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以前,管段民警来过,只能进堂屋而被拒于内室门外。傅队长今天穿着很土气,易××误以为是“沙洋”来的,当作方过去的朋友予以接待。傅队长单刀直入。闯进方的卧室。
坐在床上,一面同易谈话,一面四处打量。时近黄昏,又逢雨天,光线昏暗。傅队长发现墙角有少许深褐色的斑点,但辨不清是何物。他不便径直奔往墙角,这样会打草惊蛇。
扯谈已近一小时,易××提出要锁门离去,下了逐客令。眼看机会将要丧失,傅队长突然心生一计,以抽菸点火为名,将打火机丢给那位民警,故意未丢准,抛到墙角。
傅队长于是起身拣打火机,蹲在墙角查看,发现那深褐色的斑点竟是喷溅血迹。
知道是血迹,但不知是人血还是其他动物血。即使知道是人血,还需要检验血型。
次日,在市公安局六处的协助下,对方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从两处墙角、天花板等三个部位提取了血迹,经检验系人血,而且全是a型,与死者王水才血型相同。
局处领导当即决定,选择易××为突破口,依法对其传唤审查。易××交代,方老六最近曾给她100元国库券。从号码认定,该国库券是从死者家中丢失的。
6月28日,依法对方老六住处公开搜查,从门、窗帘、水泥墩、夹墙里的聚氯乙烯布块《文化娱乐》杂志等处发现了大量血迹,经检验全是a型,从而认定此处是杀人现场,方老六就是杀人凶手。推理如下:若且唯若方老六和罪犯画像完全相符,王家所留指纹和方老六的指纹认定为同一,方老六给易××的国库券从号码认定是王水才家丢失的国库券,方老六家发现的大量血迹与王水才的血型相同,那么,方老六家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方老六就是盗窃并杀害王水才的凶手;现已查明,前件所述的情况都得到了确认;所以,方老六家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方老六就是盗窃并杀害王水才的凶手。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根据以上推断,在掌握了罪证的基础上,依法将方老六拘留。在铁的事实面前,方犯只得供认了杀人分尸的全部罪行。
侦破此案的关键,是准确地划定了侦查范围,将地方确定在三角地带之内。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逻辑推理帮了大忙。 8.埃琳娜被害案
1934年4月20日中午,阿伯丁市乌克瓦尔德路一座大楼里,八岁的小女孩埃琳娜·普里斯特利失踪了。她是约翰和艾格尼莎·普里斯特利夫妇的女儿。12点15分,埃琳娜从学校回到家。中午一时许,她同妈妈一起吃了午饭。1点30分,她去一个面包店去买面包。
本来,去一趟只要几分钟就够了,而她到1点50分还没有回来。由于上课时间快到了,妈妈焦急不安,到面包店里去找女儿,得知女儿买面包后接过一张发票就走了,她心想女儿可能到学校去了,于是转身就往学校里跑。到学校一问,谁也没见到埃琳娜。
她把事情告诉了丈夫和几个熟人后,就到警察局报了案。
晚上五时,刑警局巡官泰勒接到关于孩子失踪的通知,记下了有关埃琳娜外貌的描述。
她身穿羽纱小裙,天蓝色毛线衣,海浪色帽子,黑色长袜,小连衣裤和深蓝色短裤。
泰勒另一次寻找小孩时,偶然碰见了埃琳娜的同学哈德·扎顿。这个同学说,他中午曾看见埃琳娜同一个流氓在一起。就因为这一句话,起初一段时间的寻找全误入了歧途,一直到他后来承认这句话是自己瞎编的为止。警察们搜查了洗衣间和堆煤棚。普里斯特利夫妇坐着警车走遍了全区寻找女儿,邻居们也帮忙寻找,4月21凌晨五点钟,邻居波特寻找孩子回来,见楼梯口的角落里有个麻袋,走上去用手摸了摸,顿时大声惊叫起来。
原来,麻袋里装的是埃琳娜的尸体。
没过25分钟,泰勒及警长戈登,警察科勒和韦斯特兰及医生罗伯持·理查兹便来到了这栋楼里。理查兹马上注意到麻袋完全是干的。鑑于当时仍在下雨,不能设想麻袋是从外面搬进楼里来的。给麻袋拍照后,理查兹从麻袋里拽出一具小小的尸体,她就是埃琳娜,被拽出时是向右侧卧着的。理查兹认为,孩子被强姦过。她的小连衣裙上不仅有许多血污,而且还有一些黄色斑迹,其来历一时还难以确定。尸体已经冷而发僵。左腿外侧和右腿内侧有尸斑,说明埃琳娜是向侧躺着,后来才被换成右侧卧的姿势。她右手还握着面包店给开的发票的一块残片,牙齿上沾有煤渣。头发里也发现有煤渣,嘴唇上沾有混有煤灰的呕吐物残渣。
六时许,尸体被送到阿伯丁警察局陈尸所,戈登和泰勒仍留在那里,调查麻袋的来历——在四点半到五点的时间里,它是怎样出现在楼梯角上的。楼里谁也没听见过有大门被打开的声响,楼前一直有人来往。4点30分,楼旁已有本市一些工人在清洗管道。4点45分,旁边一栋楼里有一位送牛奶的工人出来去上班。谁也没有看见过有某个人扛着或提着麻袋从附近经过。于是,他们得出结论:孩子的尸体本来就一直在这楼内,只是后来被凶手得便悄悄搬到楼梯上去,而后才被他人发现的。这个结论是通过下述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来的:如果尸体是从楼外搬进来的,那么,肯定有人看见过麻袋被提着或扛着从附近经过(因为这段时间内一直有人出出进进);没有发现有人看见过麻袋被扛着或被提着从附近经过;所以,尸体不是从楼外搬进来的。