任何解释呢?结果霍布森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辩护自动停止。 普赖思的反驳,包含着铁的事实和颠扑不破之理,没有任何令人游移的余地,使人心服口服。它包含着如下的推理:如果死者两臀注射痕迹附近区域内的84个国际单位的胰岛素是由于恐惧由胰腺分泌出来的,那么,胰脏就必须产生不少于15000国际单位的胰岛素,胰脏要产生不少于15000国际单位的胰岛素是不可能的;所以,死者两臀注射痕迹附近区域内84个国际单位的胰岛素不是由于恐惧而由胰腺分泌出来的。 陪审团只协商了几分钟就回到了法庭,判决巴劳终身监禁,裁决他犯了一项冷酷、残忍、可怕的预谋杀人罪。 13.十七岁少女的遗书 1981年×月×日凌晨,在青海柿×州的公路上。一个身穿警服的男人背着一具鲜血淋漓的女尸,快步跑到州民族师范学校墙外,将尸体放在豁口处,随即一闪而逝了。四点零五分,他又出现在这所学校值班室的门口。两个值班人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从梦中惊醒,打开门,只见一位满身血污的小伙子站在门口,喘着粗气说:“你校女学生李燕自杀了,我要报案!”转身将女尸抱回放在值班室窗下,便抓起话筒给公安局打电话。 报案人叫孙××,是同仁县公安局多哇派出所民警。根据他指的方位,公安机关很快勘验了现常现场上的脚印凌乱不堪,只留有两处血迹和明显的摩擦痕迹。勘验结束时,提取了带血的石块和少量杂草,三个弹壳。 7月17日10时许,在这所学校的教室里对亡者的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报告如下:系勃郎宁强力式手枪枪弹在极近距离射中胸部,失血性休剋死亡。 手无寸铁的女学生,哪来的枪枝弹药呢?唯一的现场见证人孙××作了回答:7月15日晚11点多,我准备睡觉,我的对象李来找我,我便着衣外出。她问我带枪了没有,我说未带。我随即回屋取了枪。我俩漫步走到唯哇村,又返向东南的田间便道走去,往返4个小时。李反覆唱着《离别了,朋友》的歌,并对我说:“你可能要毁在我手里!“今晚要在你面前出个人命怎么办?”但我毫无警觉。当她向我要枪时,我顺从地将枪交给了她,并教给她用枪的办法。李燕学会打枪后,便对空连放两枪,我赶忙将枪要回。 一会儿,她再次要枪,并威胁说:“你若不给枪,我跳隆务河去!”我只得又将枪给了她。她说:“我走了后,别忘记衣袋里有一封信。”当我离开她一米多时,她便开枪自杀。” 追溯自杀的原因,当地侦查机关认为。李思想状况复杂,存在单纯乐趣观念,生活上任意放纵自己,同时向几个男人求爱,又均碰到钉子,加之父亲严厉教训了一番,感到人间没有温暖,埋在心里的厌世思想爆发,就起了轻生之念,利用男朋友孙××的手枪,达到了自尽的目的。 谈到自杀证据,侦查机关的报告也合情合理。首先,李7月15日11时写下一封绝命书:“生我养我的父母,我走了,我给你们带来了很大的不幸,但是我没有办法,我是一个软弱无能的人,都怪我自己,不怨任何人。求你们从记忆深处忘记我吧!儿。” 经技术鑑定,此遗书为李亲笔所写。 其次,造成李燕死亡的勃郎宁强力式手枪,经鑑定,在枪后护环上尚有死者右手食指半节指纹,而枪弹的射击角度、距离,也符合一般自杀的规律性。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证明:死者李燕是自杀身亡。 第40页 李燕的自杀案虽草草了结,但疑点颇多。李的老师、同学一面痛惜、流泪,一面提出一个共同的疑问:正值青春年华的李燕,为何如此轻生,在毕业前匆匆结束自己的生命?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厌世”二字和李燕连不起来。她是黄南州民族师范学校众目所瞩的人物,这不仅因为她拥有令人倾慕的美貌,而且因为她聪颖勤奋,多才多艺,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她还能歌善舞,喜欢体育,既是学校演出队的台柱,又是学校篮球队的队员。 她关心集体,热心集体活动,就在生命的最后一天,还兴致勃勃地筹备毕业野游活动。 生活中的每一件新鲜小事都吸引着她的兴趣。难道她会厌倦如花似锦的人生,而到阴冷的墓穴中去寻找冥冥之中的欢乐吗?这是多么不可思议啊!李燕的家庭也是和谐的幸福的。虽说父母是一般干部,经济上不太宽裕,但对儿女们却是尽责尽职的。儿女们的合理要求、总是尽量予以满足。不久前,李燕曾提出要买架手风琴,父亲十分支持。她在同仁上学期间,父亲曾八次从尖扎来看望她,母亲两次陪她住院。就在临死前的那个晚上,父亲李××专程从尖扎来到同仁,操心她的毕业分配。 当谈到恋爱问题时,父亲确实不支持,也批评指责了几句(当时还有两个青年向她求爱),但再傻的女儿也会懂得,那完全是出于爱护,毫无别的恶意。怎么会使他感到“人间没有温暖呢?”更使李父不解的是,生前连枪都没摸过的女儿,霎那间竟学会了开枪,准确地击中自己,这简直比《天方夜谭》中的传说还要离奇。同仁地区的一些好心人写信给李父,提醒他不要相信“自杀”的谎言。 李燕的老师、同学及李父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的。是以下面的推理为基础的:1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从李燕才貌双全、聪颖勤奋、多才多艺的角度看,“厌世”二字和李燕连不起来;从李燕关心集体、热心集体活动的角度看,“厌世”二字和李燕连不起来;从李燕家庭和谐幸福的角度看,“厌世”二字和李燕连不起来;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厌世”二字和李燕都连不起来。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李燕不可能悲观厌世,那么,李燕悲观厌世自杀的结论就是假的;李燕不可能悲观厌世;所以,李燕悲观厌世自杀的结论是假的。 李父咽下眼泪,忍住悲痛,奔波于尖扎和同仁之间,希望有关单位弄清女儿的死因。 同仁县公安局桓副局长,一面要他相信问题能搞清楚,一面把李燕的血衣、信件、日记等遗物退还给他。在案子还未了结前退还物证,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不知这位老公安为啥这么疏忽? 李父以最大的耐心在尖扎等待着,一次次打长途电话,一封封发挂号信,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九月间,李父又来到同仁再次找到桓副局长。这次倒回答得干脆:“你丫头就是自杀,别再跑了!”惨死的李燕还背着不干净的罪名,而孙××因此违反了枪枝管理规定,仅仅判了个渎职罪。李父气得发抖,他给省上有关单位连写了三封申诉信控告桓副局长包庇罪犯,草菅人命,请求重新调查。 青海省人民检查院接到了李父的申诉信,立即委派四位同志前往黄南调查。经过阅卷、勘验现场后他们感到事实不清,自杀证据不足,向县公安局提出九个疑点:一、所谓中心现场,仅仅是被告提出,是否真实?二、被害人致死到底是何部位?三、枪响时间;四、现场纸灰;五、枪枝上的指纹为何只有被害人的,没有被告人的?六、死者倒卧的方向;七、死亡时间;八、现场为何遭破坏?是为了抢救,还是别有用心?九、当事人当晚的活动情况和心理状态。 这九个疑点提得好。九个疑点,就是九个问题,指明该案尚有许多事实包括重要事实没有搞清,存在着矛盾。既然一些重要事实没有搞清,那么,作出厌世自杀结论的理由就不充足。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有重要事实尚未搞清,厌世自杀的理由就不充分;经分析研究,一些重要事实尚未搞清;所以,厌世自杀的理由不充分。 因此,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县公安局,要求该局再侦查。一个月后,县公安局仍按原定性质结案,再次移送县检察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黄南州委和同仁县召开的“三长”会议决定,以县检察院为主,成立10人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审理。 10人专案组开始工作后,桓副局长以轻蔑的口气说:“如果此案能翻过来,我可以倒着走!”桓某为何固执己见?这是因为,死者和他非亲非故,又没有后台,而孙××却是他的部下,其母和他关系甚密。如今孙家有难,他怎能坐视不救?孙××的母亲,仗着在县、州、省上有过硬的关系线,自己又在粮食部门工作,手上有粮油权,四处活动,诬衊专案组长有意整她。甚至想花一笔钱,将此案私了。但是,专案组的同志,顶住了这一切,东奔西走,发动群众,寻找线索,调查研究。他们访问了近300人次,取得各类旁证130份。他们设法找到了7月16日晚在校门外遇见李燕和孙××的三个见证人,找到了那晚停放在路边的拖拉机、汽车的守夜人,找到了当晚深夜一时许过路的证人,找到了听到枪响的三位社员,凌晨四点早行车的司机和乘车人……真是劳苦奔波,铁鞋踏破。 第41页 审讯过程中孙××十分狡猾,时而缄默不语,时而察言观色,时而巧舌如簧,与其母内外串供,多次推翻供词,给审讯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审讯组的同志,仔细研究了被告的心理状态,以打消他的侥倖、编造、赖罪等意图。 他们适时揭示证据,首先突破了现场发现纸灰之谜。 现场上发现的纸灰痕迹,是本案九大疑点之一。被告原先一直坚持是为了取暖,随便烧的两张学习材料,可孙××的好友张××证明:7月14日晚,由孙口授,张执笔,伪造了一份假情书,落款是省医院陈××。信中说,她爱上了孙××,对他十分痴心,而孙不爱她,却一心爱李燕,致使她痛苦异常。审讯组及时出示了这份旁证,致使被告乱了阵脚,不得不承认纸灰是烧毁的假情书。从而,搞清了被告急于要让女方看到假情书,主动约她外出。而不是女方来约被告的重要情节,使案情有了新的进展。 在李燕中弹后,被告有意破坏了现尝还是进行了抢救的问题上,又卡了壳。孙××一口咬定,当时李燕未死,嘴里还哼着,用脚蹬地想往他身上爬,云云,说得活龙活现。 为了弄清这一要害情节,只好开棺验尸,请死者说话。打开棺盖,只见尸体变成干腊状,完整无缺,皮还有弹性。特别聘请来的省劳改局职工医院主任医师肖×同志和三位法医就地解剖了尸体,从胸腔到腹部,从心肺到肠胃,从子宫到处女膜,都进行了检验,证明李燕被枪弹击中肺心等重要脏器,心脏破裂,立即死亡。针对射击角度和衣服弹孔的贯通重合侧重的疑点,特邀西安医学院法医学副教授胡××作了补充鑑别。胡副教授精心地做了模拟试验,证明了死者自杀是不可能的,除非射击者的手举过肩部,腕部还必须极度弯曲成99度才能扣动扳机。而这种角度自射是不可能成立的。 至此,李燕死后孙××进行“抢救”的谎言不攻自破。尽管县公安局出具了孙××不懂业务的证明,但是,一个参加了十多个案子的公安人员,连保护现场的常识都不懂,这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这里,包含着如下推理:1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射击者的手举过肩部,腕部极度弯曲成99度扣动扳机,才能造成这样的伤;经实验,射击者的手举过肩部,腕部极度弯曲成99度扣动扳机是不可能的;所以,造成这样的伤是不可能的。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枪弹击中心脏,心脏破裂,那么,中弹者就会立即死亡;已查明,枪弹击中心肺,心脏破裂;所以,中弹者立即死亡。 3推理同上 如果中弹者立即死亡,那么,孙××一口咬定当时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语就是假的;已知李燕是立即死亡;所以,孙××一口咬定当时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语是假的。 4推理同上 如果孙××一口咬定当时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语是假的,那么,被告就是有意地破坏了现场,而不是进行抢救所致;现已知道,孙××一口咬定当时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语是假的;所以,被告是有意破坏了现场,而不是进行抢救所致。 5推理同上 如果是一个参加过多次案件侦破工作的公安人员,不可能不懂得保护现场的起码常识;孙××是一个参加过十多次案件侦破工作的公安人员;所以,孙××不可能不懂得保护现场的起码常识。 6或是李燕开枪自杀,或是孙××开枪谋杀;李燕开枪自杀是不可能的;所以,是孙××开枪谋杀。 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孙××脸色苍白,全身颤抖,眼光中一扫往日的狡诈和凶狠,变成了乞求和哀怜,心理防线完全崩溃。 时间应该追溯到三年前。1980年夏天在一次群众大会上,孙××发现了亭亭玉立、明目皓齿的李燕,立即为她的天生的丽质所倾倒。他情知自己相貌粗俗,胸无点墨,直接进攻,恐难成功,便决定採取迂回战。他约李燕到树林里说:“公安局掌握了黄南州的12人流氓集团案,其中有你的名字。”李燕身后平时是有几个不三不四的追逐者,她吓煞了。孙××趁势说:“领导上派我前来帮助教育你,以后要经常碰头。” 几次接触,孙××迫不及待地向李燕求爱。李燕却逐渐识破了他的骗局,对他表示出明显的冷淡和厌恶。但由于生性怯懦,缺乏勇气断然拒绝孙的追求。在日记中,她曾表露出自己矛盾、苦恼的心情:“一只温顺的小鹿任凭毒蛇的摆布,再受毒蛇的折磨,你清楚这样危险,但毒蛇缠上你,使你没办法摆脱。” 1981年清明节的晚上,李燕鼓足勇气,当面提出要和孙××一刀两断。孙××气急败坏,对天一枪,对地一枪,以自杀相威胁。慑于武力,李燕只好勉强同意维持关系,但时时想摆脱孙××的纠缠。 7月15日晚,情绪反常的孙××带上假情书、手枪、钱包,到民族师范找李燕。等到李燕送父亲走后,他拦住她,要求最后谈一次。李燕知道这次再也回避不了,便返回宿舍,匆匆写好一封遗书,打算作最后的摊牌。 第42页 已是深夜十一点多,二人沿同泽公路向南走去。路上,孙××讨好地将假情书递给李燕,并再三表示要和她好,遭到李燕断然拒绝。孙××一看软的不行,朝天一枪,又以自杀相威胁。看到李燕无动于衷,引诱李燕折向田间小路,拉她坐在田埂上,拿出10元钱和几张歌片相赠,并划着名火柴烧了假情书,以表忠贞。李燕置若阁闻,深潭般的大眼闪出一缕轻蔑之光。孙××二次呜枪并下了最后通牒:“今晚你如断绝关系,就别想活了!”李燕毫不胆怯地回答:“我早就准备好了,这个信就是我为死准备的。我就是死了,也不跟你,你有胆量就打!”一边是天使般的纯洁,一边是恶魔般的凶残。孙××终于丧失了最后一点人性,决心毁掉自己无法摘到的鲜花,踩碎自己无法获得的美玉,他把第三颗子弹射向李燕的心脏。 时间是7月16日凌晨2时许。 接着,他故意破坏了现场,先想把尸体塞进一个涵洞,觉得不妥;又把尸体放在公路上,企图造成车祸事故,也没成功。后将尸体背到民族师范学校园墙外豁口处,急忙回家向其母求计。母亲立即出谋定计,要他说是丫头来叫孙××的,她是自杀的,然后再去报案。于是,孙××将遗书装进死者上衣袋,又在手枪护环上按上了李燕死后的指纹(无汗液),还将枪杀时间挪后了一个小时,巧妙地除去了回家串供的时间。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不管凶手如何煞费苦心,最终还是落入人民的法网。 14.奇特的自杀案 刚过六点,旧金山奥特利杂技团正在演出。特技射手奥特利正在表演整套节目中最令人拍案叫绝的一招,费尔梅尔小姐头上顶着三支点燃的蜡烛,奥特利背对着她,靠一面镜子反射,用手瞄准蜡烛射击。啪地一声枪响,紧随着一阵恐怖的女人尖叫声,女助手竟真的被打死了。 “特技射手一枪打死了他年轻的女助手!”旧金山市警察局侦查处琼斯探长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常经调查,他得知了如下情况:死者叫辛杰·费尔梅尔,她是杰克·奥特利的助手,在这家杂技团已工作多年。据查,奥特利出场前的准备工作并无疏漏之处,他的同事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地方。他是特技射手,能以各种姿势正确地射击。法医告诉探长:“她显然是被手枪击中的,确切的诊断要在法医研究所做完尸体解剖后才能告诉您。”演员们告诉他:费尔梅尔和奥特利之间不久前曾有过一场激烈的争吵,二人曾经有过一段暖昧关系,可是,近来奥特利却不断有意疏远她,而和芝加哥一个脱衣舞女勾搭上了。二人关系越来越紧张,常常横眉冷对,争吵不休。 琼斯敲开了奥特利化妆间的房门:“听你的同事说,你不久前曾和费尔梅尔小姐发生过激烈的争吵,能不能告诉我,那是怎么回事吗?”“辛杰以为她有什么权力来要挟我。可我从来没有答应过和她结婚。” “这就是说,她吃醋了?” “那还用说!但她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只是同台演戏而已。上次争吵的时候,我明确告诉她,我永远不会和她结婚,让她放弃这个念头。谁知她歇斯底里大发作,一下子躺倒在地上,大吵大闹,说什么我一定会后悔的。” “你们演出时,就没有一点安全措施?这简直拿生命当儿戏。” “安全措施,根本用不着。这个特技节目没有任何危险性……在正常情况下,我根本不可能打死她……我手枪里装的是特制的蜡弹,不会造成任何伤害。就算击中了人,也绝不会出事。” 听了以上的话,琼斯不得不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路。如果奥待利的确是用蜡弹射击的话,那么,肯定是有人在他手枪里装上了其他子弹,但也有可能是奥特利自己所为。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此案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杀。这段思维过程包含着下述两个演绎推理,结论是可靠的。 1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费尔梅尔才能被射死;费尔梅尔被射死了;所以,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那么,此案就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杀案;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所以,此案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杀案。 琼斯叫人取来了那支肇事的手枪,六粒子弹中有一粒显然与众不同。这是琼斯十分熟悉的小口径手枪子弹。事实证明了他的判断。那么,是谁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除了奥特利以外,还有谁想置这个姑娘于死地呢?琼斯实在找不出还有人想加害于这个姑娘的动机和理由。他思绪纷乱,理不出头绪来。没有理由认为,另外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推理如下:1否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另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那么,此人肯定想加害她;如果此人想加害她,那么,肯定有加害她的动机和理由;所以,如果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动机和理由,那么,就不是另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动机和理由,那么,就不是另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动机和理由;所以,不是另有人在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 第43页 正在为难之际,法医送来了明确的报告:费尔梅尔是被一反跳过来的子弹击中头部的。 如果说奥特利是一位射技精湛、百发百中的神枪手的话,那么,他肯定不是凶手。 因为,假设他真的想故意打死女助手的话,完全可以一枪直接击中她。而事实上,子弹是击中费尔梅尔头顶上的金属烛台后反弹回来的。从尸体中取出的弹头上留有金属细屑,而蜡烛台又明显地留有子弹的痕迹。所以,奥特利没有故意打死他的助手。这一段精彩的思维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尸体中取出的弹头上留有金属烛台的细屑,而蜡烛台上明显留有子弹的痕迹,说明子弹是击中金属烛台后反弹回来时击中费尔梅尔的;现已查明,尸体中取出的弹头上留有金属烛台的细屑,而蜡烛台上明显留有子弹的痕迹;所以,子弹是击中金属烛台后反弹回来时击中费尔梅的。 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奥特利真想订死他的女助手的话,那他应该直接中她;他不是直接击中她;所以,奥特利不是真想打死他的女助手。 那么,到底是谁给手枪里装上了真子弹呢? 奥特利向琼斯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辛杰在被那致命的一枪击中之前,身子曾移动了一下。奥特利曾大声叫她站好别动。一位记者正好在那几秒钟内用闪光灯一连拍下了几张片。分析照片上奥特利的口形,他的确是在喊:“站好别动,辛杰!”当时坐在前排的观众,也向警方证明了这一点。此刻,一条条线索在琼斯脑海里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推断。一切疑点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那就是被害者本人——辛杰·费尔梅尔,当琼斯仔细翻阅了在辛杰死前几秒钟摄下的照片,他得出了最后的结论,这不是事故,是凶杀,确切地讲,是自杀。辛杰的脸上充满着恐怖和惊骇。这表明,她已知道她马上就要死了。 因为正是她自己,偷偷调换了枪里的子弹。为了能够惩罚心中万般憎恨的负心郎,她想把自杀伪装成他杀,伪装奥特利谋杀了她。最后的结论是通过如下环节推出来的:1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真子弹或是奥特利装上的,或是另有别人装上的,或者是辛杰本人装上的;真子弹不是奥特利装上的,也不是另一别人装上的;所以,真子弹是辛杰本人装上的。 2肯定式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辛杰临死前异常恐怖和惊骇,并且身子曾移动了一下,说明她知道自己马上就要死了;如果她知道自己马上就要死了,说明真子弹是她自己装上的;如果真子弹是她自己装上的,那么,这个案子就是自杀而不是他杀;所以,如果辛杰临死前异常恐怖和惊骇,并且身子曾移动了一下,那么,说明这个案子是自杀,不是他杀。 3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辛杰临死前异常恐怖和惊骇,并且身子曾移动了一下,那么,说明这个案子是自杀不是他杀;现已查明,辛杰临死前异常恐怖和惊骇,并且身子曾移动了一下;所以,这个案子是自杀,而不是他杀。 缜密的推理剥去了伪装和假象,避免了一场奇持的冤案。  15.被绞杀的漂亮老闆娘 1962年3月29日,在东京涩谷繁华街道的“日向”酒吧间,发现了被绞杀的漂亮老闆娘的尸体。10点30分左右,“日向”酒吧间北侧的邻居、中国餐馆的店主安久菊红给警署打电话说,她闻到隔壁酒吧里冒出煤气,就从后门进去打了声招呼。由于没人应声,她就关掉煤气总开关。进到店里一看,发现女店主福木真子出血死在那里。 警方立即赶到现常只见店铺的中部并排摆着三只椅子。福本真子仰面躺在上面。颈部缠绕着皮革腰带,上面另外还用正结紧紧地绑着一条黑底红条领带。于是,开始勘察现场和检验尸体。 这是一幢木结构的二层建筑,一层楼并排着分为三家:中国餐馆、“奥萨姆”酒吧和“日向”酒吧。二层是日向剧团。“日向”酒吧店宽1.5米,长5.9米。在面向街道的中央部分,有一扇门,从里面上着锁,并挡着窗帘。店内靠南边,有一条0.8米的过道,从那儿向里走6米左右,南端有一扇玻璃拉门,那就是酒吧店的后门。店内南侧还有一个服务台。顾客用的椅子共有八只,其中三只并排摆着,上面放着尸体。服务台上有电话机,收音机和唱机各一台,菸灰缸三个。还有两只搅拌器。中间的废纸上面,放着一把后门的钥匙。服务台内侧有电冰箱、录音机和装着150元现金的手提金库,均没有被动过的痕迹。 酒店关门后,好象还没来得及打扫,地板上散乱地扔着纸屑,吸剩的菸头及火柴杆。 在尸体腰部附近的地上,提取到了与本店型号不同的火柴杆两根,都烧掉了一截。店内东南角有一厕所,从里面提取到一件印着大量血迹的白衬衫,初步认定,此衬衫与本案直接有关。店铺最里边的地板上,有一煤气取暖炉,上面放着一个盛水的脸盆,水是凉的。 后门口处有一块0.9米见方的厨房,煤气取暖炉的橡胶管就从那里引出。 尸体的头部朝向正门,脸偏向右侧,两只脚併拢偏左,身着花丽的谈茶色和服,衣带是解开的,大腿坦露在外。颈部的红色皮革腰带呈水平缠绕一周,两端没打结,垂掉在那里。上面的黑底红条领带紧紧地绕两周后,打了一个正结。尸体的内衣潮湿,被认为是失过尿。地板上扔着一件男用马夹背心,有被踏过的痕迹。把尸体从椅子上搬去之后,在腹部下面,发现有两条半新不旧的裤衩。从整个尸体看,没有一点抵抗过的痕迹,所穿衣服也没有创伤,但在阴毛上,发现有拇指大小的烧痕。 第44页 根据情况分析,此案或是强姦杀人,或是堕落的情交游戏后的杀人。但在阴道内却未发现有精液存在。经断定,死因是绞颈后的窒息死,死亡时间是当天早上六点前后一小时内。 在勘察现场期间,隔壁的奥萨姆酒吧老闆守屋治曾露过面。他说:“昨晚七点半,“一七”照相馆店主的儿子木田胜行(21岁)来过,我们一起喝威士忌,打扑克。半小时后,住在目黑区上目黑的公司职员丰田三郎(24岁)也来了。于是,木田出去到隔壁“日向”酒吧去喝。出门时,正好在港区麻布新堀叮的公司职员宿舍的工具机工人上村清(19岁)进来。大约十点半,木田再次进来。于是,四人一边喝一边谈天,凌晨2点40分左右,“日向”店的老闆娘真子过来了,五人喝啤酒一直到4点。这时,真子醉了。把头搭在桌子上睡觉。我们喝光了店里剩下的16瓶啤酒,准备各自回家。五点钟,我们把真子抬回“日向”酒店,拿了四把椅子排起来,让她头朝门躺在上面。店里很冷,我们点起了煤气取暖炉,取来招待员的马夹背心和衬衫盖在她胸部,把后门的钥匙放在一张废纸上,摆在服务台的明显处,就出来了。我和丰田一起坐计程车回去,木田和上村清也搭伴回去了。” 听了他的介绍,警方猜想,她可能出卖肉体,也许中间发生变故,或交易出现争吵而被杀害,也有可能使用了橡胶模拟性器等物品,所以採集了膣腔内的存积物,交给科学检查所,仔细进行化验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和验尸结果,侦查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疑问和猜想:一、守屋说并排摆了四把椅子,并把她的头朝后门仰面置放。可后来尸体的头却是朝向正门,尸体下面的椅子只剩下三把,另外一把摆在离死者腰部约60厘米的地方,可以认为是有人曾在对面坐过。 二、可能是犯人从正门敲门,真子开门后又上了锁。然而,真子的木屐摆放在距户体头部10厘米处,两只鞋尖相反放着,依此分析又不大可能。三、按道理,对一个醉酒的女人动手脚,没有必要特意把她的身体调换方向;杀人之后,更没有必要调换方向。 死者身着和服,腰带解开着。样子非常自然,没有施加暴力解开带子的迹象。而且,腰下还铺着两条折起的裤权,显然是具有特有细心的女人铺的。四、店内物品没有被动过的痕迹,也没有缺少任何东西,因此,可以断定,这不是一起盗窃案,应归结为男女关系问题。五、所有罪犯,几乎没有例外,都想使人迟一点发现。可是,一旦放出煤气,那种特有的臭味会使人立刻发现。这是普通的常识。如果杀人后不放出煤气,那只有等到傍晚招待员上班时才会发现。为什么要把人勒死后,再放出煤气?根据上述种种情况分析,罪犯很可能是真子的熟人。 搜查第一科长认为,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徵得玉村刑警部长同意,成立了一个特别搜查总部,并用电传通知誓视厅所辖各警察署,要求大家配合侦破此案。 当天下午5点20分,上边所述的四个男人之一木田胜行来到涩谷警察署,报告了他们几人一块喝啤酒,把福本真子抬回去放在四张椅子上,然后两两分别回家的情况。他说话时表情自然,看上去象个本份的年轻人。虽说与守屋君介绍的多少有些不同,大体上是可信的。 玉村刑警部长命令说:“在不惊动那四个人的前提下,立即开始全面搜查。”他指出,被害者的周围情况——酒店的经营情况,经常出入的商人以及以前曾用过的招待员,被害者的熟人,酒店的知情者,那四个男人走后,出入酒吧的目击者,有无过往行人听到过哀鸣或异常的动静等,是本案的搜查关键。于是,20名刑誓分为十组,分头开始调查。 到4月1日为止,查明了以下情况: 被害者福本真子,原籍神奈川县三畸盯,1958年高中毕业,依靠东京中央区日本桥的伯母家支助,来到东京,就职于歌午伎座服务公司,在经营办公室当办事员。此人在校学习时,成绩优秀,擅长珠算。她工作负责肯干,加上年轻美貌,倍受人们赏识。不久,与同室的主任金木春夫发生两性关系并准备结婚。由于父母强烈反对,忍痛断了这个念头。由于工资低,于昭和35年4月退职转到港区芝大门的“维娜斯”酒吧间当女招待。 在那里,结识了不少男子,渐渐开始堕落。四个月后,到港区芝新堀町的“憩”酒吧店当结帐员,喜欢打扮,已成为一个不顾节操的女子。由于她无节制的挥霍,加上男女关系方面的勾心斗角,在那里干不下去了,又辞职到中央区银座七丁目的“松平”酒吧间。 直到遇害时为止,住在那里的公寓里。牧元律师知道真子的多情,正当他想方设法接近她时,“日向”酒吧间拍卖,真子也打算自己经营,牧元便拿出100万日元买下这个酒吧间,送给真子。从此以后,二人整天混在一起。 乍看起来,她谈吐高雅,气度不凡,从不与粗俗之辈为伍,实际上,她对金钱的欲望超过别人几倍。只要能获得可观的金钱,她不问对象,都会献出洁白细嫩的肉体去寻欢作乐。有七名男人与她保持着经常的来往。但通过调查,他们当时都不在现场,说明他们都不是作案者。 酒店有一名男招待和一名女招待,真子作为经营者,既不能喝酒,又不愿与平常男人交往,动辄出门在外,所以酒店生意很不景气。牧元律师这个经济后援人也常常叨叨不满,但最终还是硬着头皮,拿出钱补贴店里亏空。 第45页 楼上,有演员排练尝印刷所和剧团事务所,出入人员频繁,并时常有工作人员晚上留宿在那里,真子也时常上剧团去玩耍。“日向”酒吧的后门紧挨着通往二层的楼梯。 如果当晚有人留宿在二楼,就有机会看到真子喝醉被抬回店里的一幕。通过调查,证明发案当晚没有人住在上面。 调查中,得到另一线索。真子是剧作家林田实的情妇。为了讨取他的欢心,她把全部身心都献出去了,而且还支付他的生活费。然而,林田却另找了一个年轻漂亮的恋人,叫上田菅子,19岁,她一心想当演员。近日,真子知道了这件事,爱恋变为憎恨。她常常指责他,有时使他下不了台。因此,林田君也有杀掉真子的动机。 发案当晚,“日向”酒吧的顾客共有13人,都是老主顾。经过一一核实,他们当晚都不在作案现场,所以,也不可能是作案者。 由于真子是个无视节操的单身女招待,常年辗转在外,并且所干的都是暗地里的事情,给调查带来了重重困难。牧元律师对真子无可奈何,他也知道她与许多男人保持有关系,但每月照样硬着头皮为她掏几万日元。一提与她分手,她就追到律师事务所哭闹,使得他进退维谷。所以,他也有杀害真子的理由。因此,有必要查清牧元律师的行踪。 男招待员吉田君,是港区新掘町商店的店员,他在这个酒吧打零工,有商店僱主的证明,当时他不在现常这个酒吧以前的雇员只有一人,叫田濑一男,20岁,因与同店女招待信原纯子发生过两性关系,被解僱。之后,他在家里游手好闲,没有工作。发案那天晚上,他没在家里,有仇杀的嫌疑。 上述调查的思维过程,逐渐向事实真相靠近。它包含着下述推理:1三段论第一格凡发案不在作案现场的人不可能是作案者;与真子保持经常来往的7个男人,发案当晚“日向”酒店的13个顾客和男招待吉田,都是发案时不在现场的人;所以,这21人都不可能是作案者。 2三段论第一格 凡具有作案动机的人都有作案的嫌疑; 林田君因真子有时使他下不了台而有作案动机,牧元律师由于真子与许多男的保持关系,而与她分手又进退维谷,也有作案的动机,田濑一男因被解僱而怀有仇恨;所以,林田君、牧元律师、田濑一男都有作案的嫌疑。 从3月30日起,刑警们花了两天时间,在“日向”酒吧前面撒下了人马,查询从早晨5点到7点路过这段地区的行人,终于得到一条线索。在港区芝浦的茅场工业公司工作的白井三郎回忆说:“我每天早上六点经过这里去公司上班。那天,从‘日向’酒吧路过时,听见有男人的说话声和女人的呻吟声。我停下来,侧耳听了一会儿,又没动静了。 我以为是男女顾客喝酒调情,没太留意就过去了。”经查实,他的确是每天在这个时间去上班,所以,初步断定,他的话是可信的。 尸体解剖和化验结论与白井提供的线索一致,犯罪时间可以认定在29日6点左右。5点前后,4个男人把她抬进屋子,一小时后被勒死。这段时间成为侦查的重点。警方认为,这桩杀人案或是性变态者所为,或是痴情杀人,或是仇杀,只有这三种可能。衣服、腰带、样子非常自然,没有任何暴力迹象,显然是自己解开腰带、脱下裤权,并仔细折起铺在腰下的。因此,应是一起痴情杀人案。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性变态者所为,或是仇杀,衣服腰带不可能那么自然,自己解下腰带,脱下裤衩,并仔细折起铺在腰下;经查,衣服、腰带非常自然,显然是自己解开腰带,脱下裤衩,仔细折起铺在腰下;所以,不是性变态者所为,或是仇杀。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或是性变态者的所为,或是仇杀,或是痴情杀人;不是性变态者所为,不是仇杀;所以,是痴情杀人。 真子在歌午伎座工作时的恋人金木君,现在已有家室,估计他作案的可能性不大。 据招待吉田一男和信源纯子的口供,他们在出事当天夜里零点左右离开“日向”酒吧,乘计程车去过麻布天现寺桥。纯子与原来的恋人田濑一男事前有约,田濑和他的朋友早在那里等候。他们四人一起乘车开往芝新掘町,吉田在自己家附近下车回家,纯子和田濑等三人一直开到港区金杉桥“风筝”旅馆,聊了一会儿,田濑的朋友先走了。田濑和纯子留宿在那里,睡到早晨10点多。旅馆可以为他们作证。 林田君当晚与那位想当演员的年轻女子同居,所以,也有不在现场的证明。牧元律师自称那晚没干什么,在家睡觉,家里人可以为他作证。他家的女僕行山美子回忆说,29日6点50分,住在新宿的野田君打来过电话,牧元当时还没有起床。野田君是电影院的职工,他和美子提供的证词相同。 这样一来,从5点开始,详细了解老闆娘醉倒、睡在酒座的人只剩下4名了。搜查总部通过分析木田和守屋的供词,首先对他们二个开始了侦查。守屋君和丰田君同路,一起乘车先到守屋的住处,然后丰田从那里一个人回家。木田和上村两人先到木田家,木田约5点10分到。上村从那里坐计程车回新掘町的公司宿舍,最迟在5点30分左右到家。 而作案是在六点前后。四个人都有可能再返回去调戏真子。于是,对四人分别作了调查。 第46页 守屋君的家里人证实说,他是五点半回来,并且还有邻居同他打过招呼。他又是真子在买卖上的竞争对手,从心理上讲,他对真子确实没多大兴趣,基本上可以排除对他的嫌疑。 丰田那天早上没回自己的家。他说守屋君喝多了,他特意把守屋送回家里。之后,他去池袋。他母亲在那里开了个店,妻子也在那里干活;他一直在那里睡到傍晚。他母亲和妻子也都为他出证,说他是六点前后回来的。家庭成员的证词往往不可轻信。只是从他说话的神态上看,有一些真实感。查到了计程车司机,他也证实两人乘过车。这样,这两人的嫌疑都被沖淡了。 木田和上村一起走回自己的家,然后,上村坐计程车回去。这是最初的交代。而上村自己说是走着回家的,过六点才躺下。对这一说无人证实。上村这个人素来品行不端,倒卖过淫秽照片,曾被捕过。人们多数反映他性格粗暴,令人琢磨不透。侦查人员採取正面攻势,对其讯问。他自称那天喝醉了,根本不是罪犯。答话中也没有什么破绽。从调查者的直觉看,他也不象真正的罪犯。 木田自幼亡父,由母亲一手拉扯成人。他又是长子,在家倍受溺爱、娇惯,喜欢自作主张,但近邻的评价还算不错。对他家里人母亲、姐姐夫妇和一个佣人逐一盘问,都证明说,他早上五点才回来,在家躺了一整天。他在附近几家酒吧都有欠款,合计1.2万日元。他有钱就去挥霍,花光了再向母亲讨,家里人为此伤透了脑筋。传说他有多个情妇。 昭和36年11月的一个深夜,他把一名19岁的女佣人拖进墓地,推倒后,两手卡住其脖子,施以暴行。后来私下和解,才免予起诉。从木田家到“日向”,如果快走,只需八分钟。 因此,他有返回酒店、强姦杀人的独特条件。 在对这四个人的调查过程中,配合最好的是木田。他主动反映情况,还对另外三人作了介绍。从表面上看,他也不象是罪犯。案情实在扑朔迷离。 早晨六点钟,对酒吧店来说,相当于深夜,平常人根本不会来访。真子醉酒,一人睡在店里,如果不是出于偶然,除那四个人外,其他人是无法知晓的。所以,还是应该在这四人中寻找作案者。推理如下。 1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是知晓真子酒醉后独自一人睡在店里的人才可能作案;其他人不可能是知晓真子酒醉后独自睡在店里的人;所以,其他人不可能作案。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作案者或是其他人,或在这四个人中; 作案者不可能是其他人; 所以,作案者在这四个人中。 4月1日,警视厅科学检验所通过对被害者阴道内残留物的分析化验,送来了报告。 被害者是o型血,但查出了a型和b型血液的分泌型精液。a型较强,b型较弱。b型至少经过了10个小时的时间。 牧元律师的血型为b型,据称他们在28日下午3点发生过性关系。对真子其后行踪调查结果表明,到死亡为止,没有发现与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迹象。所以,可以断定,犯人是a型血液持有者。 血液分为分泌型和非分泌型两种,非分泌型血液的人,其精液、阴道液及唾液等分泌液,如果根据血液来化验,往往与其血型不一致。这是由于分泌液中的型质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实际上,非分泌型的人极少。而分泌型的人,其分泌液与血型百分之百一致。 于是,侦查人员决定採集这四个人的唾液。如果谁是作案者,他就应该有所反应。经化验,判明木田胜为分泌型a型血,说明他是重点嫌疑犯,推理如下:若且唯若其分泌物化验为分泌型a型血,才能说明他是重大嫌疑犯;现已查明,木田胜的唾液化验为分泌型a型血;所以,木田胜是重大嫌疑犯。 经过反覆较量,木田胜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那天,把真子放好后,就离开“日向”往回走。一边走,一边想起了醉酒的老闆娘,于是和上村商量,再回去找老闆娘玩一会儿。上村说:‘算了,今天太累,回家吧!那种女人,只要有钱,什么时间她都行。你可千万别胡来,她有后台,是不吃你那套的?’我5点10分左右到家,在被窝里翻来覆去睡不着。心想,上村自己也许要去找她,才故意和我说了那番话。越想越躺不祝回屋时,母亲醒了,唠叨了几句又睡着了。我悄悄熘出门,7点前回家,又钻进被子,家里人根本没发现。 我从“日向”酒店后门进去,老闆娘正在熟睡。她曾说我有男子汉气,对我颇有好感,我认为她不会拒绝的。我摇了摇她,叫了声老闆娘。她听说只剩下我一个,一下子坐起来,抱住我,同我接吻。对我说:‘听话,今天算了吧,我最近刚作过人工流产。’她坐起后,椅子空出来,我随手拉过一把,在她对面坐下,不断向她哀求。她大概以为逃脱不掉了,就说:‘还男子汉呢,真拿你没办法’。说着动手解开衣带。可能是我的动作太粗鲁,她害伯了,她突然一把推开我,用皮带朝我打来。我当时真的发晕了,心想她骗了我,我不能饶她,就一把夺过皮带,卡在她脖子上。当我清醒过来时,一切都晚了。听说通过精液能判别出血型,就用毛巾擦掉了所有痕迹,又划着名火柴检查了一遍。” 第47页 说到这里,尸体阴毛有焦痕之谜解开了。最后只剩下煤气一事。经专家们分析,确认是木田逃跑时绊在煤气胶管上,使煤气管头脱落所致。实验结果也证明确是如此。 至此,老闆娘被绞杀一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16.护士长触电死亡之谜 1982年元月22日晚,某市医院保卫科报告公安局,该院高干病房女护士长方某在家熨衣服时不幸触电死亡,要求勘验现场和尸体。 据死者丈夫、医院电器助理工程师周某说,当天11点50分,他和方某带着三岁女儿下班回家,下午一点钟左右吃完午饭上床休息。2点40分,周某带女儿去上班,行前锁好了院室两道门;方某仍在家中睡觉。五点半,周某回家,发现方某因熨衣服不幸触电死亡,仰卧在地。死者衣服整齐,脚穿塑料拖鞋,右手抓着电熨斗提梁,放在右胸部,插头仍与电源接着。周某急忙找来邻居邱某,邱某所见情况与周某相同。二人赶忙把方某送进医院。据医生讲,方某到医院时已死,但为了安慰生者,仍进行了抢救。现场勘查:方家独门独院,院内仅一住室一盛杂物小屋,院室两门各有暗锁,前临一条行人来往繁杂的马路。现场内无任何扒、滑、撬、砸等暴力痕迹,家中财物无丢失。所用电熨斗外表有1.5伏感应电,熨斗成分为铁镍铬等元素。住室地上别无其他带电物。尸体检验:死者左脚心有5×2.5厘米生前电击伤一处,该处附着物经光谱分析为银离子。尸体外表、内脏无暴力损伤,无病变,无毒物、药物反映。眼球睑结合膜、齿龈黏膜、心肺表面均有出血点、出血斑以及心血不凝、其他内脏淤血等窒息徵象。胃内食物外形无变化。死者是共产党员,性格开朗,上进心强,群众关系好,死前还替别的同志连值两个夜班。 群众对方某之死议论纷纷,表示怀疑。 事实是否真的如周某所说是因触电不幸死亡呢?死亡的原因表现为一个选言判断:或死于暴力(枪杀、刀杀、棒杀、扼杀等),或死于中毒,或死于药物过量,或死于疾病,或死于电击。对此,侦查人员逐一进行了分析推断。由现尝尸体上无任何暴力、挣扎痕迹,死者穿着整齐,得知方某不是死于暴力;由尸检体内无毒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于中毒;由体内无任何药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于药物过量;由体内无任何病变,得知方某不是因病死亡。根据以上分析,进一步推知方某很可能是死于电击。又由方某左脚心有生前电击伤,得知她生前受过电击;由方某体表、内脏多处有明显窒息徵象,得出方某是死于电击的结论。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方某是死于暴力,则现尝尸体上必有暴力、挣扎痕迹;经查,现场和尸体上无任何暴力、挣扎痕迹;所以,方某不是死于暴力。 2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中毒,则体内必有毒物反映;尸检表明,尸体内无毒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于中毒。 2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药物过量,则体内必有药物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无任何药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于药物过量。 4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于疾病,则体内必有病理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没有病理反映;所以,方某不是因病而死。 5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方某或是死于暴力,或是死于中毒,或是死于药物过量,或是死于疾病,或是死于电击;经分析,方某不是死于暴力、中毒、药物过量和疾病;所以,方某是死于电击。 6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方某身上有生前电击伤,并且有电击达到使其窒息的徵象,那就可以证明,方某是死于电击;现已查明,方某左脚心有生前电击伤,并且在其体表、内脏多处发现有明显窒息徵象;所以,方某死于电击无疑。 已经肯定了是电击死亡,那么,就有三种可能性:或者是不慎触电,或者是自杀,或者是他杀。不慎触电的可能性又有两种:或者是熨衣服时不幸触电,或是行动不慎踩上带电物。由电熨斗外表既无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仅1.5伏)所含物质也与电击伤附着物不同(前者无银,后者有银),电击伤又在脚心,得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由方家地上没有别的带电物,方某穿着绝缘的塑料拖鞋,得知方某不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这就完全否定了不慎触电的可能性。由方某上进心强,接连替别人值了两个夜班,没有任何自杀的迹象,得知方某肯定不是自杀。尔后,又进一步推出方某是他杀的结论。 由方某死后拿电熨斗,推出现场是伪造的,伪造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又由方某在被害时没有反抗,推出她是在熟睡中被害的。推理如下: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方某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那么,电熨斗外表必带有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所含物质必与电击伤附着物相同,电击伤必在身体上部;经查,电熨斗外表没有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仅1.5伏),所含物质与电击伤附着物不同(前者无银,后者有银),电击伤不在身体上部,而在脚心;所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 2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则方家地上必有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鞋必不绝缘;经查,方家地上并无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是绝缘的塑料拖鞋;所以,方某不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 第48页 3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自杀,则事先必有自杀的迹象;经查,方某性格开朗,上进心强,接连替别人值了两个夜班,没有任何自杀迹象;所以,方某不是自杀。 4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方某或是不慎触电,或是自杀,或是他杀;经分析,不是不慎触电,不是自杀;所以,方某是他杀。 5三段论第一格 凡死人是不能拿东西的; 方某拿熨斗前已是死人; 所以,方某是不能拿东西的。 6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不能拿东西却拿了东西,说明是假象,现场是伪造的;方某不能拿东西却拿了东西;所以,是假象,现场是伪造的。 7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神志不清时别人加害才不会反抗; 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没有反抗; 所以,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是神志不清的。 8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一个人神志不清或者是由于醉酒,或者是由于疾病,或者是由于药物,或者是由于熟睡;方某一没饮酒,二没有疾病,三没有药物反映;所以,方某是在熟睡时被加害的。 那么,凶手是谁呢?根据勘验现场获取的证据和前述推理所得的结论,侦查人员给凶手画了像:对方家情况非常熟悉,能以合法形式出入方家,懂电学,有电器零件,具备作案的时间或动机。只有具备上述诸条件的人,才是凶手,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不是凶手。为了缩小侦查范围,侦查人员作出了一个选言判断:或者是外部人作案,或者是内部人作案,并分别进行了考查。 先假设外部人作案:一、如果确如周某所说,当天下午他是锁好了门去上班的,而方某又一直睡觉,没有外出,那么,凶手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才能进入现场,并留下暴力痕迹。 可是,现场上没有任何扒、滑、撬、砸痕迹,财物亦无丢失,所以,可以排除外部人在这种情况下作案。二、如果在周某走后,方某因事外出,回来忘记锁门,又上床睡觉,那么,凶手便可趁机潜入作案,并可能在现场不留下暴力痕迹。但是,这就要求凶手不但必须具备作案的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侦查人员分析,外部人需要在如此复杂条件下作案的可能性也不大。经过反覆查证,也没有发现这类线索。 既然外部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内部人作案的疑点自然加大。内部人作案,方某家里只有丈夫和一个三岁女孩,孩子不可能作案,所以,如要作案,只能是周某。 如果周某是杀人犯,他就必须具备作案的条件、时间和动机。 作案条件:一、此案要求凶手必须具备电学知识和电器零件。周是电器助理工程师,家中和工作室都有电器零件。所以,他具有这方面的作案条件。二、此案要求现场不留任何暴力痕迹。周是自家人,有开门的钥匙,完全可以作到自由出入现场,作案后不留下暴力痕迹。所以,他具备这方面的作案条件。作案时间:根据消化规律,正常人(方无胃病)饭后一小时开始消化。方在一点左右吃饭,死时胃内食物无变化。所以,方死亡时间应在两点钟左右。再推,既然方死在两点钟左右,只有此时在现场的人才有作案时间,周从上午11点50到下午2点40分一直在凶杀现常所以,周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经查,周某作风不正,长期与本院女化验员钟某通姦,并曾向钟錶示,要除掉方某,与钟结婚。据此,说明周有作案动机。 既然方某死时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这就足以排除是外部人潜入作案的可能性。周某既有作案条件和时间,又有作案动机,并且可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这就完全可以肯定周某是杀人凶手。 究竟周某是一人作案,还是两人合谋作案,尚不能肯定。如果有人与周合谋作案,则必是与周关系密切而与方有利害冲突的人;钟某与周某关系密切(通姦)而与方某有利害冲突(欲与周某结婚);所以,钟某有合谋作案之可能。如果钟某参与合谋杀人,则钟某在杀人前必与周合谋或杀人时在现常但是,经查证,钟某不但没有参与合谋而且早在元月21日就已回家探亲,无作案时间,所以,钟某不可能参与合谋杀人。 这一段思维过程,既严密又正确,是破案的关键。它是由以下环环相扣的推理构成时,1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如果当天下午周某是锁好了门去上班的,而方某一直睡觉,没有外出,凶手是通过非法手段进入现场的,那么,必然在现场留下暴力痕迹;所以,如果没有在现场留下暴力痕迹,那就不可能是,当天下午,周某锁好了门去上班,而方某一直在睡觉,没有外出,凶手是通过非法手段进入现场的。 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是前提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假言易位推理。其前提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结论是这个假言判断改变了质,并且把前后件交换了位置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逻辑形式是:如果p,则q;所以,如果非q,则非p。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外人潜入室内作案,不但要具备作案的各种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那么,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外人潜入室内作案,不但要具备作案的各种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所以,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很校3选言肢绝对穷尽的或然式选言推理或者是外人潜入室内作案,或者是家里人作案;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家里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第49页 4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那就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经查,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所以,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 5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并且周某既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那么,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经分析,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且周既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所以,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 根据以上推断,公安机关依法将周某拘留,并连夜审讯。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周某只得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原来,周犯自1981年春与钟某勾搭成奸后,便产生杀妻恶念,企图与钟成婚。1982年元月22日午休后,周于2点10分起床,见方仍在熟睡,便蹑手蹑脚到院内小屋取来导线和一块白色金属片,将金属片折为两半,分别与两根导线相接。 然后,把方左脚袜子扒至脚弓处,将一块金属片插在袜子和脚弓之间,另一片安在方的右手腕内侧,接通了电源。这时,方全身痉挛,不到20秒钟即死亡。接着,他又把方抱到地下,伪造了现常2点40分到医院上班,并把杀人用的导线和金属片扔在医院锅炉内烧掉。5点半钟回家,演出了那场抢救方某的假戏。根据周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又从方某右手腕内侧提取附着物作光谱分析,结果与左脚心附着物相同,也是银离子。这与周把金属片折为两半的交待完全吻合。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7.谋杀亲生儿子案 1974年10月27日,××市工人孙××、胡××在市九圩港闸外挖泥时,发现江面上有一浮动着的麻袋,扒开一看,内装一具尸体。市局侦查人员闻讯后立刻赶到现常勘查结果如下:发现尸体的位置在南通市胜利公社与南通县平南公社交界处,周围已无任何可取的痕迹。尸体用两只旧麻袋对合包装,麻袋中间还用草绳扎了一块5公斤多重的双料红砖。死者男性,裸尸,发育良好,手脚环曲一团,尸体己开始腐败。伤害集中在头面部、颈部及两手臂掌等处,样子像菜刀砍伤,创面很乱,纵横交错。创伤深达颅骨,砍断了颈椎骨,下颌骨,面目已模糊不清。初步结论为凶杀后遗尸,这里不是第一现常推理如下:1三段论第一格凡死者多处被砍伤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多处被砍伤;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2三段论第二格 凡凶杀案因大量出血第一现场肯定有大量血迹;发现尸体的地方没有大量血迹;所以,发现尸体的地方不是第一现常接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全面的剖解检查,鑑定如下:死者身长142厘米,根据牙齿及发育判断,年龄在15岁左右,损伤集中于头面部及颈部,总共达64处之多。从创伤看,致死工具应属口面较宽、刀面较锐的菜刀之类凶器。根据尸体入水后腐败程度及胃内尚未消化尽的食物推断,死者在进食后4小时左右被害,投入江中毁尸灭迹的时间约在22日左右;胃内有尚未消化的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 侦查人员根据20日至27日的小汛九野港闸管所没有开闸放水从而排除了尸体从闸内浮出的可能性。这是运用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20日至27日没有开闸放过水,那么,尸体就不可能从闸内浮出;经查,22日至27日没有开闸放过水;所以,尸体不可能从闸内浮出。 侦查人员对两只装尸体的旧麻袋再次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麻袋上有两块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这种布是南通地区的土产,使用的地区范围很小,仅市郊及邻近几个县有。 麻袋角内还留有少量玉米鬍鬚、稻谷壳、麦皮、炭屑等。据此,侦查人员认为,此案属于仇杀的可能性较大,死者是农村人,凶犯家住市郊或离市郊最近的南通县。因为死者才15岁左右,一般不会携带贵重物品单独行动,即使带有物品被抢窃杀害,罪犯作案后为了迅速潜逃,亦无需将死者衣服剥光,再用麻袋包装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不大可能是谋财害命。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接到报告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以,也不可能是政治谋杀。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年龄不大,并且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那就不是谋财害命;经查,死者15岁左右,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不是谋财害命。 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系政治谋杀,死者家属肯定四处寻找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查,20号以来,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报告过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以,不是政治谋杀。 3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或者是谋财害命,或者是政治谋杀,或者是仇杀;经分析,不是谋财害命,也不是政治谋杀;所以,是仇杀。 根据死者胃内未消化的食物和包尸用麻袋角内留有玉米鬍鬚、稻壳、麦皮、炭屑等物,判断凶犯和死者可能住在农村;又根据麻袋上的芦菲花补钉,判断凶犯很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因为这种土布的织造、使用范围只在这几个地方);再根据抛尸地点距周围各地的远近,又把侦查范围缩小到市郊三个公社和南通县的两个公社。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并且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鬍鬚、稻壳、麦皮、炭屑等物,那么,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农村;经查,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鬍鬚、稻壳、麦皮、炭屑等物;所以,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农村。 第50页 2推理同上 如果装尸用的麻袋上的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那么,凶犯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经查,装尸用的麻袋上的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所以,凶犯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 根据以上分析,市局及时印发了《关于请速协查无名尸体的紧急通报》和《关于寻找无名尸体下落的几点要求》,发动群众,进行排查。很快,报来了一个个线索:死者与校学生徐××像貌相似;南通市唐阐毛毯厂女工提供,死者与芦经公社劳改释放犯何珍的15岁男孩徐××像貌差不多,现已好多天不见徐××的下落;而他的母亲何珍情绪反常;芦经公社社员提供,何珍曾在10月22日深夜与一个中年人拉着用塑料布覆盖的板车,鬼鬼祟祟地向九圩港方向走去。请新华二队队长、社员和徐××所在学校班级的老师一起辨认尸体,大家都说,从身材、年龄、脸型、头发、眼睛和嘴等方面看,都像徐××。 根据上述线索,运用一个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不难得出,死者可能是徐××,其母何珍可能参与凶杀。这个结论具有或然性,在没有得到充分证明之前仅仅是一个侦查假设。 为了不打草惊蛇,侦查组决定,由新华二队队长纪××正面接触何珍。问他儿子怎么好多天不见,回答说到平潮学手艺去了。纪队长说,有人揭发他过去在学校所犯的错误,让他把儿子叫回来谈谈。第二天,她家果然来了个孩子。纪队长一听声音,觉得不对。 经仔细打量,感到徐××没有这么胖,于是就问孩子:“你出去这么多天,还记得我叫什么名字吗?”一句话,问得孩子目瞪口呆。哪有本队的学生不知道队长姓名的?纪队长心里一下有了底。纪队长区别真假××,用的是三段论的区别格:凡本队的学生都知道队长的名字;这个男孩不知道队长的名字;所以,这个男孩不是本队的学生(即这个男孩不是徐××)。 市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刑侦技术人员来到何珍家,一面找何珍及其女儿徐×分别谈话,一面勘查她家住宅。这是座新造的朝南瓦屋。靠东房的窗外放有一张用沟岸草和麦秸草编成的旧帐壁。请社员辨认,这张帐壁是从徐的旧宅拆迁来的。掀开帐壁,发现内侧横条上有几滴喷溅性血迹。在东房靠东壁的份伢儿窝上放有旧棉絮一条。打开观察,发现有新被撕剥的痕迹三处,在尚未被撕剥的部位仍有多处被沾染的血迹。窝内有被撕坏的双幅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一块,上有尚未洗净的大片血斑。在橱房的灶面上发现圆头菜刀一把,刀口呈锯齿状缺损,橱房内灶角处有灰色袖管一只,袖管上沾有擦拭血迹。 何珍的旧宅在粮机厂后面,单独一院,住宅背面环沟,仅有一小桥与粮机厂相通,室内物件都已搬到新宅。走进徐××的住房,在已拆除的原铺位周围,发现有广泛性的喷溅血迹,灰白墙面上有广泛的被铲过的锹痕,地面上也有被铲过的高低不平的痕迹,在新铲痕迹周围,仍留有血迹。经在何珍住宅北边沟内打捞,捞出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一块,上面沾有大量血迹,经与从何珍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一块进行比较,两者质量、条纹、缝线完全符合,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杀人的第一现场就是何珍的旧宅,何珍就是重大嫌疑犯。推理如下:如果在何珍旧宅中有大量血迹和新铲痕迹,并且在徐住宅北边沟内打捞出被撕坏的沾有大量血迹的一块老灰色蓝条布被单与从徐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质量、条纹、缝线完全一致,那么,足以说明,杀人的第一现场就是徐的旧宅,何珍就是杀人的重大嫌疑犯;经查,在何珍旧宅中发现有大量血迹和新铲痕迹,并且,在徐住宅北边沟内打捞出被撕坏的沾有大量血迹的一块老灰色蓝条布被单与从徐东房伢儿窝内取出的被撕坏的老灰色蓝条布旧被单质量、条纹、缝线完全一致;所以,足以说明,杀人的第一现场就是徐的旧宅,而何珍就是杀人的重大嫌疑犯。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这个推断,经批准,侦破小组对何珍进行拘留审查,连夜突审。何珍还想抵赖:“世上哪有亲娘杀亲生儿子的?我只是逼走了儿子,因为无法寻回,才花钱骗来一个与他相仿的孩子顶替。你们不信,以后他会回来的。”预审员出示部分罪证,她才瑟索起来。恢复常态以后,又施一计,装出痛心疾首的样子,哭丧着脸说:“我错了,我有罪,我本想用刀吓唬吓唬他,哪晓得他要夺刀杀我,我一急之下,失手将他杀死了。”显然,她还在步步为营,且战且退,进行顽抗。 针对她的狡辩,预审人员不慌不忙,提出质问:“如果你是想吓唬他,那就不该杀死他;如果你是失手将他杀死了,也不该对他连砍60多刀,并毁尸灭迹。现在,你不但杀死了他,而且连砍60多刀,使人看不清面容,毁尸灭迹,这不是故意杀害又是什么呢?”预审人员的质问,有理有据,一针见血,十分有力量,使得何珍无言以对。它包含着两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1如果仅是想吓唬吓唬他,那就不该把他杀死;你把他杀死了;所以,你不是仅想吓唬他。 第51页 2如果是失手将他杀死了,那就不会对他连砍60多刀,并毁尸灭迹;你对他连砍60多刀,并毁尸灭迹;所以,你不是失手将他杀死了。 在确凿的证据和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何珍不得不供认了作案的全过程:她劳教释放回家后,经常与陈××通姦(她丈夫仍在劳改,刑期未满)。由于儿子徐××的反对和干涉,便怀恨在心,为了达到长期通姦的目的,她伙同姦夫,在女儿徐×帮助望风的情况下,杀害了亲生儿子,并于10月22日晚和陈××一起拉着板车到九圩港阐桥,将尸体抛入江中。经审问陈××和徐×,他们都供认不讳。至此,案情大白。  18.“六一二”碎尸案 ××年6月12日,在××市南郊护城河内游泳的三个少年,发现了一个内装一颗已被敲碎变了形的女人头的塑胶袋。同日晚上9时半,一个小学生在迈皋桥的双塘内捉青蛙时摸到一只脚。侦查活动遂立即展开。经技术部门鑑定,确定了这尸块是同一女人的头和脚。同一天,白下区一位清洁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厕所时,发现一块带肉的骨头堵住了粪车出口,原来是女人的左膝盖骨。又经过八天,共找到肉骨49块,约占全身2/3,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除此之外,还查获了装人头的塑胶袋一只,毛巾条,旧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块黄豆大的红布和数根鸡爪形的宝蓝线等十项物证。 首先,侦查人员确定了案件的性质,认定是一起凶杀案。因为是杀人碎尸,又抛尸灭迹。 这是一个第一格三段论:19.“六一二”碎石案凡死者尸体被碎化、抛尸灭迹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数十块后被抛弃;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就确定了侦查方向,缩小了侦查范围,为深入进行侦查开闢了路子。 从被害者头骨被敲碎,抛在南郊,大部分尸块抛在北郊,乳头、阴部被剪刈,手脚插在塘边泥土内,说明罪犯是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么肉,是什么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达到灭迹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姦情凶杀案。从发现尸块的现场情况看,除人头在城南郊外,其他现场分布在新街口、鼓楼、中央门至迈皋侨一线。经过对分布在这个区间的373个厕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了分布图,发现抛有尸块的五个厕所都远离汽车站,均在由南向北前进方向的右侧。北郊发现尸块的四个水塘,也多在路的右侧。 说明罪犯自备交通工具,从城南到城外,分南北两路抛尸。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上述抛尸路线,于是得出结论: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南北干道周围,就是以鼓楼、新街口或内桥到三山街为中心的三个地区。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抛尸路线;经查,抛尸路线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 侦查人员对现场遗物作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并据以进行了推论。根据三块旧棉是从两条棉胎上撕下来的,都是旧棉重弹,都使用了30年左右,从而得出“是本市老住户所有”的结论。包尸的毛巾是××毛巾厂生产的。根据中间和两头已破损,汗酸腐蚀大,得出“象体力劳动者所使用”的推断。拴尸块的固定绳,是××织带厂生产的。扎塑胶袋的一段细麻绳,是××立新制绳社生产的宁麻绳(除部分销售蚌埠市和连云港市外,均在××市出售,主要用作鱼网和木工的锯绳)。并根据以上种种结论,进而得出凶手是××市人的结论,很可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是木工或渔民。在××有家,居住已两代出上。这里,包含了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现场遗物都是××市出售的,那么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经查,现场遗物都是××市出售的;所以,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 为了准确推断死者年龄,请教了许多专家。他们一致反映,根据是否萌生智齿来推断年龄比较准确。国外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十七岁左右。为验证不同地区人体发育有无差别,抽查了××市50名已生智齿的女性,得知,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大约是在19岁至2l岁之间,进而推断,死者年龄是在19岁至2l岁之间。推理如下:1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女l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女2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女3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0岁;女4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女50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所以,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的年龄大约是19岁至21岁之间。 2三段论 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死者是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所以,死者的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 与此同时,请××医学院的同志对尸骨进行了爱克斯光拍照检查,发现被害者股骨和肱骨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文献记载,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0岁以上;锁骨骺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5岁以上。所以,被害者的年龄应在20岁至25岁之间。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女性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已经吻合,而锁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那么,年龄应在20周岁至25周岁之间。 第52页 被害者的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所以,被害者年龄应在20周岁至25周岁之间。 然而,被害者的认定,仍然走过了一段弯路。群众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孙××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长相与死者相似:皮肤较细白,手背较厚,同死者的脸谱基本一致,尤其是孙××的右臂上有一块“黑记”(母斑),正好与尸体右臂部位发现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孙的父亲曾因偷窃、赌博和扬言杀人被拘留过两次,劳动教养四年后,无正当职业,经常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父女俩同住一个小房间,在其床铺周围墙上有明显的才用石灰涂抹的痕迹。因此,大家认为,孙父作案的疑点很大。经反覆检验,孙××与死者的牙齿、眼角和单双眼皮等特徵有明显差异点,孙的脚也比死者大得多。对尸块右臂部的可疑斑痕作了切片检查,否定是由母斑腐败形成的。经请教外地同志,证实这是因尸块在阳光下腐败而形成的,其余浸泡水中的部分就没有这种斑痕。于是,技术人员作出了否定孙××是被害者的书面结论。 群众提供了5200条线索,其中关于被害者的线索就有1800多。然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一个一个的疑似之迹都被否定了。只有一个叫陈××的人,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经查,陈××,××高频钢管厂女徒工,21岁,外形与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10时,由家里外出失踪,查无下落。这条线索,群众三次反映,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在发现孙××线索后提出来的。由于把孙当成重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仅根据鼓楼区清洁工人反映,鼓楼厕所发现尸块是6月6日或7日上午,而陈××是6月7日上午失踪的,就认为时间上有矛盾而被否决。清洁工人凭记忆反映的时间不一定可靠,没有彻底搞清时间就否定,实在是太轻率了。第二次,由于理发师反映,陈是在理发店理的发,游泳式发型,或扎发结,梳小歪辫子,而被害者是“短发”,没有对理发师的反映进一步研究,就机械地认为不相符合。第三次,把陈××的照片与死者头面像进行了比对,发现眼皮、眉稍的走向、左眼的内眦角和耳朵的形状有差异,没有考虑到分尸的破坏,尸块腐败,以及拍照的光线和角度对照片的影响,又一次否定了。 陈××虽然三次被否定,但她的失踪,仍然是一个谜。这时,专案组对陈的作风,特点,失踪前的活动,特别是对与陈有接触关系的20多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逐步限制。当排查到周××时,发现陈的失踪与他有关。经查,6月7日以后,没有发现陈的任何踪迹,也没有发现她有出走或自杀的念头。6月6日,她一大早起床,买鱼买虾,招待第五个恋爱对象,约好星期天两人一起外出游玩。周是陈的第四个恋爱对象,周陈恋爱,遭到陈家的反对。周曾多次将陈留宿在家中。三月份,周将陈藏在家中时,陈的家长曾到周家吵、沖、砸,周才被迫将陈交出。五月,陈与别人恋爱,周心怀不满,对陈纠缠不休,扬言“不会让她有好日子过”,“要敲死她”。6月7日上午,陈外出失踪时,周在毛家苑修理门窗。得知消息后,不告而别,第二天也没有去上班。9日去支农劳动,显得十分疲劳,一休息就躺下睡觉,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袜子脱下来放在他嘴上,他都没醒。 案发后,周即把与陈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因此,周具备作案时间、动机、作案后的反应等必要条件。于是,依法拘留了周。这时,思维又出现了差错。根据周家虽是单开门、独开户,但处于大杂院内,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就片面地认为周没有作案环境这个必要条件,不会与此案有关。加上周一口咬定,五月份以后与陈没有任何接触,就认为周不象是分尸案的凶手。 然而,随着排查工作的深入,本市常往户适龄女青年线索逐步被否定,陈××的线索就越来越突出了,只有陈××的失踪与发案时间相近。这时,有同志提出,死者与照片的差异部分(头发长短,体型胖瘦,尸块的斑迹)都是可变部分,应该抓住牙齿等有固定特徵部位进行检验。经详细检查,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的持征,与陈的照片相吻合;在投影仪下观察死者的头发,发现是新剪过的;将陈的照片底片上被照相馆修饰的部分抹去,鼻樑上的一颗小黑痣清晰可辨,这与死者面部鼻樑上的一颗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从陈的照片上看,是龇牙,属一度超合,拍照片时会露牙,不露牙就会撅嘴,这与死者的牙齿特徵完全符合。找到了陈的生活用品进行比对,发现尸块的左脚正好能套上鞋子。运用步法追踪原理,研究脚的着力点和鞋子的受压磨损情况,与死者步态特徵相同。因此,基本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11月8日,在陈的档案里,用药水显现出一枚陈××的左手汗液掌纹,经比对,与死者左手掌纹完全一致。 这样,陈××是被害者的结论就是绝对正确的了。这段侦查工作,逐步深入,逐步接近客观实际,是科学的。推理如下:1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被害者或者是陈××,或是其余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中的一位:经查,其余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都可以排除在外;所以,被害者是陈××。 第53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徵与陈的照片相吻合,鼻樑上的一颗小黑痣与陈鼻樑上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步态特徵一致,那么,基本上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经查,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徵与陈的照片相吻合,鼻樑上的一颗小黑痣与陈鼻樑上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步态特徵一致;所以,基本上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 3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陈××的掌纹与死者的掌纹可以认定为同一,那么,陈××就是被害者;经检查鑑定,陈××的左手掌纹与死者左手掌纹可以认定为同一;所以,陈××就是被害者。 陈××是被害者,周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周是秦淮区房管所木工,具有斧头等杀人工具;家住城南,在推测的作案区域之内。加上周还具备作案时间、动机、条件,所以,可以断定,周很可能是杀人凶手。经调查,发现周曾向白下区三条巷九号的“朋友”借用过一个小厨房,作为经常与陈幽会的场所。彻底搜查了5天5夜,终于在小房间水泥地上发现两滩血迹,血型与死者血型一致。在周的住处秤砣巷六号也发现了大量血迹和物证,从其三哥住处糊墙的报纸上获取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从门槛缝里找到了陈××死前所穿的“越南衫”的拉链和与包尸块棉絮上相同的宝蓝线。在周的表兄家查到了借用的自行车等。到此为止,可以确定,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是杀害陈××的现常周××就是杀害陈××的凶手。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在某处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迹和物证,那么,该处就是杀人分尸的现场;在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迹和物证;所以,这两处是杀人分尸的现常2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谁具有杀害陈××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谁就是杀害陈××的凶手;经查,周××具有杀害陈××的所有必要条件;所以,周××是杀害陈××的凶手。 在严密的逻辑和铁的事实面前,终于迫使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6月7日上午,他将陈带到三条巷九号,将其摔倒在地,扼其颈部,使其窒息死亡。后即返回秤砣巷家中,与其母、兄共商如何处理尸体。当晚,将陈的尸体肢解后装入麻袋,运回秤砣巷六号进行分尸。其母为造成假相,将陈的辫子剪下、剪碎、扔掉。8日上午,周犯在家继续分尸剔骨,其母在室外噼柴掩护。8日晚至深夜,周与其兄骑自行车从城南郊至城北郊沿途找水塘、厕所抛尸,企图灭迹。至此,全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19.迷雾重重辨人魔 1984年×月×日,河南柿×县××村,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故。丈夫在外服役的姚××,面如白纸,侧身躺在炕沿上,手抓着一个灯头,地上散落着灯泡的玻璃碎片。她已经死了,只有一个5岁的孩子在哭着、喊着。人们连忙给在外服役的丈夫卫同升发去电报,只等夫妻再见一面,就将死者发葬。 在检察院工作的卫同升的大哥卫启升,听人细述了弟媳死时的惨状,翻腾的脑海里顿起疑云。弟媳为人宽厚,直率,待公婆亲如父母,关系融洽。虽然同升在外服役,但她们娘们的生活依然欢快,决然不会顿起轻生之念。莫非有人加害?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明辨真伪。 11月14日,公安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死者左侧太阳穴上方,左耳垂内侧,左乳房部及左手掌、指等处有十多处电击伤。其中,左耳垂内和左手掌、指的电流量最重,中央凹隐较深,呈黑黄相间的烧伤斑痕,质地坚硬,并有碳化痂皮。现场四周的墙壁上没有任何攀登的痕迹,死者住室的木头门栓上却发现了两排刀子留下的痕迹。 另据群众反映,发案当晚11时许,全村电灯连闪了几下,但与死者同院居住的卫同升的二哥,却肯定地说,没听到当晚弟媳屋里有任何动静。 据此,公安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姚××处事严谨,从没和人结过仇,仇杀可以排除。姚住室木门栓上的刀痕,据检验是刀子拨门所留,但据最先看到现场的群众反映,死者下衣整齐,而且勘验结果也证明,姚未被强姦。姚生前作风正派,并非水性扬花之人,姦杀的可能性亦被排除。死者屋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图财害命的迹象也没有。 姚身上的电击伤,虽然以左耳垂和左手掌、指的两处最重,但经分析,确认左手掌、指的电击伤才是姚触电死亡的致命伤。其他十多处电流斑,大多在姚身体左侧,都比较轻微,推断是姚左手持电线,在缺乏电工知识和心情极端矛盾的情况下多次试验所致。 这一段分析是值得再分析的。应该说,分析中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之所以说有正确的,因为它包含着如下正确的推理:1如果死者生前处事严谨,与他人无冤无仇,那么,就不是仇杀而死;姚××处事严谨,与他人无任何冤雠;所以,姚××不是仇杀而死。 2如果下衣齐整,而且勘验结果也证明未被强姦,那就不是因强姦杀人而死;姚××下衣齐整,勘验结果证明未被强姦;所以,姚××不是因强姦杀人而死。 第54页 3如果作风正派,并非水性杨花之人,那就不会因通姦被杀而死;姚××作风正派,不是水性杨花之人;所以,姚××不会因通姦被杀而死。 4如果室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没有图财害命迹象,那就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死者屋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没有图财害命迹象;所以,死者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 上述推理都是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形式正确,前提也无错误,都是正确的推理。但上边的分析还包含着如下错误的推理:1如果死者身上没有发现其他致命伤,就是没有其他致命伤;姚××身上没有发现其他致命伤;所以,姚××身上没有其他致命伤。 没有发现并不等于事实上不存在。事实上,姚××身上有钝器伤,只是没有发现而已。 2如果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那就是触电而死;姚××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所以,姚××是触电而死。 这个推理形式虽然正确,但其大前提的前后无必然联繫,因为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还存在着别人有意用电害死她的可能。 3姚××或是因仇杀而死,或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或是因被人强姦对方害怕姦情暴露而被害死,或是因通姦被人杀死,或是自杀而死;姚××不是因仇杀而死,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不是因被人强姦对方害怕姦情暴露而被害死;也不是因通姦被人杀死;所以,姚××是自杀而死。 这个推理是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形式没有错误,但大前提有问题。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其选言肢不穷尽,漏掉了一种可能性:死者丈夫因与别人有男女关系而杀死她。 由于推理前提有问题,所以,推理的结论显然缺乏充分根据。由于有上述错误,侦查人员的思维就脱离了客观实际。 21日下午,卫××来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哭诉妻子死得冤屈,请求查明事实真相,惩罚凶手,同时提出了对本村人景××的怀疑,他说孩子飞飞告诉他发案当晚,见一人身穿黑袄,弯着腰,爬在倒地的妈妈身上,象是景××的脸。局领导认为,尽管已认定姚××是触电自杀,但卫××的怀疑也不无根据,绝不能掉以轻心。于是,派了两名侦查员查证落实。 经查,景××,31岁,未婚,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入冬以来,旧病复发,疼痛难忍,夜间很少外出。发案当晚,邻居孙××在其家聊天,一直到深夜,这说明景××没有作案时间。再访飞飞,其言与卫××提供的情况吻合。但是,侦查人员经分析认为,发案当晚,暮色阴沉,屋内又无电灯,飞飞怎么能看清黑棉袄,并且认准是景××的脸呢?侦查人员的这一段思维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它是基于以下两个正确的推理:1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具有作案时间,才可能作案;景××没有作案时间;所以,景××不可能作案。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晚上暮色阴沉,屋内又无灯,就无法看清是黑棉袄并且认清是景××的脸;发案当晚,暮色阴沉,屋内无灯;所以,飞飞无法看清是黑棉袄,并且认清是景××的脸。 23日下午,陕县公安局收到姚××的姐姐的一封信。信中反映了一条重大线索:姚××曾告诉她:“10月18日晚上12点多钟,卫××回来了。他自己把门栓拨开进到屋后,我还没有发觉。膜陇中觉得一根电线落到脖子里,把我惊醒了。只见卫××站在床边,手拿手电筒朝我脸上照。当我告诉他电线落到脖子里时,他说我是说梦话,找了好长时间也没有找到电线。他那天晚上穿便衣,说是到宁夏联繫钢材,顺便回来看看,但丝毫没有去看望父母和哥嫂的意思。在我一再催促下,才不情愿地坐了一会儿,大约两点多钟就走了。临走时再三嘱咐我,不要对外人说他回来了。”姚××还对姐姐说,她这些天一直很害怕。据此,其姐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相。 20.迷雾重重辨人魔 老法医不顾扑鼻尸臭,操起手术刀,依次划开了颈、胸、腹部,由表及里逐层剥开,发现死者颈部左侧有一处2×1公分的淤血斑,胸大肌上也发现有大片淤血。由此认定,死者生前是受外界钝器压迫颈、胸部,后被电击而死。很显然,姚××是被他人所杀。 根据案情性质的变化,公安人员对姚××的死重新作了分析。不少群众反映,卫××性格温和,夫妻关系和睦融洽。妻子死后,他很悲痛,在认定为自杀后,又主动对公安机关提出对景××的怀疑。后虽被否定,但他仍恳求公安机关抓获罪犯,为妻伸冤。 由此看来,姚××死于丈夫之手的可能性不大。可是,如果死者姐姐所述之事属实,卫××事先不打招呼半夜回家的所有表现就让人费解了。尤其是曾落到死者脖子里的那根电线与姚××被电击杀的案情联繫起来,死者当时所说的话就绝非梦话。再者,卫××过去虽然给乡亲们留下了好印象,但他入伍后11年的变化却很难预料了。因此,不能排除卫××作案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兵分两路,一路立足本地,深查细访,一路南下金华,全面了解卫××入伍后的情况。 第55页 这一段把诸多情况联繫在一起的分析无疑是很重要的。它包含着下述正确的推理:1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如果卫××在其妻死后的表现是真象,那么,卫××杀妻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死者姐姐信中所述的事实是真的,那么,卫××杀妻的可能性就很大;或者卫××在其妻死后的表现是真象,或者死者姐姐所述的事实是真的;所以,或者卫××杀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很大。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卫××先前给乡亲们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那么,不能保证他在部队度过了11年不发生变化;卫××先前给乡亲们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所以,不能保证他在部队度过了11年不发生变化,即他作案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的。 这里的关键是调查研究搞清事实。事实搞清楚了,全面了、认识就深刻了,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在陕县,通过对数万人摸底排队,30多条线索聚而复散,被一一排除。 在金华,却取得了很大进展。据查,卫××与金华市一女学生罗×来往频繁,关系密切,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还一起到杭州游玩过。1984年7月,罗多次催促与卫结婚,而卫总是以“快了”搪塞,避而不谈自己是有妇之夫。显然,卫××很可能存在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犯罪意图。案发前的11月11日,部队安排卫到宁波拉煤气,坐战士张××的车,但卫××根本没听安排,11日出发后至14日中午前去向不明。回部队后又嘱咐张××说:“如果有人间,你就说我坐你的车。”可见,卫××具有作案时间。据了解,卫××很爱看推理侦探小说,案例和爱情之类的书,具有作案条件。 但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又不得不让人再费神思:从金华到三门峡西站,遥遥数千里,又无直达快车,他能否在这段时间里往返一次呢?办案人员打开列车时刻表,准确地计算了从彼到此的最短又是最可能被罪犯利用的作案时间及车次,终于找到了答案:如果他不去宁波拉煤气,私自乘11月11日9时13分长沙至上海的108次快车,从金华到上海,然后赶乘当天19时24分的上海到成都的182次快车,卫××就可以于发案那天即12日11时零分到达三门峡西站。如果这两次快车均不误点的话,作案时间是比较充足的。 据查,那天的车没有晚点。很有可能,卫××悄悄潜进村里,作案后立刻乘夜间车逃跑,14日11时30分左右到达金华,傍晚时回到了部队。 这一段思维无疑是正确的,对破案十分有用,它包含了下述正确的推理形式: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卫××在外另有新欢,并且对方一再催他结婚,那就存在着他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经查,卫××在外另有新欢,对方一再催他结婚;所以,卫××存在着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 2推理同上: 如果发案前后三天内去向不明,那他就有作案时间;卫××发案前后三天内去向不明;所以,卫××有作案时间。 3推理同上 如果他爱看推理小说、案例一类的书,那他就具备作案制造假象的条件;卫××爱看推理小说、案例一类的书;所以,卫××具备作案制造假象的条件。 4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他就没有必要掩盖他未坐张××车的真象;他掩盖他未坐张××车的真象;所以,肯定有特殊原因。 5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108次快车和182次快车不误点,卫××就可以顺利作案;经查,108次和182次快车没有误点;所以,卫××可以顺利作案。 6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姚××或是因仇杀而死,或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或是因与人通姦或被人强姦而死,或是自杀而死,或是因其夫为了另娶新欢杀害原配而死;经调查,姚××不是因前四种原因而死;所以,姚××是因其夫为了另娶新欢杀害原配而死。 在无情的事实和严密的推理面前,卫××跪倒在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卫××与罗某勾搭成奸后,使罗多次怀孕并刮胎。罗一再催促结婚,卫便产生了杀妻娶罗的恶念。10月16日,他私逃回家,深夜拨门入室,欲用电线勒死妻子,因为姚××惊醒而落空。11月11日,部队派他拉煤气,他作了周密安排,又私乘火车回家拨门入室,接通电源企图电死姚××,不料姚××醒了过来。卫就逼妻子离婚,她宁死不肯。 卫卡住她的脖子,将其弄昏,又用电线在姚身上多次接触,直到咽气身亡。为了逃避罪责,故意打碎灯泡,放在姚的手中,伪造现场,制造假象。返家后的一切表现均是为了矇骗别人,以逃避法律制裁。谁知机关算尽,仍未逃出人民的法网。 至此,全案真象大白。  20.阿道夫·贝克案 一天下午4时左右,从伦敦维多利亚街139号楼的大门里走出一个鬍子长得密而又长、一头白发、约莫50岁的男人。这时,一个素不相识的女人迎了上来,挡住他的去路,大叫她认识他,并要求他还她两个小时时间和一只戒指。这男子摆脱了这个女人的纠缠,横过马路向街的对面走去,女人尾随而上。他走到一个警察面前说,有个陌生女人缠着他,那女人却赶上来说,这个男人骗了她,还偷了她的东西,她要求把此人抓起来。警察把他俩带到了派出所。 第56页 这男人名叫阿道夫·贝克,女人叫奥古莉娅·麦松尼叶。她指控:一天,她去看花展,贝克叫了她一声,并问她是否就是艾维顿夫人。听对方回答说不是之后,他连声道歉,说这花展不值得一看,他本人对花有所了解,因为在他庄园里工作的花匠就不下6名。 奥吉莉娅·麦松尼叶说,她是个花迷,家里养有不少菊花。贝克当即问她,能否让他看看她养的花。当下两人说好了,次日在她家见面。次日,贝克准时来到她家,自我介绍说,自己是索尔兹伯里勋爵,顺便提到似地说,他有18万英镑的收入,并邀请她和他一起乘他的快艇到里韦拉去逛一趟。为此,她必须置办一些比较优雅的服装。奥吉莉娅同意了。接着,他板着指头,说了一串她必须置备什么服装,并写了一份必备服装的清单,还以麦松尼叶的名义开了一张40英镑的支票,用以购买这些服装。后来,他叫她把手錶和戒指交给他,说要拿去照原物大小另买较贵重的手錶和戒指。贝克走后一个半小时,这位女教师发现,自己另一块手錶也不见了,这才起了疑心。于是,她跑到银行去,想要回支票上的钱,可是,银行里却没有索尔兹伯里勋爵的户头。她情知上当,于是,竭力想找到索尔兹伯里勋爵,她终于找到了他。她声称,她可以发誓,阿道夫·贝克就是那个自称索尔兹伯里勋爵的人。 随后查明,类似的报案者有22名单身妇女。都说有个白发男人,对她们搞诈骗,诈骗手法和索尔兹伯里勋爵一样。 临时从街上请来了15~20个男人,让这些人和贝克站在一起,然后让她们去认。她们的眼光立即盯在这个长着白发、留着小鬍子的人的身上,异口同声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了她们的人。 贝克赌咒发誓,说他生来从未见过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他在挪威办有一个铜矿,收入可观,无需去干这种诈骗和偷盗的勾当。贝克的秘书力言,说贝克确实拥有一个铜矿常警方查明,贝克在“科文特园”饭店欠有600英镑的帐,并且借了秘书的钱也还没还,他对女色也不大挑剔。这些情况都证明他有问题,但他一再发誓说自己清白无辜。 12月18日,即贝克事发的第二天,苏格兰场收到一封匿名信,说1877年,就判过一个叫约翰·史密斯的人5年监禁,此人和贝克一样,犯的是诈骗女人的罪。聘请女人到他家当女管家,开假支票,然后藉故将其珠宝骗走。1877年4月20日,被骗妇女路易莎·霍华德认出了他,于是,他被判5年监禁。4年以后,他被释放,从此就失踪了。匿名信的作者认为,贝克很可能就是那个史密斯。让1877年侦查和逮捕史密斯的两名警察辨认,他们也认为,贝克和史密斯长得完全一样,是同一个人。巡官拉德斯顿也是自1877年起就没有见过史密斯,但他的证言也和他的两个同事一致。贝克脸都气白了,他举起双手绝望地叫喊,说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国。他可从南美召来公正的证人,证明他当时在南美做事。他还说,这些女人全认错了,他根本不知道那个史密斯为何许人,他从未听说这个人,也从未在英国坐过那怕一天牢。 这里,如果思维严密的话,只要实地调查一番,查清他当时确实在南美,就可以否定贝克的作案,推理如下:如果贝克当时确实在南美,那么,1877年发生的诈骗妇女案就不可能是贝克干的;贝克当时一直在南美;所以,该诈骗妇女案不可能是贝克干的。 不幸的是,当时的办案人员没有这样思索过,也没有实地进行调查,这就造成了贝克错案的必然性。 笔迹专家古林也将1894——1895年骗子给那些受害女子开衣物清单的笔迹同1877年史密斯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以及阿道夫·贝克的笔迹作了比对,他得出的结论是:1877年那个骗子的笔迹与1894——1895年这个骗子的笔迹相同,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持征,但这些清单均出自贝克之手,只不过这次写清单时是用变形笔法写成的。 这里,已发现了某些不同的特徵,本来可以抓住这个现象作进一步的研究,可惜的是,笔迹专家却先入为主,得出了笔迹相同,只不过这次是用变形笔法写成的这样一个结论。 它的依据,显然是下述推理: 如果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徵,那说明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成的;贝克的笔迹与骗子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徵;所以,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成的。 这个推理的错误是大前提不真实,前后件之间缺乏必然联繫。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徵,可能是由于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的,也可能是它们本来就不是一个人写的。 受害者和两名警察的辨认是那样肯定,以至检查官西蒙斯在准备提出控告时,根本不认为有什么必要再把贝克的外貌同有关史密斯的身份的档案作一番比对。这就又一次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即便辨认十分肯定,也不能保证不出错误。人的感官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 瓦尔多克巡官曾提醒西蒙斯说,据他所知,在史密斯档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记录,而贝克的眼睛是天蓝色的,但西蒙斯并未予以理睬。在他看来,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当瓦尔多克坚持自己的意见时,他被从贝克案的侦查工作中撤了出来,换了巡官弗雷斯特。 第57页 瓦尔多克的提醒,本来应该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为他提醒的是一个逻辑矛盾:骗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骗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兰色的)。而只要存在逻辑矛盾,就有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西蒙斯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即便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即便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况下得结论,说史密斯和贝克是同一个人。因为前者并不构成后者的充分条件。 因有不同意见便把瓦尔多克从贝克案侦查岗位上撤下来,更是主观粗暴、荒谬绝伦的。 贝克的辩护人是一位老练的律师希尔,他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笔迹专家古林的交锋上,如果古林作为公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的话。要是古林作证时说,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相同,两者出自一个人之手,那么,希尔将藉助于南美来的证人,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希尔的思维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为下述推理: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1877年案犯的笔迹与1894——1895年案犯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说明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出于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南美; 所以,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诉人阿沃里予见到了这一点,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笔迹问题。他只说:1894——1895年罪犯开给骗女人的衣物清单是贝克用变形笔法写的。显然,公诉人并不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 希尔跳了起来,请求法官允许他向古林提一个关于1877年的清单的笔迹问题。为了防止陪审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产生某种成见。英国法庭有一个规定:在陪审团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发言不得提及被告人过去的过失和前科。阿沃里利用了这个规定,认为希尔的请求应予以拒绝,因为它涉及往事而与本案无关。希尔愤然抗辩,说这件往事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他的整个辩护词都是以这件事为依据的。可是,法官富尔顿断然禁止提出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富尔顿显然是在滥用法官权威。 由于禁止提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两位警察的证词就用不上了,但也无关大局,因为阿沃里已把受骗女人的辨认结果搬了出来,这已足以对陪审员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开庭前的侦查阶段就已认定贝克就是骗过她们的人。她们一个接一个地出庭作证,指着贝克说:“就是他!”但有几人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谁也没理会这一点。例如安娜·汤森说:“他就是那个人,但是当我听他说话时,我又有点怀疑了。 在我家他说话带有美国口音。”辩护人力图要陪审员们注意这些证言,但他的努力全都白费了。奥吉莉娅·麦松尼叶作证时说:“该罪犯右耳下脖子上有块伤疤,小小的象胎记似的伤疤。”希尔要求这位证人指出被告的伤疤。她说:“现在看不见这块伤疤了。” 希尔的提醒是有充足理由的。有伤疤和没有伤疤是互相矛盾的,是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 如果从这儿打开缺口,深入下去,冤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希尔的努力没有取得结果。贝克强烈声明,他说话并不带有几乎所有女证人都说过的那种口音,然而全都没用。5月5日,陪审团认定,贝克有罪,富尔顿法官给他判了7年监禁。由于办案者在一系列问题上忽视客观事实,带有主观随意性,造成冤案是必然的。 次日,贝克被投入监狱。尽管法庭并未查到贝克的“罪行”同1877年约翰·史密斯的罪行有何瓜葛,但他还是得了个按史密斯编定的囚号。更有甚者,这个囚号上还添了一个表示有过前科的字母“v”。 贝克再三申诉,说他1877年身在南美,不可能作史密斯的案,可能是史密斯在1985年又去诈骗妇女。贝克的律师请他看看对史密斯的控诉书上有关其特徵的记载,但这个请求也遭到了拒绝。不过,内政部有位官员还是到监狱管理局去询问了史密斯的外貌持征。 他当时查明,史密斯是犹太人,曾行过割礼、即对初生男婴用石刀割损阴茎包皮。 这对贝克来说,是根本不可能有的事。内政部提请富尔顿法官就这个问题说说个人意见,而富尔顿竟给了个荒唐绝顶的答覆:“即使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还是不相信贝克在南美呆过。” 根据史密斯曾行过割礼一事,利用下面的推理,轻而易举地就可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发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那么,贝克就不是史密斯;如果贝克不是史密斯,那么,1877年案就不是贝克所为;如果1877年案不是贝克所为,那么,1894——1895年案也不是贝克所为;所以,如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1894——1895年案不是贝克所为。 第58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那么,1894——1895年案就不是贝克所为;贝克没有行过割礼;所以,1894——1895年案不是贝克所为。 令人不解的是,富尔顿法官却一个劲儿地把头埋在沙堆里,不理会这个简单的逻辑。 于是,一切照旧,唯一的变化是贝克的囚号被去掉了“v”字。直到1901年7月8日,贝克才得以交保假释。 他想尽了一切办法来证明白己蒙受冤屈,直到为支付律师的诉讼费而倾家荡产,也没料到厄运会再次降到他头上。 1904年4月15日,贝克刚走到一个人行道上,迎面跑来一位少妇,沖他嚷道:“你不就是那个拿了我的珠宝和金镑的人吗?”贝克不由倒迟几步,差点儿没吓昏。“不”,他惊悲万状地哀鸣起来,“不是我,我不认识您。我生来从未见过您。”但那个少妇却一口咬定:“就是你,就是你骗了我的珠宝。”在惊惶失措之际,贝克拨腿就跑,可是一名侦探早已挡住他的去路,贝克又一次被捕。 报上报导了贝克被捕的消息,马上又有妇女到警察局去投诉,她们都是以类似手法被骗走了珠宝和钱财,贝克就是那个骗了她们的人。无论贝克赌咒发誓,全都没用。这一次,他已经没有钱来雇律师当辩护人了。由于过于沮丧,他没能准确无误地介绍情况。 证人们出庭时都发誓说没有认错人。这次,照样也是没有人注意证言中的模糊不清之处和相互矛盾之处。其中一个说,骗子戴单眼镜;而另一个却说,没见戴单眼镜。这些细节,全被“就是他”的一片叫喊声淹没了。陪审团在开庭头一天就已经认定贝克是有罪的。 不过,法官格兰瑟姆倒是产生了某些怀疑。他决定暂缓作出判决,并下令将贝克转移到预审监狱去。 要不是开庭10天以后发生了一件使贝克案件得以澄清并在伦敦掀起一阵怒涛的事件,说不定贝克仍然摆脱不了悲惨的命运。 1904年7月7日,巡管坎尼听到派出所值班警察报告说,他们抓到一个把自己从两个女演员那儿骗来的戒指拿出来卖的人。听完之后大为惊奇。因为听到的事情经过和贝克案件中所有女证人所说的完全一样。坎尼立即跑去看那个被抓的人,一见面,不由倒抽一口冷气。这个人名叫威廉·托马斯也是一头白发,和贝克个子差不多,面部特徵也极其近似。但贝克显得更年轻一些,体格却不如这个人健壮。 有5个以上认过贝克的妇女被召来进行辨认,这一下傻了眼,都惊叫“原来是这一个!”1896年唯一的一个说骗她的不是贝克的那个女人也说:“9年前骗我的正是此人!”其他女证人全被请来认过,她们都承认,以前认错了人。一边道歉,一边表白自己。这位托马斯的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贝克却没有,这人也确实实行过割礼。1877年所记下的有关约翰·史密斯的全部外貌特徵都与他相符。显然,这个人才是大骗子史密斯。 人们一直把贝克误认作这个人而使贝克成了替罪羊。推理如下:若且唯若这个人一侧耳朵下面有一块伤疤,行过割礼,并且其他外貌特徵和1877年所记的有关史密斯的其他面貌特徵完全相符,那么,这个人就确是使许多妇女受了骗的大骗子,而贝克只不过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已查明,这个人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行过割礼,并且其他面貌特徵和1877年所记的有关史密斯的其他面貌特徵完全相符;所以,这个人就是使许多妇女受了骗的大骗子,而贝克只不过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 这是一个正确的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结论是确定无疑的。 于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贝克得到平反,并领到了五百英镑的赔偿费。但这件事激起了公众极其强烈的义愤,以致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了控告。 应该说,这个案子确有许多使人落入错误陷阱的地方。但是,如果办案人员能够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正确进行推理的话,错误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办案人员反其道而行之,主观臆断,才冤枉了好人,放纵了罪犯。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21.萤光屏前的女尸案 1980年2月15日傍晚,科西嘉岛上的阿雅丘市a街一声枪响,一件谋杀案发生了。警察马上赶到了出事房间。起居室电视机前的地板上,仰躺着一位全身赤裸的年轻妇女的尸体。 电视机开着,萤光屏上溅有血迹,被害者的腹部有一大伤口,内脏和骨肉都翻露在外,地板上流着鲜血。 被害者脸色苍白,不过,仍然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根据死者的脸部表情分析,死亡降临之际,她已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死者叫杰妮·切尔克,是法国籍公民。 在起居室通向厨房的过道上,警察发现了一支双简猎枪,其他什么也没发现。猎枪执照表明,过道上的双筒猎枪是莫尔的。 实验室里送来了勘验报告。猎枪明显地被彻底擦拭过,两个已射出的弹头的空弹壳仍在枪膛里。这些子弹是大型猎弹。无法证明是谁使用过这支猎枪。 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莫尔。自从2月11日以后,莫尔就住在了阿雅丘市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莫尔的医生告诉探长劳伦斯:莫尔的妻子老是吵着要与他离婚,以便与新欢结婚。莫尔不答应,她就想方设法对莫尔进行心理摧残。只要莫尔在家,她就喋喋不休地讥讪莫尔在夫妻生活中不是个称职的丈夫,有时还讲些她与情夫寻欢时的情景,来刺激莫尔。任何一个神经正常的人都无法忍受这种情况,莫尔也不例外。2月11日,莫尔被人认为患了轻度精神错乱症被送进精神病院。 第59页 检查了杰妮的个人通讯地址录,发现杰妮有三个情夫:马钉赖伯安,保罗·加格,艾伦·布莱斯特。这三个人立即被传唤到警察局。通过询问,这三个人都认为,自己是杰妮唯一的情夫,他们每人都期待着与杰妮结婚。三个人都竭力声明,出事的时候,他们未在现常一个已婚妇女同时与几个男子交欢,并答应有朝一日与他们结婚,这真是一个危险的游戏。案件确实扑朔迷离,不好捉摸。四个男子都可能有作案的动机,四个男子都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因为他们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推理如下:1三段论第一格凡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的人都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四个男人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是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的人;所以,四个人都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 2推理同上 凡有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的人都有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四个人都是有可能产生杀死杰妮动机的人;所以,四个人都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 由于调查不到足够的证据,警方不得不放了杰尼的三个情夫。这三个人神情非常坦然,都声明未去过杰妮所住的公寓。事实上,在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也未发现他们任何人的指纹。莫尔的邻居们看了这三个人的照片,也讲从未看到过其中任何一个人进出过莫尔、杰妮住的公寓。马盯保罗和艾伦不约而同地讲,他们每人都将杰妮带到自己的公寓寻欢作乐。据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这三个情夫谋杀杰妮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这三个人神情十分坦然,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没有他们之中任一个的指纹,并且邻居们也从未见过这三人出入过莫尔和杰妮居住的公寓,那么,这三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事实上,这三个人神情十分坦然,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没有他们之中任一个的指纹,邻居们也从未见过这三人出入过莫尔和杰妮居住的公寓;所以,这三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很校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出事的那天晚上,凶手一定与杰妮在一个房间里。唯一能进入房间的门上有锁,别的人,如果得不到杰妮的允许,是进不了房间的,杰妮一定知道这个人在房间里,二个十分熟识,她对他毫不留意。 检查官伦纳德认为,只要弄清杰妮为什么要光着身子,就可能顺藤摸瓜地找到凶手。 能作的解释无非是性交,洗澡,或者因为天气太热等。但是当时天气并不热。从搜查结果看,没有迹象表明,杰妮打算洗澡或已经洗了澡。尸体剖检报告表明,杰妮死亡之前,没有性行为。莫尔曾告诉过医生,他的妻子在家里总是奚落他。这是一个很好的解释,能回答杰妮为什么赤身露体。杰妮用赤身露体来羞辱他,进行心理折磨,逼他离婚。 有人提醒检查官:“莫尔不可能是枪杀杰妮的凶手,因为出事的时候,他正在医院里。 是否有这样的可能性,是莫尔雇了谁来干的?”检查官摇摇头。“杰妮是不会赤身露体同一个陌生男人一起坐着看电视的。如果这个人不是杰妮的丈夫,就是她所熟悉的情夫。从所掌握的情况分析,很可能是莫尔,其他可能性很校”探长劳伦斯发言:“如果是莫尔,那么,所发生的一切将能顺理成章地讲清楚。莫尔从医院偷偷回家,杰妮又当着莫尔的面玩弄她那套心理折磨的伎俩,羞辱他,并吵着要和他离婚。莫尔失去了理智,抓起猎枪就是两枪,随后稍收拾一下,就匆匆离开,回到了医院。我们要调查一下,莫尔是否有可能离开医院,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干这些事情。” 经过调查,证实了莫尔完全有可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时间干这些事情。医院的管理十分松懈,病人和普通人穿戴一样,来去难以辨清是否是病人。尤其是晚饭后,病人是否外出,无人具体过问。莫尔只要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足以实施杀害杰妮的全部犯罪行为。所以,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莫尔就是杀害杰妮的凶手。整个推理过程如下:1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是与杰妮十分熟识,能出入杰妮房间,并且杰妮对他毫不留意的人才是凶手;别的人都不可能是与杰妮十分熟识,能出入杰妮的房间,并且杰妮对他毫不留意的人;所以,别的人不是凶手。 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洗澡,那必然有洗澡的迹象;经查,没有任何将要洗澡或洗完了澡的迹象;所以,杰妮赤身露体不是为了洗澡。 3推理同上 如果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进行性交,那么,尸体剖检必然能找到性交的痕迹;尸体剖检没有发现任何性交的痕迹;所以,杰妮赤身露体不是为了进行性交。 4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杰妮赤身露体或是因为天热,或是因为洗澡,或是为了进行性交,或是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离婚;经分析,杰妮赤身露体不是因为天热,不是因为洗澡,不是为了进行性交;所以,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离婚。、萃评硗先绻资质悄屠吹娜耍敲矗苣莶换岢嗌砺短搴退黄鹂吹缡樱痪治觯苣莩嗌砺短搴退黄鹂吹缡樱凰裕资植皇悄屠吹娜恕? 第60页 6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凶手是莫尔,那么,所发生的一切才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所发生的一切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所以,凶手是莫尔。 7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莫尔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的作案时间,那么,莫尔就是作案者;经查,莫尔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的作案时间;所以,莫尔是作案者。 根据以上的推断,立即逮捕了莫尔。在无懈可击的推理面前,莫尔无可奈何地交待了作案的全过程,并未出乎人们预料之外。  22.九张半售粮清单 在吉林市江南大桥上,舞兴未消的两位姑娘,合骑一辆自行车边走边兴奋地谈着。 突然,一辆绿色自行车从后边驶来,紧贴着她们的前车轮向右边靠去。“嗳!嗳!你干什么?”a姑娘怒斥着,迅速跳下自行车。“干什么?交个朋友呗!”“真不要脸!谁和你交朋友?”b姑娘也不畏惧,推车就走。“啪!啪!”,两嘴巴声,鲜血立即从b姑娘鼻孔流出。“要走先把命留下来!”三个歹徒各持尖刀,对两个姑娘一顿拳打脚踢,然后把她们劫持到一片树林里。灭绝人性的蹂躏,从当晚10时一直到次日3时。这是发生在吉林市船营区的一起重大强姦案件。 公安人员从两个姑娘报案的话中得知,在第一现场,b姑娘曾用犯罪分子给的一张纸擦鼻血,然后扔到了现场,他们认为这是一条重要线索,立即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并请求去现场勘查。 第一现场在江南桥头西侧。在一丛小树下,他们找到了那张擦血纸。这是半张粮店用的售粮清单,虽有数字,但没有时间,没有使用单位,没有买粮用户。在第二现场,他们又找到了9张同样的清单,而且有一张还清楚地写着“吉林第二监狱”和一个用户的名字。“罪犯的踪迹找到了!”他们又在现场提取了其他遗留物品。 根据被害人叙述和侦查员汇报,船营公安分局和治安处领导决定:一、查找与××××××号相近的自行车;二、逐户清查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因为犯罪分子自称在那里住;三、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注意发现犯罪分子;四、重新全面勘查现场,提取新的物证;五、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公安人员的这段思维过程,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包含着如下的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擦血纸是罪犯给的,那么,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关踪迹;擦血纸是罪犯给的;所以,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关踪迹。 2推理同上 如果罪犯骑的是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那么,寻找罪犯就应该寻找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罪犯骑的是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所以,寻找罪犯应该寻找与××××××号相近的自行车。 3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罪犯自称说居住在那里,那就有可能住在那里;如果罪犯有可能住在那里,那就应该清查那里;所以,如果罪犯自称住在那里,就应该清查那里。 4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罪犯自称住在那里,就应该清查那里;罪犯自称住在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所以,应该清查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 5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才能尽快发现犯罪分子;我们要尽快发现犯罪分子;所以,我们要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 6推理同上 只有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才能找到与售粮清单有关的犯罪人;我们要找到与售粮清单有关的犯罪人;所以,我们要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侦查人员给吉林第二监狱打了电话,回答说在长春路买粮。他们找到了那个买粮的用户,也说在长春路买粮。找来了粮店收款员,她十分肯定地说:“这是我们粮店用过的清单,笔迹是前任收款员的。”粮店刘主任说:“用过的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于是,五名侦查人员和粮店负责人连夜对店,里的20名职工和家属进行了排队,最终确定了三名重点嫌疑对象。可是,通过通宵达旦的查证,全部被否定了。 其他四路人马也没有什么进展,线索断了。 既然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那么犯罪分子必然与粮店有某种内在的联繫。内部职工和家属被排除了,那只能是外部人员了。疲惫睏乏的高副队长以桌当床,躺在上面翻来复去总是睡不着。他发现自己有一个关键性的失误,没有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应该查清清单的流出渠道。 这一段思维过程包含了下述推理: 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那么,现场找到的清单就和内部人员有关;粮店主任说,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所以现场找到的清单和内部人员有关。 这个推理,形式正确,但小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即粮店主任讲的话不确实。这可为后边的推理所证实。 第61页 2推理同上 如果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那么,犯罪分子必然与粮店有某种内在联繫;已确证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所以,犯罪分子必然与该粮店有某种内在联繫。 3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犯罪分子或是内部人员,或是外部人员;已查证不是内部人员;所以,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 4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那么,外部人员就必然有接触清单的条件;已证实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所以,外部人员必然有接触清单的条件。 5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才能搞清清单的流出渠道;我们要搞清清单的流出渠道;所以,我们要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 五名侦查员,几乎翻遍了存放在天棚上的能装三、四手推车的清单,终于发现了一本1973年3月份的票单,与现场上的清单完全一样,但没有发现2月份以前的清单。1972年以前的票单在哪里呢?在座谈会上,有的职工反映,去年7月打扫卫生时,从板棚内的煤堆上清出了许多废粮证和废清单,放在院子里烧毁了。当时,大门关着,没有外人出入。 “棚子在哪里呢?”“十一月中旬拆了,现在,正在那里盖熟食间。”侦查人员来到后院,这里有十多名工人正在施工。他们在墙角的煤堆里发现了两本1972年的票单,格式,笔迹和现场的完全一样。他们决定顺藤摸瓜,从能接触长春路粮店工地的人着手排查。 正在长春路粮店施工的是船营区建筑公司直属工程队。接触过长春路粮店工地的共有25人,现在有17人继续施工,另有6人在青年路轻纺站工地施工,还有两人已被解僱。 经排队和深入调查,现场施工的17名工人都被排除,轻纺站施工的六名工人也被排除。 另外两名已被解僱的临时工,一个叫李斌,一个叫金田。11月27日、28日上了两天班,29日未来,30日上午来得很晚,而且只点了个“卯”就走了。据查,这两人的体貌特徵与犯罪分子相似,特别是李斌,骑一辆绿色鹿牌自行车,这与其中一个犯罪分子所骑的自行车颜色相同。 居委会的干部反映,李斌经常与孙×及另一个工人在一起,“极有可能就是这三个傢伙!”李斌的弟弟证实,李斌是个电工,有电工刀,骑着一辆绿色鹿牌自行车,29日晚没有回家。其姐姐证实,29日晚,李斌一宿没有回家,第二天早4点才回来,穿的是她的黑呢子上衣。其父母也反映,李斌在被解僱的前一天被金田叫去,一宿没回来。第二天早晨回来时说是在孙×家住的。时间,体貌特徵,黑呢子上衣,绿色鹿牌自行车,电工刀,李斌完全具备。侦查人员假装到孙×家查夜,孙×不在家。通过与孙母谈话了解到,孙×身高1.7米,圆脸,黑呢裤,黑皮鞋,黄棉帽,骑一辆飞鸽自行车。这些都符合受害人描述的罪犯的特徵。显然,李斌,孙×,就是犯罪分子。推理如下:1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作案嫌疑人或是在长春路粮店继续施工的十七人,或是在青年路轻纺站施工的六人,或是两个已被解僱的人;作案嫌疑人不是在长春路粮店继续施工的十七人,不是在青年路轻纺站施工的六人;所以,作案嫌疑人是两个已被解僱的人。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时间、体貌特徵,绿色鹿牌自行车,有电工刀等情况李斌都完全符合,那么,李斌就是该案作案嫌疑人;经查,上述情况李斌都符合;所以,李福斌是该案作案嫌疑人。 3推理同上 如果孙×的身高、脸形、黑呢裤、黑皮鞋、黄棉帽、骑飞鸽牌自行车等情况都符合罪犯的特徵,那么,孙×就是该案作案嫌疑人;经查,孙×的各种情况都符合罪犯的特徵;所以,孙×是该案作案嫌疑人。 经过最后的较量,三条色狼全部落网,并交代了团伙作案三十六起、包括六起特大轮姦案,四起重大强姦案,二十六起流氓盗窃、抢窃案的重大罪行。一个重大犯罪团伙终于被摧毁了。  23.“十·一九”井尸案 1984年10月19日二时许,在××市秦淮区弓箭坊的凤凰古井里发现了一具少女尸体。 尸体上穿着的衬衣和两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下身裸露,赤足,双脚被一根白纱布带紧紧綑扎着,口腔内塞有一只长简棉纱袜。勘查时没有发现罪犯留下的痕迹。法医鑑定表明,少女曾被姦污,因颈部受压迫窒息死亡。经解剖化验,死者胃内有蜜饯萝蔔丝等物,大约在饭后6小时死亡。 经查死者名中叫曹××,13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号,于2月13日下午失踪。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鑑定,侦查人员认定,这是一起强姦杀人抛尸案。 推理如下: 1三段论第一格 凡受害者被扼致死的都是凶杀案; 此案受害者是被扼致死的; 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2组合式联言推理 少女被人强姦; 少女被人扼死; 少女的尸体被抛入井内; 所以,此案是一强姦杀人抛尸案。 为了迅速侦破这起恶性案件,市局刑警大队和分局刑警队及派出所立即组成若干侦查小组,深入群众,开展紧张细緻的调查工作。曹××的姐姐反映,其妹于2月13日失踪时,身穿大红色滑雪衫,棕色中长细格长裤,棕红色浅帮两眼皮鞋。那天上午9点,其妹上街买了两角钱的蜜饯萝蔔丝。下午3点20分左右,邻居曾看见她站在院内自来水池旁,而3点40分左右,其姐回家却不见她的踪影。所以,曹××的被害时间就在13日下午4至5点左右。 第62页 凤凰古井,位于弓箭坊小巷的凹处,远处的人一般不易知道。勘查时发现,井内有两块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砖,很可能是罪犯为沉尸灭迹所为。有人反映,2月13日晚九时多,曾见一身高1.70米左右的男青年,身穿黄衣服,头戴鸭舌帽,25岁左右,推一辆28自行车,靠在工地不远的墙上直喘气,车后包架上用毯子裹着一个大包袱。见工地上有人,便推车向东,出李府巷后进入了弓箭坊。还有人反映,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曾见曹××在离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发店门口玩。曹的姐姐反映,其妹四点钟就要烧晚饭,晚上还要与父亲去看电影,不大可能远去。由此推断,发案现场就在被害人家附近。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曹××4点钟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去,且她被害的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那么,发案现场就在她家附近;经查,曹××4点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去,且她被害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所以,发案现场就在她家附近。 根据城南人口稠密,户外人多,犯罪分子是白天强姦杀人后又移尸古并,整个过程只有6个小时的时间,得出犯罪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这一点,陌生人是难以作到的。也正因为是熟人,罪犯才决心杀死被害人。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迹,单身居住,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但又没有良好的藏尸环境。急于处理尸体。推理如下: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姦杀人,那么,罪犯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如果将被害者引入室内,那么,罪犯肯定是熟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的条件;所以,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姦杀人,那么,罪犯是熟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的条件。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由于侦查范围越来越集中,罪犯脸谱也已经形成,于是,向全市各派出所发出协查通报,侦查人员则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处与沉尸的古井为重点,在李府巷的六个邻近居民段展开了深入细緻的排查工作,重点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颜料坊三个居民段。 经定人定时定位的逐个排查、筛选,排出了十多个嫌疑人,最后把疑点集中在第二工具机厂二车间工人伍××身上。从时间上看,伍2月13日下午病休;从环境看,伍同被害人同住一个大院,是靠大门的第二家,被害人出入必经伍家门口;伍单身居住,且房后有小天井。从犯罪基础看,伍曾有拦路强姦的犯罪嫌疑。以脸谱看,伍身高1.7米左右,有鸭舌帽、28自行车等。而且,伍2月15日洗过床单,手上有伤痕。显然,伍××具有作案条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谁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而且与罪犯脸谱相像,那么,谁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经查,伍××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且与罪犯脸谱相像;所以,伍××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侦查人员接触了伍××。伍声称,13日下午1~5时,他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没有离开,并有邻居看到。如果真是这样,他就没有作案时间,应予以排除。因此,查证伍到底有无作案时间就成为关键。经过调查,看到伍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人:一是杨××,下午一点多外出时看到伍在拆车;二是杨妻,3点20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在洗自行车零件;三是退休的蒋老师,5点多看到伍在装车。这三人只能证明三个时间伍在拆装自行车,但不能证明3点20分到5时之间的时间伍在干什么。既然不能确定伍没有作案时间,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由于在6个居民段中没有发现一个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伍仍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这是一个选言推理过程:作案者或是伍××,或是其他具备作案条件的人;其他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不存在;所以,作案者是伍××。 2月23日,有人在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堆里拣到一件红色滑雪衫。闻讯后,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踪时穿的裤袜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红色浅帮皮鞋。 经检验,发现被害人裤子的膝盖和腰部有星波罗鸡粪及鹌鹑毛之类的粘附物。经调查,伍家曾养过波罗鸡和鹌鹑。侦查人员对伍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在伍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鸡笼上发现了四根头发,经化验,与死者的血型相同。接着,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和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在伍家小天井的芦席上,还发现了鸡粪、鹌鹑毛,经比对,与死者裤子上提取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及煤渣成分与伍家的红砖、煤渣成分也一样。这些证据,已不是零散的事实,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繫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伍××就是杀人凶手。这是一个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伍××不但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而且在伍家发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煤渣成分完全一致的红砖、煤渣,才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现已查明,伍××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在他家找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煤渣成分一致的红砖、煤渣;所以,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 第63页 一副铮亮的手拷戴在了伍××的手上。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伍犯终于供认了强姦杀人的罪行:2月13日下午3点多,伍犯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曹××从外面进来,经伍家门口。伍见四周无人,遂起歹念,用力将曹推入房内。曹栽倒在地,昏了过去。 伍锁了门,对曹进行猥亵。曹被摸醒后,与伍搏斗,咬伤了伍的手指,伍便残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并用枕巾拼命塞进口腔,使其窒息死亡。接着,又把曹抱在床上,剥下裤子奸尸,后用被害者袜子塞入姑娘口中,将尸体放在床下,然后,到院子里假装擦自行车,窥探动静。晚饭后,伍将被害人衣服扔到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场上,皮鞋丢进水溏。 晚上9点钟,用自行车将尸体驮到凤凰枯井,抛入其中。后两天连续向井内投入两块大青砖和四块红砖,企图沉尸灭迹。可他哪里知道,罪恶之迹是不可能完全灭掉的。  24.汽车爆炸案 1979年5月7日下午6点15分,在成都剧场附近的人民中路干道上,满载乘客的1031号汽车正穿过繁华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突然,车内发出震耳欲聋的爆炸声,强烈炽热的气浪,卷着大量残渣碎块,向四面八方迅猛冲击,一块7公斤重的车顶通风口铁盖。 飞到临街的五层楼上,三具尸体和一条大腿抛出车外。共死亡10人,伤16人。 这起重大恶性爆炸事故发生后,省市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亲率400多名干警,迅速奔赴现常录像、拍照、绘画,客观记录爆炸现场原样,访问目击者,清理现场,勘验鑑定车内上百个爆炸痕迹。化验人员反覆进行化学、薄层、光谱分析,鑑定爆炸物成分和其他可疑的金属片。法医忙着检验尸体,从伤的部位和烧灼伤、碰撞伤、炸击伤、撕裂伤和肢体断离等,确定死者爆炸时的位置和冲击波的方向。民警们走遍千家万户,调查询问,寻找坐车人,调查爆炸前后的疑人疑事。 经过七个不眠的昼夜,事故的基本面貌已经查清:1031号公共汽车于5月7日下午5时25分从火车南站载客开出,沿途经过七个站,在成都剧场上下乘车后,行驶200多米至白家塘街西口发生爆炸。经技术鑑定,汽车上可能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完好无损,爆炸事故是带上车的炸药造成的。逐一调查沿途上下的110名乘客得悉,爆炸前已下车71人,未发现与爆炸有关的任何可疑迹象;爆炸时在车上的39人查清了38人,亦未发现有人携带和接触爆炸物,唯一未查出姓名、在案件中编为6号的死者情况不明。显然,6号死者与爆炸有关。这是连续两次运用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得出来的结论:1爆炸或是车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或是带上车的爆炸物造成的;爆炸不可能是车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因油箱等部件完好无损);所以,爆炸是带上车的爆炸物造成的。 2爆炸或是与第一名乘客有关,或是与第二名乘车有关,……或是与第110名乘车有关;经查,爆炸前下车的71名与爆炸无关,爆炸时在车上的其余38人与爆炸无关;所以,爆炸与六号死亡者有关。 5月13日,在市公安局召开了案倩分析会。详细审查来自现场的电视录像,勘查笔录,尸体检验、化验报告和调查材料,审查事故的所有细节,研究爆炸物所在位置与周围人物的关系,判断事故性质,确定侦查方向。痕迹照片和电视录像清楚表明:车内一号座位的四周车体,有爆炸冲击波和夹杂的铁螺钉平行射入的痕迹,在一二号座位之间靠右侧,上端车顶被掀开一个大洞,下面车底被炸穿,上下两端恰连成垂直线,其周围几乎同样高度的四个损坏部位成对称状,将其连成两条对角线,正交叉在垂直线上,证明这个交叉点就是爆炸的中心点,炸药就是从这里向四面炸开的。这个位置是在车内的空间,高度距汽车底90~100公分,没有悬挂和放置物品的条件,炸药必然是带在处于这个位置的乘客身上。从车上39个人站的位置看,6号死者就站在爆炸中心位置,其腰腹部处于爆炸中心点,其余四名死者和两名重伤人员,分散在其他周围,形成一个圆圈。 6号死者的腹部、腰部、胸部和面部全被炸光,只剩下背部连着后头皮和两条大腿。其四周的死伤者,在左侧的伤在右,在右侧的伤在左,在前面的伤在后,在后面的伤在前,且均伤在上部。从其高度看,也明显地以交叉点为中心,形成一个圆。只有爆炸物带在6号死者身上,并从其腹部爆炸开花,才会呈现这种点和圆的现象。 那么,爆炸事故又是怎样造成的呢?引爆炸药必须使用雷管。在一般情况下,雷管不会自爆。现场发现了拇指大的一些铁螺钉,炸开花的子弹壳和弹头。其中,14个铁螺钉射入了死伤者人体,证明这些东西是和炸药放在一起用来加大杀伤力的。将螺钉、子弹、雷管等物捆绑在一起进行了上百次模拟试验,证明了雷管不可能由于磨擦和碰撞引起爆炸,检查获得的残渣碎片,未发现齿轮、发条、弹簧、线路板,电晶体等定时爆炸和摇控爆炸装置的零件,这就排除了其他人把制造爆炸事故的罪责转嫁给6号死者的可能性。 唯有6号死者尸体残骸部发现两块金属片,外层是纯锌,内层附着物含锰,似电池的锌皮。在车上还找到一个2号电池的塑料盖和一些断节多股铜丝,红色塑料电线。10名死者。9人尸体基本完整,只有6号死者炸得很烂,双手未留下任何残海这种现象说明,爆炸时,他的双手接触了爆炸物,极大可能是使用电线接触电池引爆时被炸飞的。会议认定,这次爆炸是坏人蓄意制造的事故,罪犯就是6号死者。 第64页 案情分析会上的上述分析十分中肯,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分析中含有下述推理:1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才能形成以6号死者腹部为中心点的爆炸圈;现场勘查表明,形成了以6号死者为中心点的爆炸圈;所以,是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现场勘查未发现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那就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炸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现场勘查表明,没有发现齿轮、发条、弹簧、线路板、电晶体等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所以,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作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爆炸或者是6号死者自己造成的,或是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的,或者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实验表明,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爆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所以,爆炸是6号死者自己制造的。 根据以上分析,要突破全案,就得集中力量查明6号死者。6号死者是谁?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是一具面目全毁的残尸。除脚上穿锦纶丝袜、三眼牛皮鞋和扎花鞋垫外,衣裤已全部炸飞。侦查人员发扬大海捞针的精神,对现场上找到的140多件涉及四个盛几十个县的介绍信、工作证,提货单、信件、饭菜票和记录电话号码的纸片等遗物,逐一进行调查和对证,均未发现与6号死者有关的物证和线索。接着,又对车内、外现场上搜集的100多公斤渣滓进行清理,与车上人员丢失炸坏的衣物逐一核对后,终于找到了二三十块属于6号死者衣裤的碎片。细心洗掉血污,清除恶臭,还其本色,拼凑成五件残衣。根据尸体残骸和衣着遗留物初步刻划其特徵为:男性,留长发,从其脚长判断身高为1.65米以上。根据死者仅剩下的一颗尽头牙,专家鑑定其年龄在30岁左右。 根据上述特徵,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大面积调查:一查常住人口失踪的,二查居民来客下落不明的,三查旅店招待所5月7日前离去的。为此,省公安机关向全省发出了查找6号死者的通报。 专案组以特徵明显的三眼皮鞋和扎花鞋垫为重点,对6号死者衣服物品进行全面调查。 先后走访了42个县市来蓉的520名妇女,走遍了习惯做鞋垫的绵阳、内江地区农村,终于发现了与6号死者皮鞋相同的一名旅客,从而知道这种皮鞋是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下关市买的。于是,查找工作迅速在云南境内展开了。很快查出,6号死者所穿皮鞋是大理州皮鞋厂的产品,并且查清了:6号死者所穿的上海双喜牌白涤良衬衣,罗口肉色棉毛衫,酱色锦纶暗花丝袜,近几年来在当地销售过。从扎花鞋垫图案出现在一位白族姑娘的头巾上,进一步查明这种鞋垫图案在漾濞、洱海、祥云三个县的农村较多。据此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可疑对象叫季××。男,28岁,云南省宾州县人,1969年毕业于大理州农技校,下放到漾濞县脉地公社,曾在农具厂做工,1978年11月,招入滇西纺织厂锅炉房当学工,今年3月25日自动申请离职,4月28日失踪。群众反映,季出走时穿三眼皮鞋,有扎花鞋垫,衣着也与6号死者相似。侦查人员找到了多次替季洗过衣服的恋爱对象小杨,送鞋垫的原恋爱对象小兰,做鞋垫的妇女小文,织毛衣的姐姐以及同宿舍几个工人,共同认别6号死者衣服、鞋袜和鞋垫,证实都是季失踪前穿的。季的亲友还提出,李出走时腰扎牛筋皮带,这与现场发现的炸碎的牛筋皮带相吻合。在季的床单上发现了两根毛发,化验证明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经警犬鑑定衣物,也证明季是6号死者。 爆炸汽车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也查到了来源。季曾多次炸过鱼,还有人亲眼看见季晒过岩石炸药和雷管。这种炸药,当地百姓家家都有。复员军人李某,曾送过20发自动步枪子弹给季,子弹型号与现场找到的12颗子弹相同。现场找到的螺钉螺帽,季工作的农具厂颇多,在季的寝室还发现有相同的两个螺帽。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季××就是制造1031公共汽车爆炸案的罪犯。推理如下:如果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穿的,季床单上毛发的血型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的来源,那么,6号死者就是季××,即季××是爆炸1031汽车的凶犯;经周密调查,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物都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所穿的,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来源;所以,季××就是爆炸1031汽车的罪犯。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那么,季××爆炸公共汽车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季失踪的前一天寄给其父的绝别信解开了这个谜。信上写道:“命运只有我自己才能掌握,任何人也无法包办代替。我不需要家庭和社会任何人的关心,今后也不能和你们任何人通信,与家庭断绝一切关系。 我们家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就行了,不要问我的事,也不要议论我的事。” 第65页 寥寥数语,和盘托出他拒绝接受家庭、组织、社会的教育挽救,对抗国家和人民的阴暗心理。这个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在农村嚮往城市,到了城市又嫌工资低,弃职不干,反埋怨社会主义制度找不到出路,仇恨人民和社会,疯狂地进行报复和破坏,制造惨案,终于成为死有余辜的杀人凶犯。  25.英国警察局破获的旅馆人命案 探长巴洛带人乘警车来到玛吉·凯姬旅馆的门前。他们刚刚接到报告,房客西奥多·利昂·杜克于1976年3月9日死在了他租赁的房间里。 这是一间简陋的房间。家具和地板上到处都杂乱地摆放着空酒瓶和空啤酒罐。一股酒精和死人的气味沖鼻而来。铺着白被单的木床对门而放,上面横着西奥多·杜克的尸体。 他68岁,身高1.8米左右,穿一件长袖衬衫和深棕色裤子,眼睛失神地盯在溅着血迹的天花板上,一只手紧抓着绕在头颈上的枕套,有一只牙齿从撕破了的嘴唇里呲出来。 床边,荡着两只脚。 探长仔细地检查了杜克的尸体、衣服和周围床上用品的状况,而且还看了床底下,检视了桌面及食物柜的抽屉。然后,他询问了旅馆经理凯姬小姐,打听到以下情况:杜克在这里已住了一个月,昨天满月,付了一月的房租,是昨天下午3点30分付的,付了房租后至少还剩14元。因为他喝得醉熏熏的,把所有的钱交给了凯姬,是凯姬帮他整理了钞票。他把钱放回到一只老式的棕色皮夹子里,又把皮夹子放回到左后面的裤兜里。 侦探们注意到。杜剋死后好象被翻转过身体,使左后面裤兜的豁缝露了出来,口袋是空的。 探长问了经理,证实昨天下午杜克付房租时穿的就是现在穿的裤子。接着,探长又一次仔细端详了一会儿尸体,然后,面向大家说:“我们这里刚刚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人们有些惊讶,发出一阵骚动。一位巡警不解地问:“你怎么知道他不是自杀的?”于是,探长讲出了他的理由:一个人要想勒死自己,通常是用他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比如毛巾啦,床单啦,领带啦。请注意勒死杜克先生的东西,却是一个枕头套。你们看,这两头有多么短,一个人要把它握牢而使劲勒拽是很不容易的。这只能是杀死他的人在紧张时刻所採用的杀人凶器。另外,现场的血迹,有不少是呈喷溅状的。你们看,这喷溅到天花板上的血迹,还有档脚板上的血迹,都不是窒息时咳出的血,而恰好说明,他在被勒死前脸上挨了打……还有一点,有迹象表明,杜克先生是个左撇子。你们注意他串腰带的方式,不是从右向左;而是从左向右拉。他的皮夹子也是用左手顺手放进了左后面的裤兜里的。可是我们来看枕套,如果他确是自己勒死的,由于是用左手,打的缚结应该偏在头颈的左边,而现在却偏在了右边。” 探长的这番分析,使惊讶的人们纷纷露出了贊同的目光。不过,也有人仍然皱着眉头,不知道杀害杜克先生的动机,不相信探员罗伯持所说的杀害杜克的动机是抢窃,尽管已经知道放皮夹子的口袋开着,里面空了:“谁会为微不足道的14元钱去杀人呢?”探长苦笑了一下。”我有一次处理一件案子,两个东部人为了不到5元钱的利益还杀死了人呢。”他指着尸体说:“尸体已经出现了尸僵现象,他的房租收据紧靠着尸体放着。 这些都说明,他是在昨天下午很晚或快黄昏时死的,因为他还穿着昨天穿的这身衣服,包括鞋子。我敢说,他是在付了房租,走进房间后不多一会儿就死了。与此同时,他的皮夹子不见了。二者恐怕不会没有必然联繫吧?” 探长的分析给案件定了性,是一件抢窃杀人案。理由充分,有根有据,使人心服口服。 在场的人都露出了贊同的目光。分析中,包含了如下的推理: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杀勒死了自己,所用的只会是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而且现场不会出现喷溅的血迹;经查,所用的不是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并且现场有喷溅的血迹;所以,不是自杀勒死了自己。 2推理同上 如果是自己勒死的,打的缚结应该偏在头颈的左边,因为他是左撇子;经查,打的缚结不是偏在左边而是偏在右边;所以,不是自己勒死的。 现在,侦探们感到问题的复杂了。因为发生在城镇中下等地区的杀人案最难破,况且他们还没有找到杀人嫌疑犯的一点点证据。 探长走到那扇仅有的窗子跟前,推开窗子朝外看了看。他发现,外面墙壁上的砖很光滑,凶手绝不可能从外面攀登上来。随后,他问了凯姬小姐,知道这座旅馆只有两个进口:通门厅的前门和另一扇楼下开向后巷的门。后门常常是锁着的,比尔·霍克经常去检查,可以出去,但不能从原门回来。一直到早上3时半,凯姬小姐都象老鹰一样守在门口,没有人来过,除非他住在这里。房客一共有25个,没有昨天或今天突然离开的。 于是,探长又一次抛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就是住在这个旅馆里面的人。” 然后,他问:“杜克在付房租时,谁在门庭里?”“有我”,凯姬小姐回忆道:“格斯·米道斯,丹尔伯持·琼斯,克劳德·比斯莱和比尔·霍克5人。” 第66页 侦探先把比斯莱叫进了一间空屋于。他说:“我看见杜克付完房租后,凯姬小姐打发他回房去。因为旅馆里有一条规矩,如果你喝醉了,就不准坐在门庭里看电视。可是他去后又回到了门庭。我几乎是拖着把他送回了他的房间。我让他坐在床上就出来了。”问他是否看见有人朝杜克房间里去,他说没有,并说,比尔·霍克总是在厅里上上下下修理或揩拭什么,或许他能知道。 格斯·米道斯对昨天中午的事作了几乎同样的描述,一直说到发现杜克尸体一小时前为止。他说:“今天中午稍晚,比尔·霍克突然奔进门厅对我说,快来一下,杜克老人自杀了。霍克伸过手去,说他还可能活着。凯姬小姐随后进来,看了看,就叫你们来了。” 丹尔伯特·琼斯皱起眉头回忆了半天,只说他昨天下午早些时候看见过杜克。“我真记不起别的了,我喝醉了。”正在这时,霍克跑了进来说:“旅馆里的每只垃圾箱我都检查过了,没有发现杜克的皮夹子。会不会还揣在那人的兜里呢?”探长问他,是什么事使他决定去查看杜克,霍克回答,他老是查对旅馆里的人,因为昨晚杜克喝醉了,今天早晨没有看见他,便决定去查看一下。问他昨晚什么时候睡的,他说是半夜前后。 问他昨天是否看到旅馆有客人来,回答说没有人来,后门一直锁着。他检查了两次门,它确实一直锁着。问杜克是否有朋友,回答说没有,他通常不与人来往。唯一看见走进杜克房间的人是克劳德·比斯莱,是他带杜克回房间的。他自己从来没有到过社克的房间,只有今天早上查看时才进去一次。 现场勘查的人员到了,从各个角度对尸体照了像,包括枕头套打的缚结的特写镜头,杜克脸上的伤痕和他紧握的双手。在酒瓶上、门侧壁上、纸片上洒上药粉,寻找着指纹。 而后,侦探们又一次搜索起来,连一颗扭扣和一块破布也不放过。一个自卷纸菸的烟屁股,正好在死者的脚底下,引起了探长的注意。经查问,杜克老人抽的是国会牌纸菸,只有霍克吸自卷纸菸,是阿伯特王子牌菸丝。于是探长心里有了数。 他把所有人员召集到门厅里,先向众人讲了案情的经过:“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杜克先生是在昨天下午4点到8点之间被人杀害的,而且是因为被抢窃而丧命的。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在杜克先生付房租时,也在门厅里。他知道杜克先生喝醉了,抢他的钱大概不会遭抗拒。这个人到杜克先生房里,想拿他的皮夹子,可是老人抵抗了,凶手打了他的脸,后来想到杜克先生会告发他,就用枕头套把杜克生勒死了。” 探长问比斯莱,昨天下午带杜克先生到他房间去时,谁在门厅里,比斯莱作了回答。 探长高声重复着:“有格斯·米道斯,丹尔伯特。琼斯,比尔·霍克,凯姬小姐。这一点很重要。”接着探长问霍克:“你知道夜里有人从后门出去或者看见别人出了后门吗?”霍克回答:“没有。”探长大声宣布:“这一点也很重要。这就足以说明,杀害杜克先生的凶手在这5个人当中。然后,探长问,除了比斯莱,还有谁进过杜克的房间?没有人动。探长说:“没有人看见。这正好说明,凶手在旅馆里走动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 “是谁可以在旅馆里走动而不被怀疑呢?”凯姬小姐回答:“大多数房客不会注意我,也不会注意比尔·霍克。”探长又问了凯姬和霍克,昨天是否去过杜克房间?两人都回答说没有。探长再一次问霍克:“你回忆一下,你没有去看他,请他一起去喝一杯酒或抽一口烟吗?”霍尔仍然说:“没有。”探长又问:“那么,今天早上发现他时你在抽菸吗?”霍克再次回答说:“没有。”他的回答使探长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菸蒂是霍克的,那么,他在杜克房间的出现,决不是合法的。于是,探长说:“好,现在我可以告诉大家,杀害杜克先生的人抽的是自卷纸菸。这就是他丢在现场的菸蒂。” 人们的目光都转向了霍克。他的手不由得飞快地去遮盖他口袋里的菸丝听。罗伯特手疾眼快,一下子从他口袋里抽出了阿伯特王子牌菸丝听和一小包捲菸纸。探长接过去,和菸蒂一比较,二者完全相同,而霍克却无法狡辩。因为他已多次否认在杜克的房里去过。 由于探长绕大弯子把霍克已牢牢拴住,他只得交待了枪窃杀人的经过。 探长的这段思维活动,十分精彩,令人嘆为观止。不但分析得令人心服口服,而且巧妙地运用了侦查谋略,使得罪犯没有丝毫退路,只有缴械投降。他的思维活动如层层剥笋,迂回前进,包含着下面环环相扣地推理:1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外面人作案,那就只能从窗子或从后门进入死者房间;经查,不可能从窗子进来,也不可能从后门进入死者房间;所以,不可能是外面人作案。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或者是外面人作案,或者是旅馆里边的人作案;经分析,不可能是外面人作案;所以,是旅馆里边的人作案。 3推理同上 作案者或是在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5人中,或者在旅馆内其他27个人中,其他27个人不可能作案,因为只有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人才可能作案;所以,作案者在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5人中。 第67页 4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凶手,那么,必然是在旅馆里走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并且发案时进入过杜克房间的人;米道斯和琼斯不是在旅馆里走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并且发案时进入过杜克房间的人;所以,米道斯和琼斯不是凶手(即只有比斯莱、凯姬和霍克才可能是凶手)。 5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菸头要么是杜克所留,要么是他的朋友所留,要么是罪犯所留;现已查明,不可能是杜克所留,因为他抽的是国会牌香菸,他也没有朋友;所以。菸头是罪犯所留。 6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不抽自卷纸菸的人,就不是凶手;比斯莱和凯姬是不抽自卷纸菸的人;所以,比斯莱和凯姬不是凶手。 现场勘查取得的指纹,经鑑定,和霍克的指纹完全一致,冒克是凶手的结论就得到了最后的证明。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霍克是作案者,现场的指纹与他的指纹才会完全一致;经查,现场指纹与他的指纹完全一致。 所以,霍克是作案者。 探长巴洛的思维真是细緻严密,令人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